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理性與實踐(1)(1 / 2)

根據應用於現在的論點,要想實踐地去擴張一種純粹的認知(知識),這必須有一先驅的企向被給與,就是說,必須有一作為“意誌的對象”的目的被給與,此目的,由於它獨立不依於一切神學的原則,它是通過一“直接決定意誌”的律令(定然律令)而被呈現為“實踐地必然的”,在此情形中,此目的便是圓善。但是,此目的(對象),沒有即自由、靈魂不滅、以及上帝,這三個知解的概念,便不是可能的。因為它們是純粹理性純然概念,所以對於它們沒有相應的直覺可被發現,也沒有任何客觀實在性可通過理論的途徑而被發現,通過實踐的法則,純粹思辨理性的那些對象的可能性便被設定,而思辨理性卻並不能把客觀實在性保證給這些對象。通過這種設定,純粹理性的知解和知識實可得到一種增加;純粹理性必須把它們視為或然的(隻是可思議的)那些概念,被展示為是實有對象者;因為實踐理性不可避免地為其對象(圓善)的可能要求這些對象的存在,其對象(即圓善),實踐地說來,是絕對必要的,而這一點即足使知解理性之認定那些對象為有理。但是這種知解理性的擴張並不是思辨的擴張,就是說,我們不能在一知解的觀點中對於知解理性作成任何積極的使用。為什麼呢?這是因為以下的緣故,即:由於通過實踐理性,在此所完成的,沒有什麼東西比“這些概念是真實的而且實有它們的對象”這層意思為更進一步者,而且又由於沒有什麼東西可因此等概念是真實的,而且的確是因為有這種對象的緣故,而在對於這些對象的直覺之路數中而被給與,所以這種真實性的允許並不使任何綜合題為可能。就是因為這種緣故,所以這種知解理性的擴張並不是思辨的擴張。

這種發現絲毫沒有幫助我們在一思辨的觀點中去獲得此等對象的知識,雖然在關於純粹理性的實踐使用中它可以幫助我們去獲得此等對象的知識。上麵那三個思辨理性的理念其自身仍然不是一些認知;但是,它們是一些(超絕的)思想,在此等思想中,沒有什麼不可能的東西。現在,通過一必然的實踐法則之助,並由於那三個思辨理性的理念是“這實踐法則所命令其被成為一個對象”的那個東西(即圓善)的必要條件的原因,這三個理念便獲得其客觀實在性:我們從這實踐法則知道“那三個理念有對象”,但卻不能夠去指出“它們的概念如何關聯到一個對象”,而這一點也仍然不是關於這些對象的一種認知;因為我們不能因此便可對於它們形成任何綜合判斷,也不能理論地(知解地)決定它們的應用;我們對於它們畢竟不能作成任何知解的合理的使用,而理性的一切思辨的知識卻正存於此種使用中。雖然如此,知解的知識,(實不是關於這些對象的知解知識,但隻是關於“理性一般”的知解和知識),卻也隻通過以下這一點而被擴大,即:通過實踐的懸設,對象已被給與於這些理念,而一或然的思想也由於這種辦法而首先獲得其客觀實在性。因此,這裏並沒有關於特定的(所與的)超感觸的對象知識的擴張,隻在關涉於一般說的超感觸的東西中有知解理性擴張,並有知解理眭的知識的擴張,因為知解理性被迫著去承認實有這樣的對象,雖然它並不能夠更切近地去規定這些對象,規定它以便它自身去擴張關於這些對象的知識,就這種增加來說,純粹知解理性簡單地說來須感謝它的實踐的機能。在此實踐的機能上,那些理念變成內在的,而且是構造的,因為它們是“實現或真實化純粹實踐理性的必然對象(圓善)”這種真實化的可能性的根源;而當離開這實踐機能時,它們是超絕的,而且隻是思辨理性孰約原則,這些軌約原則並不要求思辨理性在經驗以外去認定新的對象,隻是去把它在經驗中的使用帶至較接近於完整之境。但是,當理性得有這種增加,它即像思辨理性那樣,依一消極的樣子,以這些理念開始去工作,不是擴張它的知識,隻是純淨化了它的知識,一方麵便可防止神人同形論,這是通過一種設想的經驗而形成的那些概念表麵擴張;而另一方麵,則防止狂熱,此種狂熱通過一種超感觸的直覺或同類的情感而許可這同樣表麵的擴張。這一切都是純粹理性的實踐使用的障礙,這種障礙排除可以視為我們的知識在實踐的觀點中的擴張,而也並沒有與以下的承認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