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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史上經過魏晉南北朝一段中衰時期,接著又是隋、唐複興之盛運,西元五八九至九〇六前後三個世紀,在這時期裏,經濟文物,較之秦、漢時代,似乎尚有過之無不及。論其疆土,唐代極盛時,北逾大漠,南統安南,東北視漢稍狹,而西境較漢猶廣。那時的四夷君長,群尊唐太宗為“皇帝天可汗”,諸蕃渠帥死亡者,必由唐下詔冊立其後嗣,這儼然是當時的一個世界聯邦,而唐為之宗主。唐人因於四邊設六都護府,以護理歸化諸異族。安東都護府在朝鮮,安西及北庭都護府在新疆,安南都護府在安南,安北都護府在科布多,雲中都護府在蒙古,可見唐代立國規模之宏闊。
論其政治,依然還是秦、漢傳統規模,王室與政府分立,君權與相權互濟。那時的相權,劃分為三機關執掌:
一:中書省,司發命之權。
二:門下省,司審核之權,
三:尚書省,司執行之權。
但中書、門下兩省,依慣例常合署辦公,共同掌握發布命令之權。尚朽省則綜綰全國行政事宜,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成為全國行政之總樞紐。此後宋、元、明、清四代的尚書省,大體沿襲唐製。這一個組織詳備的行政係統,實為漢代所未有。
有名的《唐六典》,成書於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西元七三五)。《周禮》全書共分三百六十官,把全國政治、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武事,一切在一個理想的製度下支配職掌,這是中國戰國時代的一部“《烏托邦》”。他把極高玄的理想,在極繁密的製度中表達。這可說是中國民族對於控製人事能力創造政治理想具有一種極優越的天才之具體表現。此下如西漢末年之王莽,北周時代之蘇綽,皆多少依據《周禮》來做變法之張本。隋、唐政治製度,本沿北周而來,故唐製中,本來有不少依照著《周禮》書中規模的。即如尚書省六部,便沿《周禮》天、地、春、夏、秋、冬六官而來。但《周禮》到底是一部理想的書,隻是先秦時代一個不知名的學者胸中的一個理想同的描寫,《唐六典》則大體根據當時事實,雖亦有幾許理想的成分羼雜,我們不妨認此書為當時一部政府組織法典,或可說是一部成文的大憲章。唐代政治大體上依照此書之規定而推行,此後宋、元、明、清四代,亦都遵奉此書為行政圭臬。理想的《周禮》,實現為具體的《唐六典》,這又是中國文化史上一絕大的成績。
其次如唐律,彙合先秦、兩漢以來,曆代法律菁華,為中國法係成熟之結晶品。其法律全部之用意,重人品,重等級,重責任,論時際,論關係,去貪汙,定主從,定等次,重賠償,重自首,避操縱,從整個法律精神中間,透露出中國傳統文化之甚深意義,不僅為後來宋、元、明、清四代法律之藍本,而且順適行使於國外,東起日本,西達蔥嶺,北方契丹、蒙古諸族,南方安南諸邦,全都是唐律廣被行使之地。
現在再論到唐代一般國民負擔,如賦稅與兵役等,似乎亦較漢代為輕減。漢人三十稅一,稅額已極輕,但唐代更輕,實際隻合四十稅一之數。唐代的“租庸調”製,沿接北周“均田”製度而來,全國農民均各計口授田,因有授田始有“租”,壯丁的力役為“庸”,地方土產之貢獻為“調”。庸、調與田租配合征收。依理論,全國沒有一個無分田的農民,因此也不應該有一個農民負擔不起他應向國家繳納的租、庸、調。漢代隻做到“輕徭薄賦”,唐代則進一步已做到“為民製產”。先使每一國民有他普通水準以上的生活憑藉,再繼之以輕徭薄賦,國民經濟自然更易繁榮。漢人的眼光,常注意於裁抑兼並,如董仲舒主張限民名田,即限止每一國民最高額的土地私有量,直到王莽主張把田畝收歸國有皆是,唐代則進一層注意到田畝之平均分配,使下級農民皆有最低額之田畝,則上層豪強之兼並,自可不禁自絕。
對於商業方麵,漢、唐政策亦相隨而不同。漢代對商人開始即采一種裁抑政策,唐代則頗采放任主義。故在漢武帝時,鹽、鐵由官家專營,不許商賣,而唐初,則不僅準許商營,而且還全不收稅。我們可以說,漢代的經濟政策,尤其是漢武帝時代,常偏在壓抑高層經濟,而對低層的則忽略了。唐代的經濟政策,尤其是唐初如太宗時代,則注意在培植低層經濟,而對高層的則較為寬大與自由。因此唐代社會富力,亦較漢代增高。
再論到兵役,漢代是“寓兵於農”的,全國壯丁皆須服兵役,這是通國皆兵的“兵農合一製”。唐代則寓農於兵,隻是一種“選農訓兵製”。在國內挑定幾百個軍事區域,把那些區域以內的某些處農村特別武裝起來,使臨時負戰鬥,平時負保衛的責任,這叫做“府兵製”。全國大概有五六百府,最多時達七百餘府。全數隻有四十萬軍隊。這些府兵,一樣由國家授給田畝,自己耕種,因此在國家可省養兵之費。隻在農事外,由國家特設將領即折衝都尉施以長時期的軍事訓練。此製較漢製有幾個優點。
