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在全國驛運會議閉會訓詞中,即提出民眾參加驛運,應屬於“半工半義務的性質”。據此,政府所製定的驛運運夫之運輸力價給予標準很低,僅及市場運輸價格的一半。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處長譚炳訓在總管理處成立三周年紀念會上提及,對於驛運運夫,“在半盡義務之原則下,僅予發給維持夫畜最低生活費用之力價”。特別是軍運,其給予標準極低,無法達到運輸成本。此種情況,據四川省第九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所轉呈雲陽縣總工會代理理事長殷承之的呈文,可以略知一二。如前所述,雲陽縣雲開幫民船船員工會代征民船20隻,裝運九八師楊鈞亞大隊長在雲陽接收之新兵1000餘名至湖北三鬥坪,到達目的地後,所給民船運價低微,據其呈文所稱:“查最近濟楚官鹽由雲陽雇民船裝運至秭歸,較三鬥坪為近,如該黃德豐等之船,每次每船給價在二千元以上,如非此數,不能繳船回籍。此次九八師楊大隊長計每船給價通計隻一百餘元,比較官鹽給價,差十五六倍,不知部章規定,是否如此低微。”隨著物價上漲,所給予運夫的力價費,已不夠其一天的生活成本,更何況運夫還要供養家小,所以規避與潛逃已為必然之事了。因此,政府會同軍事機關不得不改變原有驛運政策,提高力價給予標準,不再以半義務相要求,重新製定了《軍事征雇夫馬車輛租力給予標準表》,使運夫能主動參加運輸。據1941年1月軍事委員會所頒給予標準表,挑夫以挑重40公斤,日行30公裏計算,每夫給費1.2元,回程放空給費0.7元。其他運夫如板車獨輪車車夫、木船船夫,照此計算。就當時情形看,這種標準也達到了商運給價的80%,“以不低於直接運輸成本為原則”。雖然此種標準並不一定合理,但至少有一個可遵循的依據,不致軍隊任意強征運夫,以事涉軍事為由不給,或僅象征性的給予運費。至於公物運輸如糧運,則大部分以訂約形式承運,基本上與商運運價接近。
同時,對於運輸途中的運夫,也致力改善其食宿條件,在驛運線路沿途修建了多個食宿站,給運夫在運輸途中的生活提供方便,不因地處荒涼而受饑餓,露宿野外。譬如奉建支線共三個分段,設立10個驛運站,至1941年2月10日止,其中開辦了10個食宿店,為奉節、大溪、王家溝、廟宇漕、天鵝池、沙壩、隴裏、建始、龍鳳壩、恩施10處,後來又在民興鎮、白楊坪等地陸續設立食宿店,為運夫提供飲食和休息場所。
綜上所述,正如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副處長王餘杞所言:“所有運夫,由站供給食宿,並支生活費,至於傷病醫藥,死亡撫恤,悉有規定,應繳運夫,並由區(驛運區,筆者按)依照法令,轉請兵役機關,分別免緩兵役,俾使安心工作。”也就是說省驛運管理處努力在改善驛運運夫的各種待遇,使驛運工作能順利開展下去。
針對征募運夫、發放力價費中所存在的弊端以及運夫潛逃之情事,除了上述所談改善各項運輸條件之外,省驛運管理處亦采取一係列措施,加強對運夫的管理。
1.采用編組管理的管理方式。征募而來的運夫,人數眾多,人員素質不齊,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亦為必要,這正如《四川的驛運》一書所言:“各地征募之運夫,數量既多,品類複雜,如不加以嚴格訓練,及妥善管理,非特指揮困難,影響業務之推進,且聚眾要挾鬥毆滋事,對於貨物運輸之安全,必無保障,為謀指揮便利及貨運安全起見,對於運夫之征募、編製、訓練、管理,均采用軍事方法,使有嚴格之組織,強健之體魄,良好之紀律,再灌輸民族思想與驛運之重要性,俾有深切之認識,不敢妄為。”對運夫采用“軍事方法”,進行編組訓練,使其有組織、有紀律地從事運輸。1941年3月,渠萬支線總段對分水至萬縣間的驛運運輸隊施行了編組管理,運輸頗為順利,這在其給省驛運管理處的呈文中就曾提到:“查本支線分萬間早經開運,所有運輸隊編製,經暫按每運夫四十名,編為一分隊,拖板車十輛;每隊設分隊長一人,負責押運車貨及管理運夫。”奉建支線總段也是如此。針對奉建支線運夫潛逃問題的嚴重性,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最初就曾動議由駐守地方部隊直接派兵對運夫施行軍事管理。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曾呈文省政府,要求為奉建支線派武裝士兵管理運夫:“該線征用民夫,隨時發生逃亡,擬仿照輸送辦法,每隊運夫派一武裝士兵隨行押運,以期實行軍事管理而免發生逃亡。”直接派兵施行軍事管理,這一辦法是否實行,卻不見記載,但該支線對運夫實行軍事編組管理,卻是事實。該支線對運夫運輸隊伍,以五人為一班,五班為一分隊,四分隊為一中隊,四中隊為一大隊,實行層層管理,並訂定獎懲規則,嚴格執法。施行軍事管理之後,以前運夫潛逃之風“漸遏”。驛運區設立後,川東驛運區對運夫的管理也基本上類似,“川東區內向不行駛車輛,日益缺乏此項挽車騾馬與職業運夫,是故該區所有運夫,大部分由萬、大、渠、梁等縣征調而來,運夫應征後,組為運輸隊,每隊計有大隊長副隊長各一人,夥夫一人,運夫三十九或四十人”,對運夫施行編組管理照樣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