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純粹實踐的理論(1 / 1)

這些懸設一切都依道德原則而進行,道德的原則不是一懸設,隻是一法則,通過此法則理性直接地決定意誌。因為它是如此地被決定而為一純粹的意誌,需要這些必要的條件。這些懸設不是理論的(知解的)教條,隻是一些實踐地必然的設定,雖然它們並不擴張我們的思辨知識,然而它們卻給“思辨理性一般的理念以客觀實在性,並且它們給思辨理性以“持有概念”的權利,若不是這樣,甚至這些概念的可能性,思辨理性也不能冒險去肯定。

這些懸設就是靈魂不滅的懸設,“積極地視之”的自由的懸設,以及上帝存在之懸設。第一個懸設是從一種“適合於道德法則的圓滿實現”的那延續的實踐地必要的條件而結成;第二個懸設則是從獨立不依於感觸世界這種獨立性的必然設定以及“依照一智思世界的法則即自由本身的法則而決定一個人的意誌”這種決定機能必然設定而結成;第三個懸設則是通過最高獨立的善者的設定,即上帝存在的設定,從“這樣一個智思世界中圓善的存在之必要條件”而結成。

這事實,即為“尊敬道德法則必然地使圓善成為我們的努力對象”,以及由此事實而結成的“圓善之客觀實在性的假設”,這兩點,通過理性的懸設,它們即可引至一些概念上去,這些概念思辨理性實可把它們當作問題而呈現之,但從不能解決這些問題。

(1)它引至這樣一個問題,即,“在解決此問題中,思辨理性除作成錯誤推斷外,它不能作成任何事”這樣一個問題,此即靈魂不滅的問題。在解決此問題中,思辨理性所以隻能作成錯誤推斷,是因為它不能把握住一種常體的性格,通過此一常體的性格,它想去完成一個心理學的最後主體概念,是為的想去使之成為一真實的實體的概念。這樣一種常體性格,思辨理性並不能把握住它,可是這一種性格,實踐理性卻可通過一種延續的懸設而供給之(這一種延續是“在圓善中與道德法則相一致”之所以必需者,而所謂圓善則是實踐理性的整全目的。)

(2)它引至“思辨理性對之除含有背反外,不能含有任何事,而其解決,思辨理性也隻能基於一個或然地可思議的綜念(概念)上,但此綜念的客觀實在性卻不能證明之或決定之”,這樣的一個概念,即是說,它引至一個宇宙論的“智思世界的理念”以及“我們的在此智思世界中的存在”的意識,是通過“自由之懸設”以及同樣也通過“與同此懸設一智思世界之法則”而引至之,對於此智思世界的法則,思辨理性隻能指點的,但卻不能規定其概念。

(3)它給那“思辨理性能去思之但卻被迫著不得不讓其當作一純然的超越理想而為不決定者”這樣一個東西以意義,就是說,是把它當作“為那個法則所決定”的意誌的對象的可能性的條件,而給與以意義,此即是說,它給此概念以意義是把它當作一智思世界中圓善的最高原則而給與以意義,而所謂一智思世界即是“通過此智思世界中的道德立法而被賦與以統治權”的一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