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四川省辦驛運的設施與製度建設(2)(1 / 3)

戰時驛運的基本職能即為運輸,行政院與交通部針對戰時驛運之運輸職能,所製定的法規可謂詳備而又繁多。自戰時驛運開辦以來,行政院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運輸方麵的法規有十來部,其中與四川省辦驛運密切相關者,有《中華民國驛運夫馬運行通則》、《中華民國驛運行車通則》、《中華民國驛運行船通則》、《水陸驛運載貨通則》、《水陸驛運載貨規則》、《中華民國水陸驛站載運程序》、《中華民國水陸驛運貨物聯運通則》等。

上述所列各部有關驛運運輸的法規,概而言之,即為兩個方麵的內容,一為車船夫馬的運行規則,一為水陸驛運載運貨物的有關規定。

就車船夫馬的運行而言,驛運所用之車包括手車(又稱獨輪車)、板車、騾車、馬車,或其他任何以非機械力為動力的車輛,而船則指以非機械力為動力的大小木船,夫特指肩挑背馱之運夫,馬則概指所有可資利用的驛運獸力。根據行船、行車、夫馬運行之通則規定,運行以“安全為第一要義”,涉及範圍為“中央及各省所辦驛運幹支線段”。行車通則就號誌、編組、行駛、遇河過渡、車輛之檢修保管及裝載限度,以及行車事故及處理辦法,做了較為細致的規定。行船通則就行船號誌、船隊編組、船隊航行、船隻之檢修保管及裝載限度,以及行船事故及處理辦法,提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要求。特別是,通則對夫馬運行,要求更為具體,除了對行走號誌、編組、夫馬行走、過河過渡、行走途中事故及處理辦法有詳細規定外,更對夫馬載貨予以明確限製:運夫在山路以每人背負30公斤,日行20公裏為度,平路以每人肩挑40公斤,日行30公裏為度;騾馬(包括牛、馬、騾、驢、駱駝等牲口)載貨在山路以每匹馱重60至100公斤(駱駝除外),日行20至25公裏為度,平路以每匹馱重80至120公斤,日行25至30公裏為度。

就水陸驛運載運貨物來說,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成立不久,即製定了《中華民國水陸驛站載貨程序》和《水陸驛運載貨通則》兩部有關驛運運輸的法規。水陸驛運載貨程序,按照法規規定,分為托運、起運、押運、中轉、到站五個步驟。托運貨物首先應在起運站登記,登記時將托運貨物之件數、重量及到達站站名等項逐一記入“托運貨物登記簿”。起運時應填寫貨票,起運後,押運員應逐日逐站填寫“押運過站證明書”,貨物不能直接運達目的地,需中途更換運輸夫馬車船,需填寫“貨物接受證”及“發貨單”,並加蓋“中轉”戳記,到達目的地後,貨物交到達站,提交“發貨單”及“貨物接受證”,由到達站站長簽收。整個運輸過程大致如此。

戰時驛運,顧名思義其核心功能就是運輸,那麼《水陸驛運載貨通則》則是全部驛運法規的真正核心法規,其內容共10章56條,為所製定的與戰時驛運有關之法規中最長的一部。這部法規詳細而具體地規定了水陸驛運載貨運輸過程,其細致程度,其他驛運法規與之相比,難以望其項背。其內容為總綱、驛運機關與貨主之責任、貨物運價及其他費用、貨物之托運、貨物之承運、貨物之提取、捏報及私運貨物之處理、運輸之變更及換票、貨物損失之賠償以及附則,共10章。1944年經過修改後,更名為《水陸驛運載貨規則》,增加到11章,共86條。增加的一章內容為貨物之中轉及事故。這部法規對貨物的運輸過程規定得至為詳備,從托運、承運、中轉、到站、提取,一一有所說明,同時針對貨物運輸責任、運價、運費,也都予以規定,更對捏報及私運貨物、貨物損失之賠償、運輸中途變更等事,提出了恰當的處理方式。該法規無疑在四川省辦驛運中,意義至為重大,正如該修正之法規在總綱中所言:“中華民國驛運機關,及經驛運機關核準或委托營業之民營或官商合辦驛運機關,辦理人力、獸力、板車或木船貨物運輸,悉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於貨物聯運,除另有規定外,亦適用之。本規則所稱驛運機關,依指中央及各省主辦之水陸驛運幹支線段站而言。”

當然涉及到具體運輸中,還製定了一些專門性的法規,如《運糧簡則》、《鹽運聯係辦法》、《交通部水陸驛運動力及工具輪流承運軍品辦法》、《驛運押運通則》等等。在具體運輸中,此類法規針對性更強,因此,其內容也就在以後各章節有關四川省辦驛運的論述中,另有涉及。

四、其他法規

除了基本法、組織與運輸方麵的法規之外,行政院及交通部,針對在驛運事業的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實質性問題,另行製定了一些較為切合實際的驛運法規,其中對四川省辦驛運影響較大者,有《驛站工人準免兵役辦法》和《獎勵民營驛運事業辦法》。

抗戰,阻擊敵人的瘋狂進攻,收複淪陷於敵手的國土,必須以充足的兵源為前提。在中華民族存亡攸關之際,服兵役是抗戰期間國民應盡的義務,地方“壯丁”全是軍隊的後備力量。但是,為了支持驛運工作,蔣介石於1940年7月23日簽署第三零六五號手令,同意驛站運輸工人準免兵役一案實施。此一做法,既表明抗戰政府對驛運事業的重視程度之高,也反映驛運的舉辦對戰時交通運輸乃至抗戰意義重大。《驛站工人準免兵役辦法》於1940年11月1日下發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其內容僅三條,其中規定,“運輸工人年在三十六歲以上者,在服務期間,一律予以長期免役”;對於“未經中簽之甲級壯丁”,各驛運營運機構可以“招用”,如“遇中簽時,仍須飭回應征”,但是“在驛站任長期運夫,技有專長而成績優良者,由最高主管機關證明,暫予緩役,並將緩役者姓名、年籍造冊,徑送各當地兵役機關備查,唯須翔實考查,不得有所瞻徇,免資避役”,並且要求“所有各驛站運輸工人應按籍隸省縣,分別造冊,徑送所屬兵役機關備查,如有因成績不良開除或潛逃及補充者,應由所屬管核機關隨時通知所屬兵役機關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