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成立之初,其就有過計劃,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施行適當的管製,以與驛運管理處“管理”二字相符。據其時省驛運管理處的記載,渝廣支線“為川陝孔道,獸力與人力板車絡繹於途,但缺乏組織,不能增進運輸效率”,而省驛運管理處的職責之一就是“管理各項運輸工具”,因此“爰訂定統製管理辦法,擬先由成廣間於三十年四月一日起試辦,並分別呈電省府及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鑒核”,但“嗣因有關機關,權責尚待調整,以致稽延”,比如水運木船管理則與航政機關的責權相重疊,難以明確劃分,必須劃清責權範圍,才可對民間運輸工具施行管製。即便如此,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施行適當管製並非就此停頓,不再施行,因為,如果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確實缺乏適當管理,往往也會對主要依靠民間運輸力量的戰時四川軍公運輸造成混亂,不利於四川省辦驛運事業的發展。在糧食部致四川省政府的谘文中,即談到四川省辦驛運開展初期四川運輸的混亂局麵,“查川西平原,產米素豐,但年來成都食米供求不盡相應,糧價時有波動,考其症結所在,並非因糧源不足,而在運輸之不善”,因為各地運輸商行“不計本身運輸力量,盡量包攬糧運,承運後,再挪租他行車輛應付,以致往往不能按時如數運交”,更有人“並無商行組織及運輸車輛,臨時捏造運商行名,蒙混訂約,轉交他行承運,從中取利”。因此,糧食部要求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將川省各縣板車運輸商行及其車輛一律限期切實加以登記,自經登記後,所有車輛概歸驛運管理處掌握,以後各縣儲運局倉庫需用板車運糧,概行委托驛運管理處代為辦理”。如此混亂的局麵,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已刻不容緩。
1941年8月,行政院頒布實施《驛運車馱管理規則》,以此為標誌,開始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實行管製。驛運總管理處在《三十一年度擴展驛運事業實施綱要》中對實行管製之政策又予以強調,“遵照行政院公布之驛運車馱管理規則,推行管製,以發動大量民眾輸力”,1942年關於運輸的主要方針之一,即為根據軍用民生之需要,“管製驛運工具”。“管製”二字,以其時用法,即為管理與統製的合用,具有強製管理、統一控製之內涵。
四川省驛運管理處遵照《驛運車馱管理規則》及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的要求,在四川省辦驛運各驛運區段線路所經之縣鄉對民間傳統運輸力量實行管製,其主要工作經規定如下:(一)辦理驛運工具與動力之登記。在已開辦路線內,所有驛運工具與動力,包括車、船、牲畜,都要受驛運機關之管製,不論民有或政府各機關所有,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向所在地驛運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在未開辦驛運之地方,“由各該縣市政府按照規定辦理”。(二)分配驛運工具與動力。在已開辦路線內所有營業驛運工具與動力,除各軍公機關自備之工具與動力得參照驛運車馱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及各機關辦理驛運聯係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一律由驛運機關根據工具與動力所有人登記之先後,公平支配。其民間自備非營業工具與動力,遇必要時亦得征雇。(三)規定驛運征雇民有驛運工具和動力之租金。施行管製之驛運機關得視當地生活情況,在征雇民有驛運工具與動力時,擬定合理的租金標準,並呈準上級機關公布施行。(四)私運之取締。各運輸商行,辦理驛運工具與動力登記手續後,未經驛運機關允許,不得私自攬運貨物。必得驛運機關同意後,根據驛運機關核定之運價,承運貨物,不得抬高或壓低運價。
概言之,正如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在其驛運擴充計劃中所言:“查本省驛運工具,散布各地,並無嚴密之組織,為適應戰時需要,擬由省驛運管理處商同省黨部,將此項驛運行商加以嚴密之組織,對於工具,則由省驛運處按照院頒車馱管理規則嚴格予以管理,對於物資之配運,則由省驛運管理處通盤籌劃,按照交通部公布之章則實施,藉免虛糜,對於運價力價,則由省驛運管理處根據各地生活指數,按時予以平定,俾得公平合理。”此處對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各項工作予以簡明概述。
從此,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工作,陸續在四川省辦驛運各區段展開,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處長張衝霄在其會議報告中,對此有過描述:“政府辦理驛政,在輔導民間運輸事業之發展,故對民間工具,必先明意其數量與動態,以為驛政之張本,故調查登記為基本工作之一。現川西區自貢及石橋廣漢各段已著手辦理,成都段正在籌備,八月份起可實行;川東區萬縣梁山大竹渠縣各地均已實行。”管製民間傳統運輸力量的第一步即對民間運輸工具與動力予以調查登記,此項工作在四川省辦驛運川西、川東兩驛運區迅速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