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四川省驛運管理處下發電文,要求各驛運區再行議定驛運運價上報驛運管理處,其在1944年3月24日給川西驛運區的電文中聲稱:“查該區去年十年所訂普通運價,以物價高漲,當不適用,似應加以調整,仰按照目前實際情形,根據本處本年二月三日營字第0158號令發部頒之鐵路公路水運驛運運價調整原則及辦法,召集有關機關團體議訂(運價)。”限價政策所定的最高限價已無法適應實際驛運工作。根據省驛運管理處的要求,4月28日,在川西驛運區的回複中,該區驛運運價調整至每百市斤每華裏最高為壹元,折合為每噸公裏40元,如其回複中所言:“本區現行運價過低,以致車商規避,不願應雇,茲據各段站請求增加運價前來,本區為顧全勞資雙方需要,並參照各段站提供意見,在加強運能、增大運量之條件下,於本月十九日在本區召集有關機關舉行運價會議,當經議決,膠輪板車普通運價每百市斤每華裏最高為壹元。”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各地自然條件和貨物品類以合約方式訂定運價。
由於物價上漲太過迅猛,驛運運價調整幅度已難以趕上物價上漲的速度,“物價變動過速,經時未久,即相差甚巨”,單就軍運的調價而言,軍事給予標準經修訂後,“約等於商運運價百分之六十”,但標準尚未施行,“運本又漲,雖經修改,亦僅等於商運百分之二十五”,“運本”其意即運輸成本,運輸成本上漲,其實質即指物價上漲。物價上漲過快,驛運運價調整滯後,調價失效。萬不得已,四川省辦驛運各區段便采取更為便捷的辦法,以實物定運價。1944年4月,川東驛運區與四川省糧食儲運局議定驛運運價原則三條:“一、照本區驛運運輸隊編組及區段間行程日期,每人夫一名每日給與三市升米價,以全隊人夫應得之米價及其運程及運量折算噸公裏運價;二、運輸隊人夫由本區每名每日發給二升米價,作為生活維持金,其餘一市升米價,則為夫隊因雨停息,或其他事故延誤行程超出程期之夥食費,及運夫傷病醫藥費,車輛損壞需用工資材料費及管理人員薪金等費;三、米價以縣政府公布之平均米價為準,每半月更改運價一次。”力價占運價90%,而力價中95%為“夫馬食料”,以米價定運價,在物價飛漲之時,既便捷又實在。另據川西驛運區1944年10月2日呈稱:“綿竹站八月運輸綿竹縣倉庫食米,均係發給夫糧計算運費。”此時的川西驛運區更以實物來支付運費了。
$第四節 驛運營運管理與民間運輸管製
驛運機構之名,在中央命為驛運總管理處,在省命為驛運管理處。顧其名,思其義,一為管理,一為運輸。就其管理之內容,大致包含兩個方麵,一是驛運營運管理,一是民間傳統運輸力量之管製。
一、驛運營運管理
驛運營運過程中,因所牽涉的人與事紛繁複雜,其管理也就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一方麵對驛運運夫的管理,使運夫不致在運輸途中遺棄或變賣貨物以及因事潛逃,另一方麵對驛運工具與獸力的管理,不致使工具被人故意損壞,馱獸因勞累過度而倒斃。驛運工具與動力是驛運的根本,如在運輸途中不善加管理,致使工具毀壞,牲畜倒斃,運夫潛逃,那麼驛運運輸力就會減弱,驛運事業發展必致受阻。
(一)驛運運夫的管理
1941年4月22日,奉建支線總段就奉建支線所經奉建巫三縣代征運夫情形呈文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指出征募運夫中所存在的問題。其所呈問題共三點:“一、奉建巫三縣各鄉鎮所代征運夫多係采用征丁辦法,希圖湊數,點交後聽其自行逃避歸藉,不加查究。二、送站運夫往往以老弱幼病者充數,到站後或運一二次即病,或乘隙潛逃。三、各縣鄉鎮多係輪換辦法,且輪換均無定期。凡運夫離鄉時告以僅挑半月,或數天不等,而至期竟不征夫替換,是以至期運夫紛請返鄉,如其不準,亦均出之一逃矣。”並且,運夫潛逃時“常常攜帶公物,因迭經函請該縣府轉飭追賠,多視為具文,從無一追還者”。以征丁辦法代征運夫,即為一種地方攤派。前方戰事正酣,後方征兵任務繁重,再征運夫實非易事。采取地方攤派的形式,地方政府為完成任務,不得已以老弱相充塞。服役運夫也難以再征民夫予以替換,超期服役之運夫潛逃已在情理之中。另據四川省政府致萬縣縣政府的訓令,其中指出:“萬利恩三縣代征運夫多以老弱塞責,到站後不能勝任,有潛逃情事,影響軍運甚巨。”看來運夫潛逃並非個別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