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章(3 / 3)

由於“自我”是按照“現實原則”進行活動的,所以“自我”的無限膨脹,就會驅使人格主體不擇手段、不惜一切地追求需要的現實滿足。本來,人格健全者在追求需要的現實滿足時,要受到按照“首先原則”或“理性原則”活動的“超我”的控製和約束,使之不能違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不能違背人格主體的良知。然而,具有人格缺陷者正是由於其人格結構中“超我”相對不足,不能對“本我”和“自我”進行有效約束和控製,導致人格主體的行為違反社會道德要求,甚至觸犯刑律。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容易成為犯罪心理基礎的、對社會的蔑視態度主要表現為:其一,濃縮人生的社會生活態度。當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著濃縮人生的社會生活態度。他們認為“艱苦一輩子,不如瀟灑走一回”、“吃苦一輩子,不如享受一陣子”、“多活幾年受苦累,不如少活幾年圖快活”,有的甚至認為“隻要今天能享盡天下福,過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便明天坐牢殺頭也值得。”特別是在青少年共同犯罪中,這種濃縮人生的不良態度普遍存在。正是在濃縮人生的心理支配下,犯罪人為圖一時的享樂、痛快、刺激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還有的人在濃縮人生的生活態度影響下,進一步產生“孤注一擲”心理,他們把人生看成是一場賭博,認為“賭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認為“這年頭膽小的餓死,膽大的撐死”,於是敢於冒任何風險,孤注一擲,瘋狂作案。這些“用自己生命作賭注的人”總認為“人生總有一死,與其窩窩囊囊過一生,不如豁出命去撈一把”。這種生活態度常常成為販毒、搶劫、走私、綁架、詐騙、盜竊等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基礎。其二,法不責眾的僥幸心態。社會上有些人認為“法不責眾,法難治眾”,“中國這麼大,違法犯罪的人這麼多,渾水摸魚,被抓住的隻是極少數”。這種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態度在共同犯罪和貪汙、受賄等腐敗犯罪中極為普遍。在共同犯罪(特別是有組織犯罪)中,由於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多個人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普遍存在著罪責擴散心理,犯罪行為人總是把自己的罪責看得很輕。在貪汙、受賄等腐敗犯罪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觸犯法律的,但又普遍心存僥幸,不相信會被繩之以法。有些人還迷信自己隱蔽的手法和高明的手段,認為可以瞞天過海,蒙混過關。其三,“老實吃虧”、“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社會心態。當前,在各種不同群體中,都有一些人認為“老實吃虧”、“廉潔吃虧”、“守法吃虧”、“艱苦吃虧”等心態。可以說,“老實吃虧”是現實社會中非常流行的一種不良社會心態。有些人犯罪,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貪汙腐敗犯罪正是在這種不良心理態度的驅使下進行的。有的人在“老實吃虧”的社會心態影響下,逐漸產生“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錯誤意識,在這些不良心理的驅使下,一有機會便大肆進行違法犯罪。例如,有的部門和人員利用自己掌管簽字、蓋章的職權公開索賄或者故意刁難而利用對方的急迫需要迫使對方“自願”獻財獻物,等等。其四,“補償回報”的社會生活心態。這種社會生活態度可能成為以下幾類人的犯罪心理基礎:一是公務員的腐敗犯罪。

