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人格與健康人格第一節犯罪人格一、研究犯罪人格的意義如前所述,犯罪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格結構五大要素(即知、情、意、信、行)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正是人格的這種特性不僅在主觀上而且在客觀上均為犯罪現象的發生提供了“源泉”。換句話說,一個人人格結構的五大要素諸如知、情、意、信、行始終處於動態的變化之中,這種動態的變化過程隨時可能與社會穩定的正常要求,特別是與刑法的要求相背離,當這種背離落入了刑法保護的利益範圍並且符合某個犯罪構成要件時,就構成了某種犯罪形態,因而從人格的角度來看,犯罪人的人格即表現為犯罪人格。從犯罪人格的角度分析,可以說正是在犯罪人格的支配和作用下,犯罪行為人才實施了一些犯罪行為,因此,研究犯罪人格有利於預防犯罪。研究犯罪預防不能不研究犯罪人格。不少學者對犯罪預防的研究都自覺或不自覺、程度不同地圍繞犯罪人格問題展開的。例如,龍勃羅梭正是由於對犯罪人的關注和研究,才開創了犯罪人類學之先河,使犯罪學得以誕生。後來的犯罪學家對犯罪人格問題日益重視,這在客觀上推動了整個刑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使刑法學從舊派隻注重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到新派主張根據個人已構成的罪行及犯罪人的危險性格、人格形成的過程和複歸社會的可能性大小來適用相應的刑罰。因此,隻有深入研究犯罪人的人格特性,才能在揭示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有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的措施和製度。二、人格與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論1.人格的一般理論如前所述,人格(personality)是一個廣泛應用於哲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學科的概念。從詞源上來說,它來自於拉丁文“persona”,原義係指希臘羅馬時代戲劇演員在舞台上戴的麵具。“麵具”一詞經過心理學界和其他領域的廣泛應用以後,如瑞士心理學家榮格所言,其內涵逐漸演變為“自我的外延”。到現代,“人格”一詞已經成為心理學中的一個基本範疇,通常用來指一個人從整體上所表現出來的心理麵貌。對於什麼是人格,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統一和公認的看法,社會心理學家G·奧爾波特曾綜述過50種人格定義,並據此而認為人格係個體內部決定其特征行為和思想傾向的身心係統動力組織。中國心理學界通常認同:人格是個體內在行為傾向性所表現出來的,一個人處於不斷變化中的而又具有動力一致性和整體綜合性的身心組織係統。人格的複雜性導致了人格研究的多樣性,雖然人格的定義多種多樣,大約有一百多種,但大多數心理學家都認為,人格是個人心理特征的統一傾向,這些特征決定人的內心行為外顯演化形態,並使它們與其他人的行為有著明顯而穩定的區別。一般來說,人格也可以稱為個性,是個體在與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獨特的行為模式、思維方式、情緒反應的總體特征。人格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個是個體內在的身心特質的總和;另一個則是個體對外部環境的特定的反應行為方式。它既是個體比較穩定的內在心理特征,也是一種個體行為的外在傾向性特征。
因此,本論著第一篇提出人格的新概念即人格是一個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機結合方式的特征。人所具有的能動機能決定了他不是社會環境刺激的消極反應者,人的活動要受內在人格結構要素的支配。人格不僅是製約著人的社會行為的一個重要變量,而且人格的結構要素中也包含著某種行為,人格不但可以成為社會行為的內在動力來源,而且可以影響到行為的意義、行為的方式和行為的後果,它為人的社會行為提供一定的反應模式。犯罪無非表現為作為或者不作為兩種基本行為方式,因此,人格對於人的行為及預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發展的觀點和聯係的觀點來看,可以說,人格和行為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麵,二者相互聯係,相互作用。人格是個體行為的心理基礎,對行為起著引導和調控的作用,同時人格又是個體心理的特質,它必然要通過個體的行為表現出來。脫離行為的人格與脫離人格的行為都是不可思議的。研究任何一種人的行為都絕不可能避開對人格問題的考察,任何企圖拋開人格因素去考察人的行為的做法都是片麵的、不科學的,至少是不完整的。這一原理同樣適用於研究人類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人的行為方式之一,是具體犯罪人的個體在特定情景中所實施的行為,隻不過這種行為要經由道德、法律的裁判而被認定為是一種有損他人或危害社會的行為。2.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論(1)犯罪人格關於犯罪人格,許多人認為犯罪人格是犯罪人自身存在的某種特殊東西。例如,有的學者認為:犯罪人與一般正常人之間肯定存在某種不同之處,這是不言而喻的。