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四川省辦驛運的實際經營狀況(5)(3 / 3)

然而,運夫潛逃的發生,也不能僅僅由代征各縣的不當操作來承擔,其實其時驛運機構給予運夫的待遇太差也是原因之一,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就曾有所透露。其在回顧前期驛運時,就認為奉建支線“所經線路,多屬荒涼,該總段經費又複未蒙充分撥濟,以致各項倉庫食宿站設備及運夫待遇,均未達到理想目的”。經費未足,改善待遇從何談起,此處雖為輕描淡寫,但這是當事者的陳述,所以也可見其問題的嚴重性。1941年7月,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呈文省政府,談及運夫待遇問題時聲稱:“關於民夫運送糧食或其他物品,無一定交運地點,及無糧可運時,並未發給停工津貼,以致運夫多發生變賣衣物或中途逃亡等情事。”另在彭山縣政府致四川省驛運管理處的代電中也提及,其驛運各站負責人,對於“運輸隊炊具臥具全不管”,以及運夫“領米”,“發米一鬥二升”,“均感困難不敷”。待遇太差致使運夫潛逃。除此之外,管理運夫之驛運幹部素質不高,工作不稱職,也為原因之一。奉建支線總段給省驛運管理處的呈文中指出,“領隊隊長,不稱厥職,或管理無方,或剝削漁利”。

據奉建支線總段的報告,運夫潛逃時,確也拐走了公物。至4月22日止,近半年的驛運,巫山縣有10人,奉節縣有21人攜帶公物逃走,比如巫山縣龍田鄉運夫楊乾發潛逃時,竟拐走了鹽一擔。抗戰期間,在食鹽來源不易,局部地區發生鹽荒之時,這不是一個小數目。當然,對於拐帶公物之情事發生,政府與各級驛運機構都認為是所征募的運夫“來源複雜”,“品類不齊”,“素質不良”所致。然而是否因經費困難等原因,驛運機構沒有發足力價費,以致運夫不得已才攜走公物以充力價費,此確有商榷之餘地。1941年7月18日,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致函省民政廳,就曾透露出這方麵的信息:“自縣府以下各級均有克扣民夫遞運費情事,請通飭嚴禁。”運輸軍公物品,驛運經費來源於政府,地方政府克扣運夫力價費,導致運夫潛逃並拐帶公物以抵力價費,自然亦在情理之中了。

因此,四川省政府與各級驛運機構對此運夫潛逃問題不能不認真對待,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改變此一狀況,否則驛運事業難見發展。從上述分析來看,征募不善,待遇差,驛運幹部工作不稱職,運夫素質不良等,是運夫潛逃並拐帶公物的主要原因。除了上一章所述針對驛運幹部加以培訓與管理外,政府和驛運機構針對這些問題,一方麵製定改善運夫待遇的政策,撥足經費,改善食宿條件,發足力價費,對於克扣運夫力價費等情事,則由政府“通飭嚴禁”;另一方麵對運夫嚴加管理,進行訓練與精神訓導。至於征募不善的問題,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呈由省府迭令奉巫二縣及函請鄂省府令飭建始縣,以後征夫不得以老弱充數”;其他各地有此問題者,也相應地由省政府出麵進行解決。

在改善運夫待遇方麵,國民政府首先從政策上保證運夫安心運輸,建立代征運夫免除兵役的製度。早在全國驛運會議結束不久,蔣介石即簽署第三零六五號手令,同意驛站運輸工人準免兵役一案實施,要求製定驛站運輸工人準免兵役辦法。1940年10月23日,遵照蔣氏同意驛站運輸工人準免兵役之意旨,軍政部會同運輸統製局商定《驛站工人準免兵役辦法》三項,予以公布,並要求各省各驛運機關切實遵照辦理。此三項辦法已於第三章第一節詳細陳述,在此不再贅言。據此方法,雖使運夫能得以免除兵役,安心從事驛運工作,但該辦法在運夫發生潛逃之前即已公布施行,因此就改善運夫待遇而言,政策上應不存在問題;改善運夫待遇,重點應在食宿條件和力價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