公務員一般都擔任著某種崗位上的公務或者掌握一定的公共權利,有的公務員不是想著如何幹好本職工作,如何搞好服務,而是想方設法從自己掌握的權力中尋找“補償”,用“權”去換“錢”,大搞“權、錢”交易;有些領導幹部認為自己前半生上過山,下過鄉,吃過苦,受過累,建過功,立過業,現在該到尋求補償、索取回報的時候了,後半生該與苦日子告別,嚐嚐享樂日子、瀟灑日子的滋味了,這就為自己的貪欲找到了一種借口和心理安慰。於是,他們便不擇手段地進行貪汙、受賄,或者進行其他違法犯罪。二是由受害人逆變為犯罪人的行為人。有的受害人(例如被人偷、搶、騙等),當他們受到犯罪侵害後,不是通過正當的法律手段尋求幫助,而是在其他人身上尋求補償,於是他們便以“以牙還牙”的方式報複社會和他人,以更加瘋狂的犯罪方式從無辜人身上尋求補償,逐漸由受害人變成害人者。三是重新犯罪的行為人有些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教人員回歸社會後,自以為以前受到的打擊、處理不公正、不恰當,於是也會產生一種要把失去的損失奪回來的補償心理,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他們又重新走向犯罪道路,成為慣犯、累犯。其五,驕傲自滿、自以為是的心態。一方麵,某些擔任了一定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工作出色,有一定業績,取得了較高地位和較大的榮譽。在光環之下,在榮譽麵前漸漸地沾沾自喜,忘乎所以,並開始獨斷專行,不允許提意見、提批評,大搞一言堂,不允許在自己統治的王國裏有不同的聲音存在。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利為所欲為,排斥異己,大肆貪汙、受賄,甚至像地痞一樣耍流氓,完全失去了公務員的本色,走入了故意犯罪的泥潭。他們之所以敢如此膽大妄為,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享有很高的地位或榮譽,即使做了違法犯罪的事,也不會有人懷疑,地位、榮譽和形形色色的光環可以掩蓋他們的罪行。例如,有些幹部犯罪,其本身就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司法機關的重要人員等等。另一方麵,驕傲自滿的態度也容易成為過失犯罪的心理基礎。行為人自身的知識技能、經驗等方麵的能力本來尚有不足之處,或對客觀情況尚未作準確分析和充分的了解,但卻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能力和客觀有利條件,或者過低地估計了可能遇上的障礙和困難,以至於本來應該預見、可以避免的危害結果最終發生。其六,自私自利的心態。自私自利,把個人利益淩駕於社會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之上的行為人,他們在進行動機選擇和行為選擇以及方式手段選擇時,常常不會顧及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甚至有意選擇不被社會所認可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以至於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由於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個人利益上,忽視了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應盡的注意義務,以至於發生過失犯罪行為。其七,貪圖享樂的生活心態。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隨著生產的快速發展和經濟巨大進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享樂欲望愈來愈強烈。本來,追求享樂的生活態度是無可厚非的,因為趨利避害、追求享受是人的本能,但是,如果不顧及主客觀條件,采取社會不認可的方式追求享樂,就可能成為犯罪的心理基礎。

例如,有的人為了享樂,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挪用公款進行賭博、索受賄賂、玩弄權術等;有的人為了享樂生活,盲目追求高消費,沒有錢便鋌而走險,實施盜竊、搶劫、敲詐勒索、搶奪、詐騙、造假售假,甚至走私、販毒、綁架等嚴重犯罪活動。③對社會的漠視態度。“漠視”就是冷淡地對待,不注意,不關心的意思。對社會的漠視態度,就意味著是對社會要求的不關心或不注意,這是過失犯罪的心理基礎。在社會生活中,無論是法律規範、道德準則,還是社會職責、業務守則等,都要求一個人的行為不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對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言,在實施社會行為時,就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可能的社會危害性要有充分注意,並要防止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特別是要注意刑法義務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尤其是從事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風險性職業的人(例如車、船、航天、航空器駕駛員,自動儀器、儀表操縱者,醫生和建築、煤礦、鐵路工人及其指揮者等),其工作性質本身就要求這些人必須對自己的職業行為保持高度注意。如果行為人對工作持不負責任的冷漠態度,有注意能力且也有注意義務,但卻因為自己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那麼,行為人理應為自己的過失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社會的漠視心理態度常常是生成犯罪過失的心理基礎。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對社會的漠視心理態度主要表現為:其一,對工作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從事危險職業工作者缺乏責任感,對工作不負責,作風拖遝,自由散漫,思想不集中,技術操作漫不經心、隨隨便便,極易引起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過失犯罪。其二,傲慢與偏頗的心理態度。態度傲慢者,每每妄自尊大,目空一切,自以為是,固執己見,把自己的片麵經驗當作有效可靠準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持傲慢和固執態度的人常聽不進不同意見,並產生行為偏差和錯誤;若是決策指揮者,更易釀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行為人不依據客觀事實和實際經驗,卻對他人或事物持有某種特殊的感情或偏見,即為偏頗的態度。偏頗的態度常常來自於各種社會因素衝突所產生的種種不合公理的觀念。受偏頗態度影響而實施某種行為,其決意和行為的傾向性十分明顯,常常導致行為人忽視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和不為應當作為的行為。其三,冷漠和輕率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厭倦自己從事的職業,對個人利益的關心超過了對公共利益的關心,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責任心,以冷漠和輕率的態度對待自己應盡的義務,將容易因疏忽大意而導致過失犯罪的發生。雖然上述對社會生活及其規範的不正確心理態度本身並不是犯罪心理,但在一定條件下可能轉化為犯罪意識或者直接轉化為過失犯罪的心理基礎。綜上所述,犯罪論通過三章的內容探討了犯罪的基本理論,研究了犯罪形態的發展變化,分析了犯罪現象產生的眾多複雜的一般原因和深層次原因,這必將為犯罪預防工作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