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私營公司經營管理簡介(1)(2 / 3)

5.私營公司的經營機製較為靈活

與國有企業相比,私營公司在經營機製上表現出更為靈活的特點。很多私營公司的老板都是在改革開放之後白手起家。直接在市場的引導下摸爬滾打,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經營上就體現出靈活多樣的特點。他們及時發現市場中的空白,對於一個行業而言,有利可圖則進人,沒有發展前途就退出,及時的根據市場的變化來調節其生產經營。

私營公司從起步開始,就是在市場的夾縫中生存發展,對外界的剌激表現出更為敏感的特性。

6.私營公司發展的多層次性

我國私營公司從產生到發展壯大,不過是一二十年的事情,這一二十年中,有多少私營公司如雨後春筍般產生,又有多少私營公司在商海的浪潮中破滅,逐漸退出人們的記憶。私營公司在發展中也逐漸顯出一定的層次。有些私營公司,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壯大,成為集團化公司。有些私營公司始終保持著家族式的經營模式,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生產規模;還有一些公司規模很小,總經理會計一人承擔;總而言之,公司的形態多種多樣。業的發展更加速了這種分別,幾個學生一間小屋,幾台電腦也可以成立一家經營不錯的私營公司,和業中的巨無霸齊首並肩,中原逐鹿。

加之私營公司跨行業發展,經營範圍廣闊。更體現出公司發展的多層次化。

私營公司的這些特點決定了私營公司在進行政策研究上既要立足自身,又要勇於實踐,大膽創新,同時還要認清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應該說,一定程度上,私營公司的經營較國有企業而言具有更大的風險,市場的競爭是無情的,優勝劣汰是亙古的遊戲規則,從“巨人”的失敗,“愛多”的危機,私營公司在自身的經營上應做一些思考了。

1.3私營公司經營可采取哪些企業形式!

私營公司的經營可以選擇多種企業形式,沒有一概的定論。按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私營公司可以選擇如下企業形式:

1.個人獨資企業

由單個自然人出資創辦的企業,我國新頒布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為個人獨資創辦企業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護。

2.合夥企業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資興辦的企業,由我國《合夥企業法》作為其基本的法律依據。

3.有限責任公司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但不多於50人的投資人(包括自然人)共同投資興辦,以其投資承擔公司有限債務並占有一部分股份的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一定是法人企業。

4.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就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為法人企業,在出資額等方麵都更為嚴格。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私營公司可以成為上市公司,但私營公司可以采用股份製的方式進行運行。有些資金雄厚的私營公司可以通過“買殼上市”的方式借用上市公司達到籌資,升級、改組的目的。這也是目前私營公司老板都很關注的焦點之一。

無論私營公司選擇什麼樣的公司形式有一條原則是必須遵守的,即“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在公司資金有限的情況下,投資者一般傾向於選擇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個人說了算,合夥企業可以大家共同承擔風險,共同獲取收益,企業的形式也較為靈活。老板與員工之間職責劃分也沒有大公司那般明確,運作起來輕鬆自如,正應了中國一句俗話“船小好調頭”。一般資金的周轉速度也較快。

隨著公司規模擴大,資金投人多時,投資者傾向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時公司隻為自己承擔的債務負有限責任,並且以更高的信用度從銀行那裏貸到款,同時也向社會公眾展現了自己的資金實力。

公司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形式就要先認清自我實力,私營公司可從以下幾點考慮:

(1)我擁有多少資金?

(2)我選擇什麼行業經營?該行業有無最低資本限製?

(3)我有沒有合作者?他或他們與我是什麼關係?

(4)我的公司需要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嗎?

(5)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我會有什麼好處?對我有什麼不利的呢?

(6)采用其他的經營形式是否更適合我?

(7)我從中可以獲得什麼額外的收益?

(8)我所選擇的行業更適合什麼公司形式?

(9)我的人力、物力可以支持這種形式的公司嗎?

(10)我設計的組織形式支持這種形式的公司嗎?

1.4為什麼獨資企業幵辦起來比較容易!

所謂獨資企業,是指由一人出資興辦,完全歸個人所有和控製的企業。獨資企業又稱業主製企業,是最簡單的企業形式。這種企業在法律上為自然人企業。

1.獨資企業不是法人企業

獨資企業是業主的個人財產,由業主直接經營,經營利潤由業主獨享而無需同別人分享。獨資企業的長處是:企業在經營上的製約因素較少,經營方式靈活,彈性較大;企業易於創立和解散,不同於其他種類企業在創立時需要複雜的法律登記手續;易於保密,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占有獨特的優勢。但獨資企業與公司製企業相比,也存在很多缺點:獨資公司須承擔無限責任,一旦企業虧損甚至破產,企業所有者要用自己的所有財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責任;企業規模受到限製,由於所有者隻有一個人,因而不論在集資上還是在生產規模上都不能發展很快;企業的生存取決於企業主的壽命,如果企業主死了,企業也不複存了。因此,企業的壽命有限,使企業的雇員和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較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