正文 第29章 四川省辦驛運的實際經營狀況(7)(3 / 3)

根據譚炳訓的戰時驛運新原則,國民政府對驛運政策予以適當的調整。1943年12月,行政院同時頒布了《水陸驛運管理規則》和《獎勵民營驛運事業辦法》,在獎勵與扶助的基礎上,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僅施行適當的管理,“關於民有之板車木船馱馬等工具之數量及其行駛情形,由各驛運機關調查登記並酌予協助保護,以不妨礙其原行路線,不變更其既有習慣為原則”,由原來企圖“統收統運”的強迫性管製政策改為尊重民間運輸習慣,“亦自單純之管製,演變而為獎掖誘導”。尤為重要的是,在《水陸驛運管理規則》中規定:“凡經驛運主管機關登記檢驗合格之水陸驛運動力與工具均免費發給牌照。”此條規定,阻止了驛運支幹線驛運管理機關借登記和發放牌照之名收取費用,勒索民眾。當然,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給予適當的管理也是必要的,基於此點,交通部還製定了《水陸驛運動力及工具登記辦法》、《水陸驛運動力及工具編隊辦法》、《水陸驛運運輸商行管理辦法》一係列法規,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施行有限度的管理,但以不苛擾民間為原則。

四川省驛運管理處遵照此獎勵與扶助的驛運政策,停止了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曾有過的強迫性管製,“依據交通部規定之工具登記,編隊,及管理行幫公會等辦法,繼續實施管製水陸驛運工具及動力,以適應抗建需要”,這種“管製”已是在獎勵和扶助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前提下,與以前施行的強迫性管製已有本質的區別,“川省民間潛在輸力至大,過去各驛運區對於車馱登記編組事宜,照部發之《水陸驛運管理規則》及《獎勵民營驛運事業辦法》,普遍督行,並從獎掖誘導入手,使之明了驛運製度之重要,樂於參加,以使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人盡其力,發揮戰時交通之效能”。然而,就四川省辦驛運的實際情形而言,其運輸任務繁重,承擔軍工多項重要運輸任務,在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方麵,時有力不從心之感,有時即連對基本的工具和動力的登記亦難以實行。川西驛運區在1944年四川省驛運管理處第二次處務會議的提案中就提到:“查本區奉令辦理全區車馱管理,舉行車輛登記,自上年八月份以來,公文增多,表報亦添加十餘,各段站尚未普遍實施。本年工作展開,事務當更繁重,至負責運輸,經總處定為中心工作尤應徹底遵行。”運輸任務繁重,“車馱管理”無力實行。由此可見,就四川省辦驛運的實際經營來看,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管製並非能徹底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