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在反思中發展辯證法理論[1](1 / 3)

第一,辯證法是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堅持辯證法”和“反對形而上學”,是人們經常掛在嘴邊的一種提法。然而,究竟什麼是辯證法,到底什麼是形而上學?怎樣堅持辯證法,如何反對形而上學?

當然,無論是在各類辭典中,還是在各種教材中,我們都可以找到關於“辯證法”和“形而上學”的解釋,因而也可以根據這些解釋來回答“怎樣堅持”和“如何反對”的問題。但是,在我們做出這些“解釋”和“回答”的時候,我們首先必須正視這樣一種現實,即為什麼人們在“堅持辯證法”的同時,又常常把“辯證法”譏諷為“變戲法”?人們在“反對形而上學”的同時,又經常責備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學”?這是現實向理論提出的嚴峻課題,因而也是理論必須麵對和回答的問題。

辯證法和形而上學,這既是哲學理論中的一對基本範疇,也是人們在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對範疇。在思考現實向理論提出的這個嚴峻課題的時候,我總是想起恩格斯關於“辯證法”和“形而上學”的論述,覺得恩格斯似乎就是針對我們所麵對的問題而做出的這些論述,因此,對於如何在反思中發展馬克思的辯證法理論,就從恩格斯的相關論述談起。

第二,1859年,在評論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批判》時,恩格斯針對如何研究經濟學這個問題,做出這樣一段論述:“自從黑格爾逝世之後,把一門科學在其固有的內部聯係中來闡述的嚐試,幾乎未曾有過。官方的黑格爾學派從老師的辯證法中隻學會搬弄最簡單的技巧,拿來到處應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在他們來說,黑格爾的全部遺產不過是可以用來套在任何論題上的刻板公式,不過是可以用來在缺乏思想和實證知識的時候及時搪塞一下的詞彙語錄。”[2]如此這般地套用“辯證”詞句,怎麼能不是“講套話”、“說空話”呢?又怎麼能責怪人們把“辯證法”譏諷為“變戲法”呢?

恩格斯的這段論述是辛辣的、犀利的,也是中肯的、切實的,會使我們向自己發問:我們是否也像恩格斯所揭露和批評的“官方的黑格爾學派”那樣,把“辯證法”當成“可以用來套在任何論題上的刻板公式”,把“辯證法”變成“在缺乏思想和實證知識的時候及時搪塞一下的詞彙語錄”?當我們毫無例外地把一些問題簡化為“一方麵”和“另一方麵”的時候,當我們論證一些問題空洞地強調其“作用”與“反作用”的時候,當我們談論現實狀況習以為常地指出其“成績主要”和“問題不少”的時候,當我們評論各種人物及其理論都千篇一律地分解為“貢獻”與“局限”的時候,我們是否會聯想到恩格斯所批評的“官方的黑格爾學派”?我們是否會警惕自己把“辯證法”變成了“變戲法”?

品味恩格斯的論述,我們可以深切地體會到,“辯證法”之所以被人們嘲諷為“變戲法”,是因為“辯證法”變成了“可以用來套在任何論題上的刻板公式”,變成了“可以用來在缺乏思想和實證知識的時候及時搪塞一下的詞彙語錄”,也就是把“辯證法”變成了沒有思想內容的“辯證詞句”。因此,從學理上說,我們必須對“辯證法”提出的首要問題就是:“辯證法”是不是一種可以脫離思想內容而到處套用的“方法”?

“辯證法”,我們習慣性地把它理解為一種“方法”,一種可以用來解釋任何問題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方法”。在這種習慣性的理解中,我們淡化甚至是遺忘了“辯證法”的生命根基和根本要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而走向了“辯證法”自身的反麵——脫離思想內容的“變戲法”。