問題在於,在犯罪人的身上到底有沒有一種為正常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被稱為“犯罪人格”的東西呢?答案是肯定的。犯罪人具有犯罪人格這一命題是經過科學研究得出的結論。塞繆爾·約克爾林(SamualYochelson)和斯塔頓·薩姆諾(StatonSamenow)在經過大量的實驗研究後最先提出了“犯罪人格”這一概念,認為,有一部分犯了罪的人具有不同於尋常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舉止,特別容易從事反社會行為。此後,又有許多心理學家通過各種方法對人格進行了檢驗,證明犯罪人格是確實存在的。既然存在犯罪人格,那麼,它是怎麼樣的一種人格?它有哪些突出特點呢?它和一般人所具有的正常人格之間又是一種什麼關係呢?犯罪人格(criminalpersonality)是犯罪心理學領域裏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自從刑事實證學派誕生以來,犯罪人格問題就一直是刑法法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學科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如前所述,對犯罪人格的實證研究始於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龍勃羅梭,他利用體質人類學等學科的方法進行了大量的人體測量、屍體解剖等臨床醫學試驗,在對所獲得的資料進行多方麵的分析、比較的基礎上認為犯罪者的犯罪行為並不是出於個體的自由意誌,而是產生於行為人的先天遺傳素質和性格,由此而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說”。有關資料顯示,德國犯罪學家李斯特(FranzvonList,1851-1919)也極為重視犯罪人人格,他指出過犯罪係犯罪人的社會關係及其固有性格使然。
社會防衛論的代表人物菲利普·格拉馬蒂卡(FilippoGramatica,1901-1979)則強調,不要隻關注反社會過程中的行為,而要重視個人的人格調查以使適用的處分與這種人格相一致。新社會防衛論代表人物馬克·安塞爾(MarcAncel,1902-1990)更進一步指出了犯罪首先是犯罪者的人格表現,研究犯罪首先應該從研究犯罪人的人格開始。有的學者認為犯罪人格是一種有別於正常人的個性特征。人格本身是極為複雜微妙的,正是由於這種複雜性才導致了目前犯罪學學者們對犯罪人格概念的定義多種多樣、五花八門,其中已為學界耳熟能詳的如:將犯罪人人格定義為個體因所處社會和自然環境影響下所形成的反社會性心理和行為傾向;認為犯罪人格是指個體在先天素質的基礎上,與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獨特的身心組織;提出所謂犯罪人格即犯罪人內在的相對穩定的反社會行為傾向、特定身心組織。其實,這幾種說法雖然措辭不同,但其核心的意思卻是大同小異。通過比較和分析大體上可以歸納出:犯罪人格是在人的社會化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趨向於犯罪的穩定的人格結構。這些認識的要點在於以下四個觀點:①犯罪人格是一種穩定的組織結構。它是人在不斷地與環境進行著物質和信息交流的交合作用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自身人格結構。犯罪人格結構具有穩定性,是一個人前後一貫的行為模式的內在“基因”。②犯罪人格是在人的社會化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犯罪人格的形成離不開生物遺傳這一基礎,而又通過在社會環境中進行複雜的生理與心理、社會與個人交合作用才得以形成,是先天生物遺傳基因條件下的社會產物。如法國學者將犯罪人格的形成劃分為以下過程:a.行為人預先存在著某種生理或心理上的不同程度的異常,這種異常是遺傳或後天得來的;b.行為人家庭教育的缺陷以及家庭生活的不和諧(如缺乏父愛、母親過分溺愛、父母離異等),對行為人的早期人格形成影響;c.學校教育或職業培訓過程中行為人成績或表現太差或不適應學校環境,標誌著行為人“初次社會化”遇到挫折或徹底失敗;d.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居住等環境的作用,是反社會人格或犯罪人格形成的最終條件。另外還有學者認為犯罪人格的形成經曆了正常人格--不良人格--嚴重不良人格--犯罪人格的階段性變化過程。在人格問題上,曾有過生物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之爭:生物決定論否定環境對人格形成的影響作用,把人的恒定的行為模式完全歸於先天遺傳;環境決定論則恰恰相反,認為人是一個機械地反映環境的生物體,人格的形成主要是受社會環境的影響。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論顯然都有失偏頗,走向了各自的極端。人格的形成係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的相互作用產物,二者缺一不可。人的社會化可以看作是每個人被社會所同化的過程,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人對社會文化傳播、繼承和發展的因襲、互動過程。由於特定時空社會層麵都存在著主文化和其他種種亞文化,因此,每個人經曆社會化所受到的文化熏陶底蘊、所接納的教養淨化內涵並不一定都是完全正向的,也有可能釀成社會化不完全甚至是畸形社會化、反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