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三章(3 / 3)

由此,社區的“居民”成分日漸複雜,除常住人口之外,還增加了大量的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院牆已不能使社區完全保留以往的封閉和寧靜。現代都市人際關係的商業化和淡漠疏離在社區有著最充分和直接的表現,“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已不再隻是個別哲人的生存方式,而是現代社區居民的日常生活寫照。在社區人群由“初級群體”向“次級群體”演進的過程中,社區的凝聚力下降,社區趨於解組。一方麵是社區犯罪侵害目標和機會的增多,另一方麵是社區犯罪防衛能力的下降。因此,政府有效組織居民參與到社區活動中來,再造社區凝聚力是社區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芝加哥學派的研究使人們認識到:犯罪與社區的物理環境有相當的關係--破敗的環境容易招致犯罪的侵害。而整潔有序的環境不僅給人視覺美感,還能增加居民的社區歸屬感。在企圖犯罪者看來:這個社區是有人管理的,居民之間可能是團結的;而不像他們在那些房屋破落、雜草叢生、垃圾遍地的社區中感到的那樣--這裏沒有人管,這兒的人根本不喜歡不關心他們的社區。因此,改善社區的自然環境,增加公共活動的場所能增強社區的犯罪防衛能力。也許“破窗效應”的實驗更能說明環境因素對犯罪行為的影響力。美國心理學曆史上曾進行過這樣一項著名的實驗:把兩輛一模一樣的汽車分別停放在兩個不同的街區,其中一輛完好無損,停放在社區環境較好的中產階級社區;而另一輛摘掉車牌,打開頂棚,停放在相對雜亂的街區。結果停放在中產階級社區的那一輛過了一星期還完好無損,而打開車棚的那一輛,不到一天就被偷走。後來把完好無損的那輛汽車敲碎一塊玻璃,在幾小時後就被人盜走。以該實驗為基礎,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凱林提出“破窗理論”,該理論認為:“如果有人打壞了一棟建築上的一塊玻璃,也沒有及時修複,他人就可能受到某種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碎更多玻璃,而這些窗戶就會給人造成無序的感覺,在這種無社會秩序的氛圍下,客觀上使得犯罪滋生、蔓延。”這證明同一個道理:環境具有強烈暗示性和誤導性。因此,情景預防在局部上顯然是有效的。而在整體上也對預防犯罪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提高了預謀犯罪的成本,減少了機會性犯罪。三、司法預防的具體方法即使再完備的社會預防方法也不可能杜絕犯罪,正如再好的社會製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不平等一樣。因此,處治已然的犯罪人也是犯罪預防的必要手段之一。司法預防正是以懲罰犯罪人預防其再犯和威懾一般公眾恪守規範的重要方法。報應主義認為刑罰的主要目的在於懲罰,針對的是犯罪行為,常用的方法是重刑苦役;功利主義認為刑罰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重新犯罪,針對的是犯罪人,常用的方法是教育矯治。隨著重新犯罪率的不斷攀升報應主義日益受到人們的質疑,因此,現代刑事政策有非罪化、輕刑化和非機構化的趨勢。司法預防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有何者為罪、刑罰的種類及程度、罪刑如何相適等。1.科學立法法律將社會行為規定為合法和非法,從而對人的行動具有導向功能。但隻有某一類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並可能普遍蔓延時,才應當運用法律資源加以約製。

特別是刑事立法更應講究嚴密性和科學性,嚴格掌握犯罪的標準,不能泛刑化,不能過分強調刑罰的功能,法治社會要求刑罰不能濫用,刑罰負效應的揭示和不斷增長的重新犯罪率為如何製定刑事法律規範以及如何運用刑罰提出了新問題。當然科學立法包含的內涵還包括根據不同部門法的性質和內在要求進行科學分類立法等。2.高效和公正司法法律的一般威懾功能的發揮和對犯罪人矯治的前提是案件的偵破和犯罪人的歸案。刑罰的威懾能力取決於其必然性、及時性、嚴厲性和公正性。僥幸和低下的懲罰預期是影響預謀犯罪和職業犯罪最重要的因素,這主要源於犯罪人對懲罰必然性的懷疑。必然性功能的發揮還依賴於懲治的及時性,因為對於阻止犯罪人選擇犯罪至關重要的是:在犯罪人意識中建立犯罪與懲罰的因果關係。而這種因果關係的建立受懲罰必然性和懲罰及時性的共同影響。由於一些犯罪人具有犯意的成癮性,犯罪人若不能及時被捕獲,他必然實施更多的犯罪而絕不會良心發現自動終止。因此,及時破案對預防犯罪意義重大,這就要求國家更多地關注偵訊技術的應用研究和更多地投資於現代偵訊設備的研製和引進。在提高起訴和審判效率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還必須切實做到司法公正。因為司法不公的刑罰實質是不能合法、適當地處理案件,其表現形式要麼是使無辜者受到不應有的懲罰,要麼是放縱了犯罪,要麼其結果削弱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仰,不利於犯罪預防。3.合理設置刑罰的種類刑罰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規定主刑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但是對於什麼樣的犯罪應設置什麼樣的刑罰,該不該設置死刑等刑罰還是存在爭議的。