恩格斯批評“官方的黑格爾學派”從“老師的辯證法”中“隻學會搬弄最簡單的技巧”,那麼,“老師的辯證法”即黑格爾本人的辯證法究竟是什麼?大家都知道,黑格爾的辯證法集中地展現在他的《邏輯學》一書中,如何理解黑格爾的“邏輯”,也就會如何理解黑格爾的“辯證法”。列寧在《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中,首先鮮明地從黑格爾的“邏輯”中引發出如下三個重要論斷:其一,“思維的範疇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規律性的表述”[3];其二,針對人們把“邏輯”當成“外在的形式”,列寧提出:“黑格爾則要求這樣的邏輯:其中形式是富有內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實在的內容的形式,是和內容不可分離地聯係著的形式”[4];其三,正是基於上述認識,列寧得出了關於“邏輯”的論斷:“邏輯不是關於思維的外在形式的學說,而是關於‘一切物質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發展規律的學說,即關於世界的全部具體內容的以及對它的認識的發展規律的學說,即對世界的認識的曆史的總計、總和、結論。”[5]這個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的“邏輯”,就是黑格爾的辯證法。

黑格爾的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的辯證法,不是偶然形成的。自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到近代西方哲學家培根,曾經分別地探索和提出了關於思維運動的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這兩種被稱“形式邏輯”的思維運動的邏輯,都是要求“暫時撇開思維的具體內容,而專門研究人的思維結構及其運動的規律和規則”。這種專門研究思維形式結構的邏輯學,從概念角度看,可以稱為“外延邏輯”即關於概念的“外延”關係的邏輯。與此相反,自笛卡爾以來,西方近代哲學在對人類思想的愈來愈深入的反思中,則形成了以概念的思想內容及其發展為對象的邏輯,這就是“內涵邏輯”。作為整個西方傳統哲學,特別是近代以來的西方哲學的集大成,黑格爾的《邏輯學》正是關於概念的“內涵邏輯”的辯證法,也就是關於人類思想運動的邏輯的辯證法。這個以概念內涵或思想內容為對象的辯證法,並不是外在於內容的純粹的形式,並不是“撇開”思想內容的“方法”。恰恰相反,黑格爾的辯證法是關於思想運動的辯證法,是關於概念發展的辯證法,因而是黑格爾自己所說的關於“真理”的辯證法。

人們對“辯證法”的最大誤解,就在於把思想的內容和形式割裂開了,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割裂開了,把哲學的理論與方法割裂開了,從而把作為世界觀理論的辯證法、作為關於真理學說的辯證法,變成了沒有思想內容、沒有概念內涵、沒有實證知識的純粹的“方法”,似乎辯證法像某種“工具”一樣,需要的時候可以拿出來用在各種對象上,用過之後,也可以收起來以備再用。正是由於把“辯證法”當作可以脫離思想內容的純粹的“工具”或“方法”,因而就像恩格斯所批評的那樣,把“辯證法”變成了“可以用來套在任何論題上的刻板公式”,甚至把“辯證法”變成了“可以用來在缺乏思想和實證知識的時候及時搪塞一下的詞彙語錄”。

理解辯證法的內容與形式、理論與方法的統一,首先需要重新理解我們每時每刻都在使用的“概念”、“詞彙”和“範疇”。列寧從黑格爾的辯證法中形成的基本認識,就是“思維的範疇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規律性的表述”,“範疇是區分過程中的梯級,即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的梯級,是幫助我們認識和掌握自然現象之網的網上紐結”,[6]因而“範疇”構成了人類認識的“階梯”和“支撐點”。這就是說,“概念”、“詞彙”、“範疇”,它們不僅僅是人類認識的“積澱”、“結晶”和文明的“水庫”,而且正是這個文明的“水庫”為人類自身的發展提供了不斷前進的“網上紐結”、“階梯”和“支撐點”。離開這個文明的“水庫”以及對這個“水庫”的反思,“辯證法”就會成為沒有思想內容的“刻板公式”,就會成為“變戲法”的“詞彙語錄”。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理解,人們之所以會把“辯證法”變成“變戲法”,這正如恩格斯尖銳地指出的,是由於“缺乏思想和實證知識”。我們必須注意的是,恩格斯這裏所說的“思想”,不僅僅是泛指各種具體的思想內容,而且是特指關於思想史的“思想”。在批評“官方的黑格爾學派”之後,恩格斯就對“老師的辯證法”做出這樣的解釋:“黑格爾的思維方式不同於所有其他哲學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維方式有巨大的曆史感作基礎。”“何況黑格爾不同於他的門徒,他不象他們那樣以無知自豪,而是所有時代中最有學問的人物之一。”[7]正是從對黑格爾辯證法的反思和對“官方的黑格爾學派”的批評中,恩格斯得出了一個關於“辯證哲學”的基本論斷,這就是:所謂“辯證哲學”是“一種建立在通曉思維的曆史和成就的基礎上的理論思維”。這就是說,能否掌握和運用“辯證法”,從根本上說,就在於能否“通曉思維的曆史和成就”,能否掌握人類自身的思想史。對此,恩格斯還進一步提出,理論思維僅僅是一種天賦的能力。這種能力必須加以發展和鍛煉,而為了進行這種鍛煉,除了學習以往的哲學,直到現在還沒有別的手段。這是值得我們深長思之的。

