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防體係的概念犯罪預防體係是指參與預防犯罪的各種力量和手段以犯罪預防為共同目標而有機聯係、協調運作的體係。犯罪預防體係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整體性。即把各個組成部分加以係統化,形成一個整體運用於實踐;二是層次性。體係的層次反映出體係內的主從關係和協作配合關係;三是綜合性。體係是各種力量和手段的綜合體;四是動態性。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仍然需要根據情況的變化調整結構,合理布局,因此犯罪預防體係呈現出穩定性基礎上的動態性。
總之,犯罪預防體係實質上就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體係,以群眾預防、專業預防和技術預防相結合為主要內容,溶打、防、教、管、建、改為一體,實行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的領導製度,運用政治的、經濟的等各種手段,進行一般預防、重點預防和特殊預防等活動,在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二、犯罪預防體係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構建不同的犯罪預防體係。下麵從兩個方麵即宏觀犯罪預防和微觀犯罪預防入手將兩者結合,以探討我國的犯罪預防體係。第一,宏觀犯罪預防。宏觀犯罪預防包括社會預防、心理預防、治安預防、刑罰預防等。它可以針對違法犯罪的不同情況給以切實有效的處置,以達到犯罪預防的目的。社會預防。社會預防是指通過調整與完善社會結構,使社會健康與和諧發展,從而達到預防、遏製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的社會活動。犯罪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社會自身的矛盾與弊端造成的,這就需要社會自我調整與完善,不斷完善的社會加上不斷完善的人便是犯罪預防最為理想的條件。社會預防犯罪必須在各級黨、政領導的統一指揮與協調下有序地進行,方能收到實效。緊緊圍繞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所要求的“打、防、教、管、建、改”的工作範圍,將各級領導的責任與其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掛鉤,明確責任,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態勢。心理預防。心理預防是指對健全人格的社會培養和自我修養活動並抑製和消除正在形成過程中的犯罪動機。犯罪心理不是與生俱來的,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犯罪行為,也可以在良好的教育引導下走上正確的道路,而決定犯罪心理變化方向的,是一個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因此,進行犯罪心理預防,就必須首先從培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入手。治安預防。治安預防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所采取的防範措施。這是第三道防線。對於那些實施違法行為但還不構成犯罪的人給予一定的治安處罰,可以有效地製止和預防犯罪。總之,築起治安預防這道防線,對於穩定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刑罰預防。它是指國家通過各級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發揮刑罰的懲罰、威懾和改造教育功能,從而遏製犯罪的專門性活動。刑罰預防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方麵。一般預防表現為通過懲罰罪犯,威懾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試法;通過刑法公布、法製宣傳、典型案例教育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覺守法並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來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屬。特殊預防表現為通過刑罰懲罰,使罪犯不敢重新犯罪;通過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犯罪人的生命權利使之不能犯罪;通過改造教育使其不願重新犯罪等。刑罰預防是典型的事後預防,但是這種事後預防又顯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宏觀犯罪預防體係的四個組成部分構成犯罪預防的四道防線,前三道防線為防患於未然,第四道防線則為懲治於已然。社會預防和心理預防是社會與個人的積極的自我完善,即不斷完善的社會加上不斷完善的個人,是犯罪預防的充分條件;而治安預防和刑罰預防則是在全力創造和培養上述條件的情況下而進行的外在強製與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