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缺陷是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在遺傳的生物學基礎上,由於社會環境中的不良因素的影響,使個體出現社會化障礙,未能將社會意識完全內化為個體意識,使個體意識與社會意識產生隔閡或對立。
個體不能正確理解社會規範和要求,反而有意衝破社會規範的約束。從產生機製來看,人格缺陷實際上就是個體社會化障礙的結果和具體表現。所以,要探討人格缺陷產生的機理,首先要從個體的社會化過程中尋找原因。1.個體的社會化及其與環境的交互作用機製個體從呱呱墜地的那一刻開始,就不停地與社會和自然界發生相互作用,就不斷地認識世界、反映世界,並在此基礎上改造世界,從社會生活和自然界中滿足自己的需要。在這個過程中,個體意識便逐漸形成和發展。人的心理活動逐漸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複雜發展,人的各種人格特征(包括認識行為能力、控製能力、社會情感、信仰和價值觀念等等)和社會品性也就逐漸形成、定型和完善。社會化過程,既是個體社會性的獲得過程,又是個體人格的形成過程。(1)個體社會化的含義及其內容個體社會化是指個體在特定的人類社會物質文化生活中,通過與社會環境(包括他人)的相互作用,形成適應於該社會與文化要求的人格,掌握該社會所公認的行為方式的過程:即個體由自然人轉變為社會人的過程。有學者將個人與社會的衝突對犯罪的作用和影響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個人社會化障礙;二是社會個人化障礙。所謂“個人社會化”是指個人克服自然屬性或消極的社會屬性,在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上趨同於符合社會規範要求的過程和程度。一個人社會化的過程短、程度高,其克服自然屬性或消極社會屬性的能力和適應社會矛盾運動的能力就強,就會更自覺地接受社會規範的指導。所謂“社會個人化”是現實的社會規範被個人接受並遵守的過程和廣度。現實的社會規範被越多的社會成員所接受,而且接受的過程越短,個人與社會的矛盾衝突包括犯罪就越少發生。在這個過程中要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例如家庭、學校、社會文化、社會環境、大眾傳播媒體、社會交往、社會價值觀等等。社會化的結果使個體學習並掌握所處社會公認的人與人之間相處的最基本的行為規則和方式,形成適應於所處社會的基本要求的人格,即具備社會生活的基本常識和常情,掌握基本的勞動技能,確立基本的生活目標和價值觀,認識自己的社會角色和所承擔的相應的社會義務,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生活的基本常理。也就是說,社會化的結果使個體懂得什麼是正確的,是被社會所允許、提倡,甚至鼓勵的;什麼是錯誤的,是被社會所禁止與反對的。同時,個體也隨時隨地對當前的社會環境以其自身的獨特方式作出種種反應,反作用於環境,從而表現出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可見,通過社會化,個體不僅獲得了人類社會生活的基本知識和勞動技能,掌握了所處社會環境的行為規範,而且能夠獲得自身的生活目標和價值觀,形成作為社會中的人必須擁有的良知,認識自己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角色,逐漸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社會成員。就其內涵而言,社會化可以用“人格的形成與發展”、“社會性的發展”、“社會態度的形成”、“社會角色的獲得”等詞彙來具體體現。個體社會化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生物遺傳性。個體的社會化,是以先天的遺傳因素和生理因素為基礎的,如果個體有生物遺傳和生理等方麵的缺陷,則會導致社會化出現障礙。
其二,社會製約性。個體自來到這個世界的那一刻起,就不以自己意誌為轉移地置身於一個複雜的社會環境之中,任何一個社會都會通過種種方法影響個體的身心發展,並力圖使每個個體發展為符合該社會要求的成員;個體接受社會的影響,其滿足需要的行為方式不斷被周圍的人們所塑造,而個體則不斷將社會要求和他人的影響內化為自己的個體意識,並進而形成相應的人格特征。正因為社會化上有社會製約性,所以,處於同一時代、同一民族、同一階級、從事相同實踐活動,或者生活在同一社會環境中的個體,他們的社會化具有某種共性。其三,個體能動性。個體既是社會化的客體,也是社會化的主體;個體在接受社會和他人影響的同時,也在反作用於他人和社會。伴隨著社會化的進程,使個體的生活經驗不斷增加,心理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個體的社會化不再是一個消極被動的過程,而是一個積極主動的過程,個體自覺而有選擇地接受社會影響,形成自己的個體意識經驗,建立起獨特的自我,形成自己鮮明的人格特征。因此,社會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個體的個性化過程。其四,終身持續性。個體自出生至死亡,在整個一生中都不停地與社會發生相互作用。當然,在人生的不同時期,社會化的要求、內容以及進程是有區別的。例如,處在成長階段的個體,其社會化的主要要求是學習知識技能,掌握社會規範,形成一定的行為方式;成年後,社會化的要求是發展事業,教育子女,承擔作為社會成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等等。如果一個人到了成年階段,還不能自覺遵守社會規範,則表明其社會化出現了障礙,人格形成就可能出現缺陷。