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是一種契約,契約也就是合同的別稱,它的作用是規定訂立契約或合同的人相互之間的義務和權利。比如,彼此之間出資的比例、利潤的分配方法、不同的合夥人應該承擔的債務份額、各自在企業中的地位等。這樣,根據契約人的結成關係,合夥人也可以分成好幾種形式:普通合夥人、名義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秘密合夥人、匿名合夥人、不參加管理的合夥人等。所以合夥就是幾個人或幾個組織和企業聯合起來做生意,不管他們采取什麼樣的形式也不管他們把自己的企業登記為什麼樣的法律名稱。
合夥不具備法人地位,在法律上為自然人企業,企業本身不是民事主體,出資人是民事主體;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共同經營。上述構成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征。
2.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相比有其優越性:首先,合夥企業擴大了集資來源和信用能力;其次是經營風險分散化;最後是合夥人各顯其才,提高了合夥企業的競爭能力,增強了企業擴大和發展的可能性。
合夥企業與無限責任公司在外在表現和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相似的或相近之處。第一,在合夥企業中如果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的部分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二,在合夥企業的清算中,清算人在未清償合夥企業債務以前,不得將企業財產分配給合夥人中的任何一方,要保證債權人利益;第三,在對內關係上看,資本或資產的轉讓及加入、合夥人除名等企業重大事項均要經全部合夥人的同意,合夥人均有代表企業的權利、均有執行業務的權利、均有決策的權利。意見不一致時,難以果斷決策,這是合夥企業中的一個弊端。
3.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合夥企業設立較個人獨資企業更為複雜一些: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2)有書麵合夥協議,規定了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及分夥、退夥、違約責任。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夥企業名稱。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作經營的必要條件。
4.合夥企業的優缺點
優點:
(1)創辦容易。
開辦費用很低,根據有關法律要求,建立合夥製企業較之於建立公司要簡單、迅速。
(2)直接的回報。
由於合夥人能直接分享利潤!因而他們有更大的動力。
(3)有可能加快發展。
合夥製企業在融資方麵比獨資企業通常要容易得多!因此企業規模擴張也會較快。
(4)靈活性。
由於其決策上以集權為主,合夥人齊心協力,執行決策比公司製企業要容易,但比獨資企業要困難。
缺點:
(1)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不穩定性。
如果任何一個合夥人決定退出或者死亡,實際上就意味著合夥企業的解體。企業要繼續經營下去就必須得到退出者的所有權並創立一個新的合夥製。
(3)獲取大筆資金有困難。
尋找到長期資本的支持是非常困難的,在有些情況下,以合夥資產作為附屬擔保品會比獨資企業更易得到一些貸款。
(4)企業受到代理人的行為和判斷的製約。
所有合夥人要對合夥製企業的經營行為和任何其他合夥人的過失承擔責任。
(5)死板的夥伴關係。
除非在開始合夥之前達成協議,否則要購買某一合夥人的全部產權將是個困難的過程。
1.6私營業主如何創辦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將符合法定人數,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如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谘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3)股東可以用貨幣、也可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東以非貨幣資產進行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
(4)股東共同製定章程。很多私營公司在申請時由於章程不合格而不能申請,章程的法定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