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四川省辦驛運的設施與製度建設(2)(2 / 3)

免役辦法的出台,從製度上保障能有足夠的人力資源為驛運事業服務,使政府主辦的戰時驛運事業能夠順利發展。

1943年5月3日,時任驛運總管理處處長的譚炳訓在其報告中提出驛運四原則,擬對驛運工作做重大改革。其四原則為:一、驛政重於驛運;二、人民共營重於政府專營;三、省處支線重於分處幹線;四、獎勵扶助重於管製。根據此四原則,行政院於1943年12月頒布《獎勵民營驛運事業辦法》。該辦法的頒布,說明國民政府對驛運工具采取強迫性管製的政策發生改變,已轉入對民營驛運事業采取獎勵與扶助的政策,戰時驛運從專由官辦擴展到允許民間運輸力量參與其間。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各驛運主管機關沿線原有之食宿設備,暨停車篷牲畜廄等設備,得免費或收取最低費用,供給民營驛運利用,或代向當地餐館宿店而訂特約食宿站。”為政府所辦戰時驛運專用之設備可為民間驛運所利用,製度上已在改變。並且,在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民營驛運工具如有損壞,可由驛運機關所屬修理廠代為免費修理,民間驛運組織財力不足時,可向驛運主管機關請求貸款。因此可知,政府的驛運政策,於1943年底已有明顯改變,由最初的對民間傳統交通運輸力量實行強迫性管製,逐漸改為引導獎勵扶助的方式。四川省辦驛運遵循中央政府的要求,逐漸縮小營運範圍,引導民間運輸力量自由營業。

$第二節 驛運經費的籌措與收支狀況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充足的經費來源是四川省辦驛運事業迅速發展的基礎。在四川省辦驛運的五年多時間裏,由最初的五條驛運支線發展到20多條驛運支線;線路裏程由驛運開辦之初的千餘公裏,延展至3500多公裏。發展之快,規模之大,所需費用必然龐大,如經費不足,意欲使驛運事業大規模發展,那隻能是癡人說夢。在某種程度上,四川省辦驛運事業的成敗,取決於經費來源的充足與否。然而,抗戰時期是國民政府財政頗為困難之時,為戰時驛運事業籌措巨額經費,實非易事。就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而言,其為籌措各類經費而奔走呼號,形同“乞丐”,真可謂費盡了心思。下麵就四川省辦驛運各類經費的籌措經過與收支狀況,做一陳述。

一、四川省辦驛運經費籌措的艱難過程

“驛運雖稱恢複,實乃抗戰之時的新興事業”。對於舉辦戰時驛運,國民政府對其經費問題,最初有過設想並做出規定,以此作為舉辦驛運事業籌措經費的依據。1940年7月15日全國驛運會議上,經議決,就省辦驛運經費問題在其《全國驛運會議主席團報告書》中做出如下規定:對於各省辦“支線開辦設備費,參照各省情形,得由中央酌予補助”,而“各省驛運管理處經常費由驛運運費內規定之管理費項下開支,不足之數,由中央酌予補助。管理費規定為加收運費百分之五”。此規定表麵看來似也明確,但實際上卻有許多不明之處,存有漏洞與矛盾。首先,支線“開辦設備費”由中央補助,但省驛運管理處本處開辦費卻缺乏明確規定,不知是由中央還是省政府承擔;其次,規定省驛運管理處之經常費在管理費項下開支和由中央補助,但不知此處“省驛運管理處”之外延是否既包括驛運管理處本處,也包括驛運管理處屬下之驛運區段站。如果此處所指“省驛運管理處”已有包含驛運管理處本處和驛運區段站在內之意,就應明確所指,以免造成理解多歧而操作不便。並且,有關四川省驛運組織法規明載:“本處直隸於省政府,並受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之監督指導,舉辦並管理本省驛運事業。”既為省辦驛運事業機關,經常費又規定由中央補助,此處既可見中央對驛運事業極為重視,但也存在經費負擔上承擔者劃分錯位的矛盾。麵對日寇的瘋狂進攻,軍費及其他費用開支龐大;抗戰時期,特別是在驛運開辦初期,敵人封鎖中國國際出海口岸,國際環境也極為惡劣,國際援助性貸款微乎其微。因此,麵臨巨大財政困難的國民政府,能否根據全國驛運會議決議按時按量順利下撥經費給省辦驛運機構,難免不使人懷疑,而事情的發展正好也印證了此存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