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四川省辦驛運的設施與製度建設(1)(1 / 3)

為解決戰時交通運輸的困難,國民政府本著自力更生的原則,恢複傳統的驛運方式,舉辦戰時驛運。其間,國民政府為此著手建立各種製度,建設各項設施;四川省也根據中央政府舉辦戰時驛運的各種要求,製定各項規章製度,培訓驛運幹部,征雇驛運工具與動力,同時對經費的籌措過程與收支狀況予以陳述等等,本章將對此一一論述。至於屬於驛運設施範圍的四川省辦驛運機構的設立、路線的開辟等問題,上一章已有論述,此章不再贅言。

$第一節 驛運各項規章製度的製定

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成立後,開辟路線以利用傳統運輸力量從事驛運。與此同時,也製定各種規章製度以保障四川驛運的順利開展,而四川省辦驛運各種規章製度的製定又是以中央製定的有關驛運的各種規章製度為根據,並且中央所頒大部分驛運法規又是四川省辦驛運經營的依據,下麵的內容,即為基於中央驛運法規而展開的對四川省辦驛運法規建設的論述。其中,首先追溯驛運立法的源流及抗戰時舉辦驛運之立法經過,然後就驛運組織、運輸等幾個方麵的立法予以陳述。

一、抗戰時期舉辦驛運之立法經過及基本法的出台

古代中國,驛運立法由來已久。據《晉書?刑法誌》所載《魏律序》的說法,早在秦時,已有關於驛傳的法律,但不見有原文傳世。至唐代,在《唐律》中則明確載有驛傳係統運行的各種法律條文傳於後世,形成了較完備的郵驛律令。宋嘉祐年間,張方平編定驛傳係統的使用與管理的條例,共74條,即為後人所稱的《嘉祐驛令》,此令標誌著中國古代有關驛傳係統之法規的成熟。明代編定的《永樂大典》,其中郵驛法規《金玉新書》即為唐代以來郵驛法規之大成。清代關於驛傳係統的法規則基本上承襲了曆朝各代之郵驛法規的主要內容。

民國初年,傳統驛傳係統因近代交通運輸方式的興起而廢止,但在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又因陷於交通運輸的困境而決定“恢複”傳統驛傳係統的功能之一的驛運,舉辦“戰時驛運”。因此,古代的郵驛法規自然也就成為國民政府為戰時驛運製定法規的首要借鑒。其時交通部官員薛光前談到戰時驛運的立法問題時,認為:“驛運既屬古製,則古人所昭示之驛運要點,足資此時研究參考之價值者,自應不厭其詳,切實檢討。吾人知驛傳之設,有衝有僻,衝則設之驛站,以驛馬為主,每所額馬六十七十不等,以供馳遞。故古之驛遞,最重馬政,其於遞馬遞卒之保護管理,精密詳備,發人深省。現代舉辦驛運,應用馬匹之範圍,雖極其限,但前人所係馬政之原理原則,頗有足為管理手車板車及其他一切人力獸力運輸之借鏡者。”同時,薛氏亦詳細分析了古代郵驛法令中的三禁三要:禁過重,禁越站,禁枉道,“此為三禁”;要求設立腰站、要求修建倉庫、要求對驛站施行稽核,“此為三要”,“無一而非與現代驛運有深切之關係”。

舉辦戰時驛運,“借鏡”古代驛傳立法中的某些做法,國民政府陸續出台了一係列有關戰時驛運的規章製度。考察戰時驛運舉辦期間立法的整個過程,大致出現了兩個高潮時期:一是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成立初期,一是1943年12月《水陸驛運管理規則》頒布之後。

1940年9月1日,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成立以後,有關驛運之各項法規陸續出台,但“多屬草創,係臨時與試辦性質”,重要者有《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組織規程》(1940年10月22日行政院令公布)、《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1940年10月23日行政院令公布)、《全國驛運段站組織通則》(1940年10月23日部令公布)、《中華民國驛運夫馬運行通則》(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華民國驛運行車通則》(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華民國驛運行船通則》(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華民國水陸驛運載貨通則》(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中華民國水陸驛站載貨程序》(1941年1月9日部令公布)、《全國驛運夫馬車船征雇通則》(1941年3月28日部令公布)、《驛運車馱管理規則》(1941年8月14日行政院令公布)。具體到四川省辦驛運,有《四川省驛運管理處組織規程》(1940年11月15日在省務會議最終通過)。這一時期所頒法規主要涉及組織、運輸和管理方麵,其中有關驛運組織與運輸方麵的法規比較詳細具體,而針對全國公私“驛運”工具與動力管理所製定的《驛運車馱管理規則》,則僅包括“陸運之車馱”,而“其水運之船筏未經列入”,管理亦僅涉及牌照核發,而驛運車輛及馱獸的管製,管理費及養路費的征收,以及車馱行駛的規則等,並不完備。尤為突出的,這一時期的立法,缺乏統轄全部驛運事業的基本法規。

由於驛運事業的蓬勃發展,各省辦驛運線路以主要支線為基礎向四麵延伸,已由單獨的幾條驛運線進而形成各區域性的“麵”。據此實際情形,必須對組織通則進行修改,1942年5月25日行政院頒布《修正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在省辦驛運之支線總段的基礎上,進行機構改革,成立驛運區。四川省遵照此一通則,於1943年1月成立川東、川西兩個驛運區,由四川省驛運管理處直接領導;並且,遲至1945年6月亦出台一部法規《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各驛運區段站暫行組織通則》,對驛運區段站組織結構予以明確規定。在驛運事業行將結束之時製定省辦驛運之區段站組織通則,表麵上是對區段站做出規定,實際上是對四川省辦驛運後期組織工作做了一回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