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1940年12月25日,開運不久的新渝支線總段,因其本身並無工具,不得不“完全利用民有船隻”進行運輸,與金堂縣趙鎮船業公會主席巫克智簽訂合約,由金堂縣趙鎮船業公會雇用民船承運新渝支線總段所承擔的部分軍米運輸。在其合約中規定,由船業公會(由巫克智負責)挑選完整堅固的民船,“承雇裝運軍米柒仟伍百雙市石(合計壹仟貳百噸)”,由金堂縣趙鎮運至瀘縣,其運費則如此規定:“此項軍米運價由甲乙兩方議定,並經金堂縣第二區區長張新源、商會主席李欣榮、前船業公會主席鄧豐三、四川省購運處駐金堂督察員賀介在場證明,每雙市石(每雙市石淨重三百二十市斤)運價貳拾貳元(所有至瀘縣後卸交其他船隻裝載,或交存就近倉庫,一切裝卸費用均包括在內),起運時由甲方付運價款十分之八,餘款俟到達瀘縣將裝載軍米交清後如數照付。”其中所指甲方為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新渝支線總段(總段長張毓靈),乙方為金堂縣趙鎮船業公會(主席巫克智),並且規定:“此項運米價款由乙方分次負責經收,出具正式收據交付甲方以為憑證,並由乙方按各船應得範圍內,分別轉付各船主,不得短少或侵扣。”
像省驛運管理處及其所屬驛運機構,與各民間運輸商行及民間運輸公會組織簽訂的運輸合約,數量眾多,不必一一述說,其中所需理解的一點是,其約定價格,必須遵循市場價格原則,否則不能成約,如與市場價格不符,則必須調整運價,譬如早在1940年10月31日,新渝支線總段張毓靈與金堂縣趙鎮船業公會主席巫克智所訂的軍米運輸合約中,就規定:“承運之軍米第一批五千雙市石,限十日內運出,第二批柒仟五百雙市石隨到隨運,不得延誤,但第二批如水位底[低]落時,關於運費再為酌議。”並且所定運價每雙市石為“壹拾貳元五角”,而到前述12月25日再簽約時,則根據物價情況,所定運價則調升至每雙市石運價“貳拾貳元”。
二、驛運運價與物價的關係
抗日戰爭進入20世紀40年代,隨著戰事的延長,整個國家物力、人力的消耗趨向極點,物資也隨之匱乏,再加之日本侵略者對華的嚴密封鎖,國際物資補給來源日益困難,物資短缺更是雪上加霜。抗戰大後方的物價由此迅速上漲。抗戰之初,全國物價基本平穩,全國躉售物價指數以1937年上半年計算為100,並以此作為基期物價指數,那麼1938年10月為144,相對而言漲幅並不大。時至1939年,物價上漲速度加快,至年底全國物價總指數比1937年上半年上漲了3倍。然而時至1940年,物價飛漲,至年底成渝兩地糧食價格與基期物價指數相比,漲幅達5倍,其他商品價格隨同糧價攀升,比基期物價指數上漲達7倍,“到1943年12月,物價總指數已增至22304,比上漲了222倍”。至1943年,物價上漲已變得一發而不可收拾了。
物價以加速度方式上漲,給普通民眾與政府工作人員生活帶來極大的困難,尤其是城市居民生活。此時國民政府亦認識到物價上漲已不利於社會的穩定,1940年3月的成都搶米風潮令國民政府震驚。基於此一認識,國民政府針對物價上漲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一方麵舉行節約運動,促進農業生產,例如1943年在川北推廣優良小麥品種2905號達55萬畝,效果良好;另一方麵對物價施行管製,交通部製定了《加強管製物價方案實施辦法》。根據該辦法,被認為是物價一部分的運價,也照樣被采取管製措施,當然對驛運運價的管製也就不能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