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訓練之學員,分發各段站服務,工作勤奮,驛運經驗漸趨豐富,深得各段站讚賞。據1943年5月對此驛運人員訓練班畢業之學員的調查,便得知對該訓練班學員反映不錯,其中對其學員楊超群、陳其元的評價則為:“辦事勤慎,工作努力。”經過省驛運管理處訓練驛運人員分發各線,充實了各段站的驛運幹部,使驛運不因人手不夠而出現混亂局麵。
更重要的是,如此之驛運人員訓練班學員分發各支線段站驛運機構工作,大為改變驛運機構工作人員的構成,驛運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得以提高,更有利於驛運營運工作的開展。從《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區段站職雇員薪額比較表》統計得知,1942年省驛運管理處所屬段站員額總數為205人;而前述可知,經奉建支線總段和省驛運管理處所訓練驛運幹部就有奉建支線第一期26人,第二期74人分發各段站,加上省驛運管理處所訓學員85名,合計共185人。訓練班學員雖有因各方麵原因而沒有參加驛運工作的,或工作一段時間後辭退者,但在訓練時,即已規定必須在驛運機關工作一年以上,否則得賠償訓練經費。由此不難相信,大部分受訓學員參加了驛運工作,有些學員可能工作直至驛運結束,機構解散時為止。此外,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舉辦的押運人員訓練班等學員也陸續分發至四川省各級驛運機構工作。總之,為驛運而舉辦的工作人員訓練班學員分發各級驛運機構,大為改變了驛運工作人員的整體結構,提高了川省驛運機構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雖然為驛運工作人員所辦訓練班的訓練效果不便誇大,但在下一章所述川省驛運中糧運、特種工程運輸及其他一係列運輸中,能順利完成任務,並獲得交通部、省政府等機構的嘉獎,這與驛運幹部積極而有效的工作是分不開的。由此看來,驛運幹部人員訓練班的舉辦,對整個四川省辦驛運事業的發展應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驛運幹部的管理
培訓驛運幹部,提高其工作素質,有益於四川省辦驛運工作的開展,但對已參加驛運工作的驛運幹部的管理,並非就可以省略。其實驛運幹部的管理,貫徹於驛運營運過程中,相對而言,應更為重要。在驛運實際營運中,驛運幹部良好的工作態度,對運夫的關心,對馱獸的細心照料,更是驛運工作不可或缺的環節,否則驛運工作難以開展,民間力量也不會積極參與其間。特別是在川省驛運工作的前期營運中,民間運輸力量能積極地配合川省驛運機構進行軍公運輸,應與驛運幹部的積極工作密切相關。因此,對驛運幹部施行管理,使他們能積極而有效地從事驛運工作,應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一)實行具保製度
除了四川省辦驛運機構少數上中層驛運幹部由中央或省簡任、薦任或委任之外,大部分由驛運幹部訓練班培訓後分發任職,或由個人推薦、驛運機構任命並上報上級機關備案之驛運幹部,必須得由商行或有名望之人作保,否則不能任用。譬如1943年1月22日川西驛運區的呈文,即為呈報該區樂山站司事胡伯原的動態片保證單等情事。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在1942年12月14日致川西驛運區的訓令中聲稱:“胡伯原準為該總段樂山站司事等因,計發處令一件,動態片、保證單、服務證、請領單各一份,眷屬調查表二份,奉此,合行檢發原件,令仰該站轉飭該員遵照具報,此令。”根據此要求,胡伯原尋找保人,填具了保證單,並由樂山站呈川西驛運區,再轉呈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備案,其中保證單名稱為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員工保證單,其內容為:“茲因胡伯原現承貴處委派樂山站司事,鄙人、商號等願為確實擔保,此後在任職內,如發覺有虧欠款項交代不清,營私舞弊竊盜公物及其他不法情事,具保證人、商號等願負賠償追查責任,中間不虛,特立此保單為憑,此致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後麵由具保單人傅天俊簽名蓋章,並簽署商號名稱“正德百貨商店”,經理姓名“傅天俊”,再具時間“中華民國卅二年一月十四日”。
具保製度貫徹較為徹底,即便是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舉辦的驛運人員訓練班,報考人招考通過後,也必須尋找保人並以保人商號作保,並填具保證單,才能參加訓練,這在《四川省驛運管理處驛運人員訓練班招考第一期學員簡章》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錄取各生須覓人保或鋪保,經核對認可後,方得入學受訓。”為此,後來根據實際情況及具體操作過程,省驛運管理處專門製定了《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員工保證規則》,該規則嚴格規定所有驛運幹部必須具保,“覓定保證人,填具保單”,否則不得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