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四川省辦驛運的設施與製度建設(4)(3 / 3)

(二)任用管理與日常管理

對於已任用的各級驛運幹部,均有嚴格的規定,不得無故隨意擅離工作崗位,另謀他職,以保證驛運幹部隊伍的穩定。例如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與榮譽軍人職業協導會合辦的驛運押運員訓練班,在其畢業學員任用辦法中明確規定:“畢業學員經任用後,如在兩年內擅自離職,或因過失免職者,應由任用機關酌情呈請通令永不敘用,或停止任用若幹年月;其永不敘用者,並應請驛運總管理處知會榮譽軍人職業協導會注銷其畢業資格及繳[回]訓練費。”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舉辦的驛運人員訓練班也有類似規定:有學員在畢業後服務不及一年借故辭退者,應追賠訓練費。1942年1月四川省驛運管理處驛運人員訓練班結束後,有分發至渝廣水陸聯運線總段之學員,名叫鄭發聰,其以“家遭變故”為由,請驛運管理處給其無限期的長假,意即不再參加驛運工作。此事渝廣水陸聯運線總段呈報省驛運管理處後,驛運管理處當即指令:“鄭發聰呈請長假礙難照準,應即嚴限回段服務。逾限不歸,依照規定,學員畢業後,服務不及一年,借故辭退者,應賠償訓練費三百六十二元九角九分。茲抄發學員保單一份,仰由該總段嚴追保證人遵照賠償。”

更重要者,省驛運管理處嚴格掌握人員任用權力,要求各區段站嚴格遵守人員任用製度。據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指令中要求下屬驛運機構,“除雇員練習生護士由段派充,呈處備案外,其餘一律呈請本處委派,在未奉核準前,不得先行到差。”非得驛運管理處認可備案,各區段站不得進用一人。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在給各驛運區的訓令中嚴令:“所有各該區工作,務就現有人員妥為遣派,非萬不得已,不準進用一人,並應隨用隨報,以憑稽核。”

此外,為加強驛運幹部的日常管理,省驛運管理處還製定相關法規多種,其中有《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員司臨時請假規則》、《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員司出勤臨時簡則》、《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職員到差調差離職須知》等一係列日常管理方麵的法規,嚴格規定包括驛運幹部在內的所有職員在出勤、請假、調動、離職等行為中應遵守的規範。驛運幹部在日常工作中也必須佩帶驛運服務證章,攜帶服務證。同時,省驛運管理處另製定《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職員獎懲暫行規則》,對於在任用期間違反紀律、徇私舞弊者,予以懲罰;對在驛運工作中有突出表現者,則給予獎勵與提拔調升。例如1941年6月新渝支線總段呈文省驛運管理處,要求為在驛運中表現突出之驛運幹部加薪:“查本總段金堂段副段長馬宗影,現支月薪一百三十元,自廿九年十月到職以來,即駐趙辦理食米運輸,在複雜環境之中,不畏困難,努力工作,一切事項,處理鹹當,在較短期間,辦理米運達三萬八千市石以上,勞績堪稱。”因此,“按照鈞處職員獎懲暫行規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馬宗影改支月薪一百五十元”。川西驛運區營運股長金務仁,以其工作勤奮,在川西糧運中“尤能先盡厥職,成績卓著”,而調任川西驛運區副主任。然而,川東驛運區梁山站股員劉銘山,在服務期間,擅離職守,予以降職降薪處分,由股員降為司事,月薪由110元改敘薪95元。

$第四節 驛運工具與動力的征雇

除了依靠驛運幹部之外,驛運工具與動力則是戰時驛運工作順利進行的另一關鍵因素。蔣介石在全國驛運會議開幕致詞中言:“驛站運輸製度的第一要義,即在於善用一切人力獸力,和固有的交通運輸工具,使能川流不息,繼續不斷的能持久運輸。”驛運事業的發展,必須依靠驛運工具與動力。可以說,沒有驛運工具與動力,驛運也就無從談起。就戰時驛運工具與動力而論,其驛運動力應包括人力與獸力,在四川可資利用的獸力為馱馬和騾子;人力則指運夫,此處所論之運夫,既包括板車獨輪車之車夫,管理馬騾等獸力之馬夫,也指肩挑背馱之力夫。驛運工具種類繁多,其中在四川可資使用的陸運工具有人力或獸力板車和獨輪手車,板車又分膠輪板車和膠緣板車等種類,水運工具有木船和竹筏。

對於四川省辦戰時驛運,首先就其驛運運夫的征募問題,在此略加陳述。

一、驛運運夫的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