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校園安全立法勢在必行
在各方麵的努力下,中小學校園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和進步。然而我們更應該看到不足。廣大缺乏安全意識、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仍然沒有法律保障,傷亡事故發生率仍然居高不下,事故發生後又難以理清責任,因而糾紛不斷。形勢嚴峻,校園安全教育和校園安全立法勢在必行。
現在想起山西省懷仁縣1995年火災和1994年克拉瑪依火災造成的中小學生傷亡事故,就讓人痛心不已。傷亡事故的頻繁發生表明中小學校園中的安全隱患仍然存在,中小學的安全工作必須提到一個新的高度。
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藝術學校組織學生到公園放風箏、野炊,有學生將酒精帶到野炊地點,幾個孩子用木棒蘸上酒精用來引火,12歲的學生彤彤拿酒精瓶往火裏一倒,火“轟”地一聲衝起來,將彤彤的衣服點著……他身上的火被撲滅了,但經醫院確診,傷情已構成淺三度燒傷且麵積達5%,至今腿上仍有疤痕,需要進一步做植皮手術。為此他向學校索賠4萬元,其中包括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
類似的事件也發生在上海某中學,該校某學生翻牆撿球,不慎摔到頭部,導致雙腿和左上肢終身殘疾,司法鑒定為二級傷殘,學生家長因此將學校送上法庭,提出了高達94萬元的索賠金額,經過一年五個月的審理,法院最終判處學校賠償各類費用20.4萬元。這是一起典型的發生在校園的傷害事故。許多學校的管理層對於將中小學生安全防護的責任完全推給校方的做法頗有微詞,因為哪個學校都不能確保不會發生意外事故。某些學校的領導甚至談到,安全因素嚴重影響著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因為學生生性好動,意誌薄弱,因此磕磕碰碰的現象在任何學校都在所難免,即使有再嚴的防範措施,隻要讓學生活動,就防不勝防,除非限製學生自由活動。安全問題給學校管理和教學造成了很大壓力,許多學校“為了安全起見”,勢必被迫取消一些正常的教學活動。如:春、秋遊,運動會及一些正常的體育訓練,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全麵發展。安全因素成了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絆腳繩。
從不少媒體可以知道,近年來,因李生在校意內外受傷而引起的訴訟案件時有發生,給學校帶來不少麻煩。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幾乎都以學校教育管理不嚴,安全措施不力,對學生負有監護責任為由,判令學校負一定的(多數是主要的)賠償責任。這嚴重影響著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難怪某些學校為了安全而舍棄必要的素質教育。比如,目前有的學校,體育課沒有老師在場不準上、組織不嚴、措施不得力不準上……一句話,隻有萬無一失才能上。學校在開展各項運動時進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如果單是為了安全,放棄必要的活動,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就不太可取了。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關於處理校園安全問題的法律條文,在事故的責任範圍、處理程序及賠償經費等環節上缺乏明確的規定和相應的解決辦法,致使學校和家長之間因事故處理的一些問題意見難以一致。在學校及老師組織學生進行正常的活動,並且做出了必要的安全努力時,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也找不到一個客觀的依據對此公正地評說。這樣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如何處理就成為了困擾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難點問題。失去孩子給幸福家庭籠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最痛苦的莫過於家長,但也不能把責任都推到學校身上。發生了事故,是怪學校和教師還是怪粗心頑皮的學生,並不是很簡單便能得出結論的事情。隨著人們法律和權利的意識的增強,學校、教師、家長及社會對製定有關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規範的呼聲越來越高,在2001年的“兩會”期間,就有15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呼籲盡快製定校園安全法。從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大局看,促進學生傷害事故的及時、公正解決,也是保護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所必需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