(1)死刑死刑曾經是刑罰的主要方式,這是人們認為犯罪人的惡隻有以消滅其生命才能得以消除,認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但人們逐漸發現這兩條理由並不如人們想象的那樣充分。早在古希臘時代,人們就發現一些技術高明的扒手就在處決(絞首)盜竊犯的現場偷竊圍觀者的錢包。1764年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先對死刑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而隨著犯罪學的發展,人們對犯罪人和犯罪原因有了更為客觀的認識:犯罪是社會環境和個體相互作用的產物,大多數犯罪人並不是“邪惡”“退化”的他者,有時社會應對此負主要責任。因此,社會有義務對犯罪人進行矯正教育而不是簡單的肉體消滅。另外,隨著社會進步和文明發展,人道主義以及人權思想深入人心。因此其嚴酷性死刑遭到了思想家的猛烈抨擊和普通民眾的強烈反對,於是一些國家相繼廢除了死刑,例如荷蘭、盧森堡、墨西哥、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國。但是廢除死刑的國家仍然分為三種類型:一是一些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明確宣告廢除死刑,或者在所有的刑法規範中沒有規定死刑的刑種,多數集中在歐洲大陸,如法國、德國、荷蘭、盧森堡;二是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但是對叛國罪、軍事罪、海盜罪保留死刑,如意大利、以色列;三是屬於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這些國家法律上有死刑條款,但卻很長時間內沒有執行過死刑或者沒有判處過死刑,如土爾其等。

對死刑的態度如人們對一切社會政策的態度一樣,從來都不是一致的,從來都是矛盾衝突的。死刑存廢不隻是一個理論問題,它更像是一個實踐問題。人們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死刑有效或無效,實證研究是唯一的方法,可是不同的研究者往往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結論。我們不能說這些研究者是帶著價值偏見去研究死刑的效果,而應當看到:死刑效果的檢驗在社會生活中是一個複雜的實踐問題,我們無法在一個“理想”的環境中觀察死刑存廢和犯罪率漲落之間的關係。國家的價值取向--安全還是自由,特定區域的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積累形成的正義、公平觀念,犯罪人的利益訴求,被害人的權利主張,特定時空的犯罪的嚴重程度,甚至人口密度都會影響死刑的存廢。而不顧這些基本社會事實,隻從個別抽象觀念(如人道、人權)出發,從單一的權力或利益立場去看待死刑是脫離社會生活的極端觀點。而把死刑執行中的問題和死刑本身的問題混為一談就更顯不足了。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改為:“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個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死刑核準權自2007年1月1日起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適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貫徹“少殺、慎殺”的原則;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會更為簡單、迅速、不公開和人道主義化。(2)財產刑財產刑可以分為罰金和沒收財產,在我國刑法中屬於附加刑,它主要適用於非暴力的財產犯罪和危害輕微的犯罪。財產刑中的罰金刑起源於原始的賠償金製度,是先於自由刑而存在的。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就規定了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賠償金的製度;日耳曼法所規定的罪犯向公共團體交納和平金的製度,逐漸被認可為國家的罰金刑製度。近現代以來,財產刑的適用有逐漸擴大之勢,有時財產刑成為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重要手段。補償被害人,節約行刑成本。財產刑的弊端在於它外在於個體的非人身依附性,因此對不同的經濟能力的個體其懲罰程度是不等價的,而且支付者可能會是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違反了刑罰人身專屬性的本質。而對於貧困國家或地區的一無所有的犯罪人來說,財產刑是難以執行的,這就出現了以自由刑替代財產刑執行的現象。(3)資格刑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這一資格刑的刑罰種類,但在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中,還有關於對某類犯罪人從業資格或行為許可的限製和禁止。筆者認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設置相應的資格刑,使之與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資格刑即永久地或在一定期間內剝奪犯罪人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建議以後刑法資格刑的設置可包括:①剝奪公權,如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②剝奪親權,如監護權(如一些嚴重侵犯被監護人權利的犯罪案件)。