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層次上分,驛運組織法規包括中央和地方製定的驛運法規。從中央的層次說,由行政院和交通部頒布實施者有《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組織規程》、《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全國驛運段站組織通則》、《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線驛運管理分處組織通則》等等。從地方來說,由各省製定的驛運機構組織方麵的法規,因限於本論題隻涉及四川,所以在此僅談四川省驛運管理處製定的有關驛運機構組織方麵的規章製度,其中有《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各驛運區段站暫行組織通則》、《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客運服務所組織規程》、《四川省驛運管理處修車廠組織規程》等等。
對於上述有關驛運機構組織方麵的法規,現就其與四川省辦驛運密切相關者,略述一二,試圖了解四川省辦驛運的組織機構和基本職能。
關於各省驛運管理處的組織機構,行政院1940年10月23日頒布的《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對各省驛運管理處應設所屬機構,其所屬機構之“職掌”,以及管理處處內人員編製等予以規定。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參照此通則,製定了《四川省驛運管理處組織規程》,首先就四川省驛運管理處的性質與地位,做出明確規定:“本處直隸於省政府,並受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之監督指導,舉辦並管理本省驛運事業。”同時,該規程規定了管理處的設置機構:總務科、運輸科、業務科、技術科、會計室,並就各科室職掌按照部頒《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做了明確規定。
1942年行政院就《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做出修訂,於5月25日頒布,原運輸科與業務科合並,統稱營運科,另增監理科。監理科職掌如下:(一)驛運工具之管製與公商物資之配運事項;(二)驛運工具牌照之製發收費及考核事項;(三)夫馬車船之調查征集登記管理及考核事項;(四)管理費之審核征收及用途考核事項;(五)養路費之核收轉解及其他有關驛運交通管理事項。人員編製上改動不大,僅科員人數規定最高可增加至30人,辦事員最高可增加至20人。
關於驛運段站方麵,交通部於1940年10月23日頒布《全國驛運段站組織通則》,就驛運段站之機構設立、人員配備等予以明確規定。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據此開辟驛運路線,設立段站驛運機構。據上述段站組織通則規定,省辦驛運所開辟之各線,分別設立驛運支線總段機構(簡稱支線總段),設總段長一人,副總段長一人,設立總務股、運輸股、業務股、會計員室(也稱會計股)四個下屬機構;驛運支線總段,視線路長短,分為若幹分段,設立驛運支線分段,設段長一人,由該分段所經過之縣縣長兼任,副段長一人,則由省驛運管理處派充;驛運支線分段,視線路長短,分設若幹驛運站,稱為支線驛運站,設站長一人,掌理站務,業務繁重之站,得設副站長一人,並且支線驛運站,按事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丙三等。
1942年5月25日,行政院對《各省驛運管理處組織通則》做出修訂,提出了驛運區的設置,“省驛運管理處為辦理驛運業務,得就當地交通情勢擬訂驛運線或驛運區”,“驛運線或驛運區之營業裏程在二百公裏以上者,設主任一人,不足二百公裏者,應稱驛運段,設段長一人;其業務較繁之線或區,並得設副段長或副主任一人”。四川省驛運管理處據此對機構設置予以調整,設立驛運區。根據規定,驛運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並設總務股、營運股、會計股三股,在驛運區下設驛運段,設正副段長各一人,驛運段下設驛運站,設站長一人,業務繁重之站,設副站長一人,各驛運站,視業務之繁簡,相應分為甲、乙、丙三等。1945年6月,四川省驛運管理處針對驛運區段站組織機構改革,最終出台一部法規《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各驛運區段站暫行組織通則》,對驛運區段站組織結構予以明確規定:“凡省境內舉辦之驛運支線設置驛運區”。
此外,上述有關四川省辦驛運機構設置的組織法規也規定,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及處內所設機構,以管理驛運事業為主要職能,雖包括管理驛運營運,但並不直接參與實際運輸工作;四川省驛運管理處開辟的各驛運支線段站及中後期驛運區段站等驛運機構,則以實際營運為其基本職能,雖也部分承擔驛運管理工作。省驛運管理處側重“管理”,驛運區段站側重“運輸”,有關驛運的組織法規對此做了劃分。
上述有關驛運的組織法規,就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及下屬區段站機構之地位、性質、機構設置、職掌及人員編製,做了明確規定。有關四川省辦驛運組織法規的頒布,有利於驛運機構的迅速設立,無疑使迫在眉睫的四川省軍用民需之運輸,能及時而有組織地開展起來。
三、有關運輸方麵的法規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