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地位,企業不是民事主體,出資人(企業主)是民事主體。
獨資企業完全可以由企業主親自經營,無需委托代理人經營。
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的法律地位、企業主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主親自經營等三條,構成了獨資企業的基本特征。
2.獨資企業的開辦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的開辦條件相對簡單:
(1)投資人為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其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以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而且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
3.為什麼說開辦個人獨資企業更容易
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發現開辦獨資企業與開辦其他形式的企業相比規定較為寬鬆,無論是在注冊、開設條件、監管上都要寬鬆。
如果企業不是因為增值稅的原因注冊企業,公司不必保留曆史記錄,也沒有外部審計的要求,更不用公開自己的財務報表,經營可以更為靈活。
4.開設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優缺點
優點:
(1)自主經營:開辦者不必理會他人的意見或其他部門的攤派,完全由自己支配和控製企業。自己決定產品價格,並進行采購、銷售,自己選擇人才,或解聘員工等等。
(2)創辦簡單:限製較少,隻需填製一些表格,並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自由支配利潤:在繳納稅款後,獨資企業可以自己決定利潤何去何從。
(4)靈活性:船小好調頭,可以對市場的變化作出靈活的反映並進行相應的決策。
(5)政府幹預少;無論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除了稅收和必要檢查外,幹涉是很少的。
(6)繳稅簡單:沒有必要為申報稅款而分類,也沒有必要填製各種複雜的表格。
缺點:
(1)無限責任。
由於是非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要對自己的負債100%的承擔。這種責任覆蓋了業主的所有資產,包括他的房子和汽車。保險的範圍甚至要擴大到可能妨礙企業持續發展的業主個人的人身傷害或死亡。
(2)企業生存的脆弱性。
個人業主的死亡、身體健康不佳或精神障礙都可能導致獨資企業的終結。
(3)籌資、融資困難。
由於自身財力有限,個人業主要籌措流動資金和進行長期融資會變得非常的困難。
(4)思維方式和經營模式單一。
作出一切決策的能力完全仰賴於個人。
(5)缺乏專業色彩。
一個獨資企業較之於合夥製企業來說缺乏專業性!較之於公司製企業而言更是如此。
1.幵設合夥製公司應注意什麼問題!
合夥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聯合經營和控製的企業。合夥企業常常采用書麵協議,即合夥經營合同的形式確立收益分享或虧損責任。
1.合夥是一種契約關係
所以對於經商的朋友來說,合夥不單純是指法律上所指的合夥企業,而是指一種經營的契約。一般說來,這種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企業或組織結成的。他們以獲取利潤為目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承擔風險,而不論他們所開辦的企業的法律形式是什麼樣的。
在目前的中國,合夥的形式呈現為多種多樣的形態:有親戚之間的合夥,有家族內的合夥,有朋友之間的合夥、有同事之間的合夥;有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夥,也有個人與企業或其組織之間的合夥;有本地的合夥,也有跨地區、跨省甚至跨國的合夥。這些形式之間體現著由家族內向家族外不斷發展的特點,體現親情關係在經濟活動中逐步減弱的趨勢。就現階段的中國來說,有親戚之間的合夥、家族內的合夥、朋友之間的合夥、同事之間的合夥等四種形式,占據著中國合夥經營企業的統治形式,這是與中國現今的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