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涉一對象中,理性的每一使用都需要知性的純粹概念(範疇),倘若沒有這些純粹概念,沒有對象可被思議。這些概念的可被應用於理性的知解的使用,就是說,可被應用於這種使用所成的知解的知識,是隻當直覺被作為基礎,因而也隻是為的要想通過這些概念去思議可能經驗一個對象,隻有在這時,這些概念才可被應用於理性的知解的使用,就是說,可被應用於這種使用所成的知解的知識。那些東西,即“它們要想被知道,須因著範疇而被思想”的那些東西,是理性之理念,此等理念不能被給與於任何經驗中。隻是在這裏,我們並不有事於這些理念的對象之知解的知識,但隻有事於這一點,即:它們是否有對象。它們的實在性是為純粹實踐理性所供給,而知解理性則除通過範疇去思考那些對象外,不能於此再有什麼進一步的事去作。這一點,如我們在別處已作清楚地展示,能夠無須於任何直覺,便可很好地被作成,因為範疇在純粹知性中有它們的地位與根源,而它們也總是隻指表一般對象,而卻不管這對象依何路數而可以被給與於我們。現在,當這些範疇被應用於這些理念時,那是不可能的去在直覺中給它們以任何對象;但是,“這樣的一個對象確實存在,作為思想的一純然形式的範疇在這裏不是空的,而是有意義的”,這層意思是通過一個對象,即“實踐理性在圓善的概念中所無疑地呈現”的圓善這一個對象,而充分地被保證給這些範疇的,即是說,是通過一些概念的實在性而充分地被保證給這些範疇的,但是,雖然可這樣地被保證給這些範疇,而卻並沒有通過這種增加而致成我們的依知解的原則而來的知識絲毫的擴張。
當上帝的理念,智思世界(上帝的王國)之理念,以及靈魂不滅之理念,這三個理念進一步為“得自我們自己的本性”所決定時,我們決不可把這種決定視為那些純粹理性的理念之感性化(神人同形),也不可視為超感觸的對象的超絕的知識;因為這些不過就是知性與意誌,又是自其相互關係而觀之者,在此相互關係中,它們必須在道德法則中被思議,隻就一純粹的實踐使用由它們而作成而言,它們才能被思議。至於“心理學屬於這些概念”的那一切其餘的東西,就是說,“就我們經驗地觀察我們的這機能的運用或表現而言才屬於這些概念”的那一切其餘的東西,都必須從這些概念身上被抽掉,因此,關於這些概念即“我們由之以思議一純粹睿智體”的那些概念,所剩的不過就是在“思議一道法則,”這“思議之”的可能上所需要的東西。對於上帝實可有一種知識,但這隻是為實踐的目的而有的知識;而如果我們想把這知識擴展至一知解的知識,則我們便找到一種“有直覺而不是有思想”的知性,一種“指向於對象但其滿足卻絲毫不依靠於這對象的存在”的意誌。現在,這一切就是“我們對之不能形成任何概念以有助於對象的知識”的那些屬性,而由此,我們也得知它們從不能在一“超感觸的存有的學說或理論(即知解)”上被使用,因此,在這一方麵,它們是完全不能夠成為一思辨知識的基礎,而它們的使用是隻限於道德法則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