一則:漢代一個國民受軍訓與軍役的時期,不出兩年,唐代府兵則常在軍訓中,因此其訓練易於更精熟。
二則:漢代凡屬窮苦大眾皆須服兵役,唐代府兵則挑身家殷實者充之。當時分國民經濟為九等,府兵家產須在六等以上,即中上之家。下等人戶不得充府兵,因此軍隊素質易於提高。
三則:漢代全國軍力普遍平等,唐代則於需要處設軍區,更需要處得多設,不需要處得不設,較為活動。
四則:漢代全民皆兵,那時丞相的兒子,亦都在壯丁時期荷戈戍邊唐製則大多數同民皆可避免兵役。依照中國人傳統和平觀念與其文化理論,要強迫全國人民都學殺人打仗,究竟不是理想的好境界。現在雖不能完全達到人類全體和平,但大多數的民眾,則已可以畢生不見兵革了。
二
但在唐代更重要的一個進步,則為當時新創設的一種“科舉製度”。中國政治在秦、漢以下,早已脫離了貴族政治與軍人政治的階段,全國官吏,由全國各地分區推選,這早已是一種平民政治了。不過漢代的選舉,雖說是鄉舉裏選,其權實操之於地方長官,即太守,僅由地方長官采納鄉裏輿論,而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地方長官手裏。因此雖則全國政治人員均來自民間,而漸漸不免為來自民間之一個較狹小的圈子裏,這樣便逐步在民間造成了一種特殊階級,此即東漢末年以下之所謂“門第”,我們現在則稱之謂“變相的新貴族”。待到三國魏晉,兵亂相尋,地方政治解體,選舉無法推行,乃有臨時創設的所謂“九品中正製”。這一製度,由各地方在中央政府服務的大官吏中,遴選一人為“中正”,使其代表各本地方人之一般意見,把其鄉士人才分列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造為簿冊,上之政府。政府則根據此項簿冊,以為用人之標準。
此一製度,用意仍與漢代之鄉舉裏選製相差不遠。隻是漢代之察舉,由地方長官執行,而魏、晉以下之九品中正,則為中央官吏之兼差。彼等因在中央服務,自然更不易知道地方輿論之真情實況,而那時的門第勢力愈來愈盛,因此中正的九等表,終不免即以門第高下為標準。如此則九品中正漸漸成為門第勢力之護符。
直到隋、唐,再將此製改進,成為一種公開競選的考試製度。地方人士有誌在政治上活動的,皆可向地方官吏親自報名應試。地方官即將此等應試人申送中央政府,由中央特派官吏加以一種特定的試驗。凡中第合選的人即無異取得了一種做官從政的許可狀,將來可在政治界出身。其不中選的,則失卻政府任用的資格。如此一來,其中選權皆由公開的考試標準而決定,無論地方官或中央官,都不能再以私意上下其間。
漢代的察舉標準,大體不外兩項:
第一:是鄉裏之輿論,大體以偏於“日常道德”方麵者為主。
其次:是在地方政府的“服務成績”,因漢製應選者必先為吏,故此項亦居重要。
如此則漢代所得,自然偏於才德篤實之人才。魏、晉以下的中正製度,一方麵因與鄉裏遠隔,不易采取真正的輿情;又因九品簿冊,不限於服務為吏的人,因此不注重其實際才能。如此則真實的“才”與“德”兩方麵俱忽略了,隻依照當時門第貴族盛行的莊老清談,即一種帶有哲學意味而超脫世俗的幽默談話,用作高下的標準。
唐代科舉,由中央公開考試,亦不注重鄉裏輿情,但應考資格有“身家清白”一條,便把道德上消極的限製規定了。隻要其人實有不道德的消極缺點,便可剝奪他的應考權。唐代考試,亦不限於做吏的人,則注重實際服務成績一端亦失去了,但唐代進士中第,依然要照實際的吏才成績遞次升遷,則此條亦可兼顧。
因此唐代的考試製度,實際所重,似乎隻是一種“才智測驗”。隻要其人道德上無嚴重的大毛病,而其聰明才智過人者,便讓他到實際政治界去服務,然後再依他的成績而升進,這是唐代科舉製度的用意所在。
唐代科舉,所重者專在一種文字的考驗。其先亦曾注重考驗其對於實際政治問題之理論方麵,亦曾考驗其對於古代經籍之義解方麵,但這兩種考驗,皆易陳腐落套,皆易鈔襲雷同,因此以後考試,遂專偏重於“詩賦”一項。一則詩賦命題可以層出無窮。杏花柳葉,酒樓旅店,凡天地間形形色色,事事物物,皆可命題。二則詩賦以薄物短篇,又規定為種種韻律上的限製,而應試者可以不即不離的將其胸襟抱負,理解趣味,運用古書成語及古史成典,婉轉曲折在毫不相幹的題目下表達。無論國家大政事人生大理論,一樣在風花雪月的吐屬中逗露宣泄。因此有才必兼有情,有學必兼有品。否則才盡高,學盡博,而情不深,品不潔的,依然不能成為詩賦之上乘。唐代以詩賦取士,正符合於中國傳統文化一向注重的幾點,並非漫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