第三,“辯證法”與“形而上學”是相比較而存在的。對“辯證法”的種種誤解,總是同對“形而上學”的種種誤解密不可分的,甚至也可以這樣說,正是由於簡單化地、庸俗化地誤解了“形而上學”,從而也簡單化地、庸俗化地誤解了“辯證法”,所以,我們從恩格斯關於“形而上學”的論述出發,反思我們對“形而上學”和“辯證法”的理解。

關於“辯證法”,馬克思曾經這樣概括它的“本質”,即“辯證法”是“在現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滅亡的理解;它對每一個已經生成的形態,都在運動的流中,從它的暫時經過的方麵去理解;它不會屈服在任何事物麵前,就它的本質說,它就是批判的,革命的”[8]。與此相反,所謂“形而上學”,恩格斯把它的思維方式概括為“在絕對不相容的對立中思維”。恩格斯還具體地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話”,這就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9]

對於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辯證法”和“形而上學”的上述論述,一些論著和教材曾做出這樣的引申,即“辯證法”認為“A也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而“形而上學”則認為“A就是A”,“A不能是非A”。這樣的引申,不僅模糊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述,模糊了辯證法與形而上學的真實關係,而且由這種簡單化的引申造成了對辯證法和形而上學的曲解。

就對“辯證法”的理解而言,“辯證法”是否也要保持思維的確定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它怎麼能同時肯定“A”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呢?有誰能說太陽也是月亮、白天也是黑夜、真的也是假的、美的也是醜的?這正好表明,不能離開具體的思想內容去理解辯證法。如果把辯證法當作脫離思想內容的純粹的“方法”,就會把“辯證法”變成否認思維確定性的“變戲法”,就會把“辯證法”變成被人嘲弄的、神秘莫測的東西。

我們這裏著重討論的是對“形而上學”的理解,即究竟怎樣看待“形而上學”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維公式”?隻要我們從實際出發,而不是從抽象的原則出發,我們都會承認,這種“思維公式”正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思維方式”:太陽就是太陽,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醜的就是醜的,如此等等。這就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思維的確定性。如果有誰違背了這種思維的確定性,誰就會無法與他人交流思想和溝通情感,甚至無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為什麼我們還要“堅持辯證法”、“反對形而上學”?對此,恩格斯十分親切、深刻地做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向人們說明了“形而上學”這種“思維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來,這種思維方式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極為可信的,因為它是合乎所謂常識的”[10]。所謂“常識”,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經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識。“常識”是來源於經驗、依附於經驗、適用於經驗的人類的“共同經驗”。人們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種依據“共同經驗”、遵循“共同經驗”的生活。在這種作為“共同經驗”的“常識”中,人們的世界圖景得到普遍認同,人們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溝通,人們的行為方式得到相互規範,因此,“常識”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是“極為可取”的,它對人的存在具有明顯的生存價值。而這種“極為可取”的和具有“生存價值”的“常識”,恰恰要求我們遵循“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

在以“常識”即“共同經驗”為中介的人與世界的關係中,“人”作為既定的經驗主體,以“直觀”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為既定的經驗客體,以“給予”的方式呈現給主體。在這種“直觀——給予”的主—客體關係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穩定的、確定的存在,人與世界之間的關係也是一一對應的。在這種“確定”的人與世界的關係中,“A”就是“A”,“A”不能是“非A”;“存在”就是“存在”,“存在”不能是“非存在”。這就要求經驗主體在思維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確定性。正因如此,這種思維“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極為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