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理性與實踐(2)(1 / 2)

以上所說是如此的顯明,而且也能如此的清楚地為事實所證明,以至於我們可以極有信心地向一切虛偽的自然神學家們去詳細說明一個簡單的屬性,不管是知性的屬性抑或是意誌的屬性,以便去決定他們所有的對象(即上帝),其所有的對象是這樣的,即對於它,我們不能夠不可爭辯地展示說:如果我們把擬人的(神人同形的)每一東西從這對象上抽掉,則除隻是空字眼外必沒有什麼東西遺留給我們,而於那空字眼處,我們也不能夠去把即“由之我們可期望有一種知解知識的擴張”的那一點點概念連結到這對象上去。但是,就實踐的知識說,關於知性與意誌的屬性,仍然有一種關係概念存留給我們,對於關係的概念,其客觀實在性是為實踐法則所給與。當這一點一旦被作成時,則實在性即可被給與於一個“道德地被決定的”意誌的對象的概念,並可被給與於此對象的概念的可能性之條件,此條件即上帝、自由、不朽之理念。但是,這實在性仍隻是關聯於道德法則之實踐而被給與於它們,並不是為任何思辨的目的而被給與於它們。

依以上那些解說,對於這個重大問題,即:“上帝之概念究竟是一個‘屬於物理學(因而也就是說屬於形而上學,此形而上學含有物理學的普遍意義的純粹先驗原則)’的概念,或是一個‘屬於道德學’的概念”,這一問題,現在這是很容易找到答複的。如果我們須求助於上帝以它為萬物的創造者,須求它以便說明自然的種種安排或自然的種種變化,則這種說明至少不是一種物理的說明,而乃是一種完全的招認,即哲學已到盡頭的招認,因為要想對於我們眼前所見的東西能夠構想其所以可能,我們便不得不去假定某種東西,對此某種東西的自身,不這樣,我們是沒有概念的。但是,形而上學不能夠使我們通過某種推理從這個世界的知識,去達到上帝的概念以及去達到上帝的存在的證明,其所以不能,是因為要想說這個世界隻能為一個上帝所產生,我們一定要知道這個世界是全部可能中最圓滿的可能的;而要想知道這個世界是最圓滿的可能的,我們也必須知道一切可能的世界,就是說我們必須是無所不知的。但是,隻從概念上去知道這個上帝的存在,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每一個存在的命題,即是說,每一個“肯定一存有之存在”即“肯定一個我對之構成一概念的存有之存在”的命題,乃是一綜合命題,就是說,其為命題也是這樣,即:我經由此命題,便可走出那概念之外,而且對於這概念我可肯定更多一點,即此在這概念本身中所想的為更多一點的東西,那就是說,在知性之中的概念有一個與之相應的對象在知性之外,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上帝存在這個問題上,隻剩下一個簡單的程序,即對於“理性去達到這種知識”是可能的那程序,此即是說,“從理性的純粹實踐使用的最高原則去開始,並因而去決定理性的對象”這個簡單的程序。那麼,理性的不可免的任務,即“意誌之必然的指向於圓善”這必然的指向之任務,它不隻是顯露了這必然性,即一在涉及此世界中的圓善之可能中認定這樣一個第一存有,這種“認定之”的必然性,而且也顯露了那最可注意的東西,即顯露“理性在其依據物理自然之途徑的進程中所完全不能見到”的那某種東西,就是說,顯露了關於這第一存有的一個準確地界定了的概念。因為我們隻能知此世界的一小部分,而又不能把此世界與一切可能的世界相比較,所以我們可以從此世界的秩序、設計以及偉大中推斷此世界的一個睿智的、善的、有力量的、……創造者,但卻不能推斷說“他是一切,一切善,一切能(全智,全善,全能)……。”以下所說是可承認的,即:我們實可有理由通過一個合法的而且合理的假設來補充這不可避免的缺陷,即是說,當智慧,善,等等,表現於那些部分中,即“把其自己呈現於我們的較切近的知識中”的那些部分中時,它們也正同樣表現於其餘部分中,因此,去把一切可能的圓滿歸屬給世界的創造者,這是合理的;但是這一切並不是嚴格的邏輯推理,即“我們於其中能在我們的洞見上驕傲我們自己”的那些嚴格的邏輯推理,隻是一些可允許的結論,即“我們於其中可以恣縱放任”的那些可允許的結論,而這些可允許的結論在我們能使用它們以前需要進一步的推介。依經驗研究的途徑(物理學),上帝的概念總隻是存留而為這樣的一個關於“第一存有的圓滿”的概念,即,並不是“很夠準確地被界定了,而可以被認為是適合於神的概念”的第一存有的圓滿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