③剝奪從事某一職業或營業的權利,如我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並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一)因犯有強奸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賭博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④剝奪從事一定活動的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應②、③、④的情況,可考慮在刑法相應犯罪中增設剝奪親權、剝奪從事某一職業或營業的權利或從事一定活動權利的資格刑。資格刑同任何刑罰一樣是對犯罪人的否定評價,也有剝奪和限製再犯能力的功能,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犯罪人的謀生技能,妨害了其回歸社會。另外,資格刑的期限也難以確定,有時會有“刑罰過剩”的不良後果。因此,具體哪些犯罪行為應設置資格刑還要進一步深入研究。(4)自由刑自由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罰,它包括我國刑法規定的管製、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管製是限製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從剝奪自由的期限劃分為有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兩種形式;依自由刑的內容可分為徒刑(強製罪犯勞役)和監禁。自由刑因其人道、易於量化、人身依附性和便於執行而在近代占據了刑罰執行方式的主導地位。最古老的自由刑執行方式屬於道德強製--畫劃為牢,後來發展為物理強製--牢房高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機構化的處遇方式日益顯示出它固有的弊端:獄內傳習,罪犯之間相互傳遞犯罪技術、犯罪經驗和犯罪亞文化;對犯罪人社會適應能力的破壞;對與罪犯處於同一情感網絡人的傷害,如丈夫入獄,妻兒受累等;標簽效應和監禁烙印;行刑成本高昂,美國每多監禁1個罪犯每年需要增加開支4萬美元,我國每增加1個犯人國家需要多投入1.3萬元。為了克服獄內傳習,人們創造了“獨居製”監獄,但由於“獨居製”的殘酷性、高成本和不利於集體生產而逐漸被拋棄,最終隻以“禁閉”這樣一種獄內懲罰形式而存在。18世紀在美國出現了能夠進行集體生產但必須遵守“沉默規則”的改進的獨居製--“賓夕法尼亞製”和“奧本製”。犯罪率高漲、監獄人滿為患使得任何形式的獨居製都失去了存在可能,擴建監獄也無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此時,除了減少監獄人口人們再想不出更好的辦法,中間處遇、社區矯正應運而生。隨著監禁的弊端日益暴露和被揭示,在世界各地出現了中間處遇和行刑社會化的趨勢。同時,緩刑和假釋也被大量使用,如2000年加拿大緩刑、假釋的人數占當年囚犯總數的79.76%,同年美國為70.25%,法國為72.15%,日本為52.62%。郭建安:《關於改革與完善我國社區矯正製度的思考》,載《犯罪問題研究》,2004年第一期。中間處遇的主要方法有:周末歸休製;休息日拘禁;外部通勤;夜間拘禁。行刑社會化的主要形式是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是人類對犯罪原因進行深入認識和對傳統刑罰執行方式進行反思後所作出的理性選擇,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標誌。西方早在20世紀初就對刑罰理論和監獄行刑實踐進行了一係列的批判和評估。

他們向人類昭示了監獄行刑的兩難困境,即行刑成本劇增,而重新犯罪率卻持續增長。鑒於此,社區矯正思想得以提出並加以論證。自20世紀70年代初伊始,美國一些州逐步頒行了社區矯正有關法案,並開始正式推行社區矯正計劃。實踐證明,社區矯正大大降低了行刑成本、節約了社會資源、減弱了對犯罪人社會能力的損害程度。但早期的社區矯正方案顯然忽視了社區居民的意願和被害人的訴求,致使被矯正對象的社會聯係大為減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重新犯罪。20世紀80年代末,西方社會在原有的社區矯正理論和實踐基礎之上提出了旨在協調社區、被害人和犯罪人立場,平衡其利益,恢複其社會關係的“恢複性司法”。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者譯介了一些西方社區矯正文獻和製度,並在對我國行刑實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社會服刑”、“社區矯正”的設想和有關立法建議。上海市2002年8月在三個街道試行社區矯正。2003年7月,兩院兩部聯合製發了《社區矯正試點通知》,我國的社區矯正實踐正式開始。這些說明,自由刑的執行方式也在隨著社會發展和犯罪預防效果的實際變化而不斷采取新的方式。總之,司法預防的具體方法包括科學立法、高效和公正司法以及合理設置刑罰的種類等,通過這些具體方法並與社會預防和情景預防的具體方法係統結合,就一定會對犯罪預防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