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施行管製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民眾對此並不十分理解,主動向驛運機關申請登記者寥寥無幾,“惟推行伊始,各方不無摩擦,且一時民眾亦難於普遍明了,樂於接受”。在渝廣水陸聯運線總段的呈文中,即有因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而致使板車車夫毆打驛運站管理人員的記載。據其呈文中轉呈其所轄新都站魏站長1942年4月5日之呈文中所稱:“竊查職站本月四日午後二時許,由成至綿人力板車十餘輛,車夫約百餘人,行經本站,當即派員查詢,不意該車夫等出言不遜,肆意詆毀,號呼叫囂,將車輛曳引北去。職以其態度不善,遂派員至警察隊派警彈壓,經該隊李巡官率武裝警士五名至站,是時車輛之在站側停留者,僅有一輛,忽有違章北去之車夫蜂擁而來,將最後一輛拖離站側。經會同警方官兵詳細解釋,車夫佯允本站人員至停車地點(約距站半華裏)記錄車號。職乃會同全體警方人員前往,將抵車輛附近,詎料車夫等各手持木棒,橫加凶毆,致將兩腿擊傷,同時警士因阻勸,亦被毆傷。職為避其凶暴,急行逃避,該車夫等一麵持木棒追擊,一麵以石子投拋,致頭部腰部複被擊傷。”此表麵上為一起車夫毆打驛運管理人員的偶發事件,但究其發生之原因,卻為管製車輛所致。在上述呈文最後,即分析了此事發生的原因,“多以誤會所致”,誤會原因是“唯以人力板車統製伊始,各方難免發生誤會,偶生事端,勢所不免”。
民眾對此管製不能理解,也許是管製工作難以開展的原因之一,其實更深層的原因是,此種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管製帶有諸多強製性質,存有許多弊端,尤能引起民間運輸商行及一般民眾的強烈反對。王炳南談到東南各省驛運管製工具的問題時就指出:“各省驛運工具,大部分為民間所有,各機關辦理運輸必先爭取工具,地方有權力之機關,自設管製機構,其他如運輸行商及同業工會等,則希望自由運輸,反對驛運機關管製工具,故控案屢出不窮,再加各站驛運人員偶有一二操守不佳,利用職權勒索舞弊,則更易啟外界攻擊之口實。”就四川省辦驛運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而言,也有類似之事發生。自貢市騾車運輸業同業公會籌備會呈文國民政府行政院,即控告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川中驛運區,據其呈文所言:“即如去年國防工程建築機場,商等曾征派車輛多部,運送泥石,效力至巨;對於地方運輸亦低價攬載,務使米鹽無缺,供洽相求,於公於私,裨益至大。不料去年有驛運站,在白馬廟強迫登記,苛擾征稅,幾經交涉,自行撤去,延至今年,又有四川驛運管理處川中區複派人員在本市大山鋪等處,次第成立車站,強迫登記,橫加管製。”反對之聲甚烈,其原因即在於利用管製之名,行“勒索”、“苛擾征稅”之實。
上述情事之發生,也正如後來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處長譚炳訓所言:“以前我們所推行的‘統收統運’政策,少數地方實行起來,很收成效,其餘地方實行起來,則哀怨叢生。推原其故,就是我們,對於從事驛運的民眾及其工具動力,各地的政治力量及社會情形,皆沒有下‘知彼’的功夫。同時對各地各級驛運幹部人員的能力操行,也不作一番‘知己’的審察。既不知彼,又不知己,全國各地同時推行硬性的運輸管製,有如盲人騎瞎馬,當然要闖禍鬧事的。”
1942年3月國家總動員法公布後,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就曾動議“擬廢止《驛運車馱管理規則》,另訂《全國水陸驛運管理通則》,該項通則,以統收統運為目標,主張全麵作徹底之強迫性管製”,此舉更為火上澆油。但交通部根據各驛運支幹線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後,民間的強烈反對情形,並不同意另訂驛運管理法規,認為“在驛運本身力量未充實前,遽行統收統運,徒滋擾民,難期實效”。雖在實際驛運經營中,部分驛運線路實行過“統收統運”政策下的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管製,但交通部並不同意此項舉措。1943年5月3日,其時之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處長譚炳訓,在國父紀念周上報告全國驛運工作,針對驛運管製的偏頗,提出了發動民眾參加驛運的兩條新原則:“人民共營重於政府專營”,“獎勵扶助重於管製”。此原則的提出,從根本上否定了強迫性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政策,轉而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采取獎勵與扶助的方針。他指出,“過去驛運管製,多主張全麵徹底的管製,以‘統收統運’為目標。結果,此種管製僅屬理論,而不能見諸實現,且擾民太甚,流弊極多”;他認為,“今後之管製在縱的方麵,應有限度,橫的方麵,應有範圍;尤應先以獎勵扶助之方法,解除人民痛苦及困難,使人民樂於參加驛運服務,再逐漸加以合理之管製,凡足以減低運量,提高運輸成本之強迫管製方法,應完全避免。而後民間輸力,始能普遍發動,驛運工作始可大量發展”,“驛運既為人民之運輸,政府即應運用獎誘方法”,而政府專營,“工具有限,力量甚小,管理困難,成本極高”。驛運管製應“得其法”,應該“先有精確調查以為依據,次根據調查結果,舉辦登記編組,再施以工具與貨運動態以及運價與力價之合理管製,因時,因地,因工具,因任務,而製其宜,實施務求合理,使人民自動自發,樂於供獻其輸力,為國家服務,則不難達到普遍發動輸力之目的。”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舉辦戰時驛運,目的即為普遍發動民間運輸力,為抗戰服務,但方法不得當,則不但不能發動民間運輸力量,反而阻礙了其參加戰時驛運,與“推行管製,以發動大量民眾輸力”之意旨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