正因為個體的社會化過程是伴隨一生完成的,這個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即社會化的初步完成階段(從出生到成年,包括嬰兒期、幼兒期、學齡初期、少年期、青年初期等)和繼續社會化、再社會化階段。個體社會化的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社會化、民族社會化、性別角色社會化、道德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等。政治社會化是指使一個自然人變成政治人的過程,即是將社會的政治觀念內化為自己的政治意識的過程。政治社會化的結果,是使人總是讚成或者反對某種政治製度,有明確的政治觀念。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而任何社會總有一定的政治製度。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必然會要求生活在自己統治下的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所處社會的政治秩序,擁護所處社會正在實行的政治製度,具有鮮明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和政治態度。如果社會成員試圖改變這種政治製度,就可能以政治犯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犯的名義而承擔刑事責任,並受到相應的刑罰懲罰。民族社會化是指使一個自然人變成具有民族意識的人的過程。所謂民族意識是指對一個特定民族的風俗、傳統、習慣等方麵的認識。民族意識的形成結果,是使一個人具有本民族的自豪感、認同感、歸屬感,使一個人能夠自覺遵守本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同時,也要理解和遵守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如果一個人嚴重破壞其他民族的風俗,傷害了民族感情,其實質是妨礙甚至剝奪了別人自尊和歸屬需要的滿足;如果到了社會不能容忍的地步,就可能構成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等方麵的犯罪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性別角色社會化是指按照社會上關於男女兩性性別特征的期望和行為特征的要求來規範自己的行為的過程。性別社會化的結果,是使一個人能夠真正接納和喜歡自己的性別特征,並使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生活對自己這種性別屬性的要求。但隨著以人為本理念的深入發展,對人們選擇自己性別的“變性人”的權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尊重,因此一個人一旦變性,無論由男變成女,還是由女變成男,改變後的性別角色仍要遵循社會規範的一般要求。道德社會化是指個體將社會道德規範內化為自己的道德意識,形成道德情感,並按照社會道德標準來支配自己的社會行為的過程。道德社會化的結果,是使人具有明確的道德觀念,個體若遵守了社會道德標準,就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讚許並感到心安理得;反之,若個體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就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並感到內疚。在不同的社會生活條件下,道德標準有差異,道德社會化的內容也是不同的。個體的道德社會化應該以自己所處的社會生活環境中的主流道德意識為參照,道德社會化的方向是由社會輿論來導向的。道德社會化缺陷對於一個人犯罪意識的形成作用,不在於其道德內容的善與惡、美與醜比例的多少,而在於為犯罪意念、動機、目的的形成掃清了主觀約束的障礙,並且提供了精神支持。法律社會化是指個體由自然人變成具有法律意識人的過程。具體講,就是指個體把國家法律這一體現統治階級和國家意誌的、具有強製性的特殊社會規範,變成自己所理解和接受並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大顯神通而內化為個人心理品質的過程。而且能夠按照法律規範來調節自己的行為,能夠自覺遵守所處國家和社會生活環境中的各種法律法規,尤其是要遵守刑法規範。法律社會化與道德社會化有相同之處,但也有根本區別:個體若道德社會化出現缺陷,行為違反道德標準,就會受到社會和他人的指責;而若是法律社會化出現缺陷,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則要受到法律的製裁,若違反的是刑法規範,則就要受到刑罰懲罰。因此,法律意識實際上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主流意識,是社會有序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當然也是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的統治秩序和階級利益的意誌反映。法律意識是指個體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態度的總稱,它是社會法律現象在個體頭腦中的反映。有學者認為,個體法律意識的功能結構可分為三個相互聯係的亞結構:一是作為認識功能的法律知識,它是個體形成法律意識的前提和基礎;二是作為評價功能的對法律的態度,它是影響個體實施合法或違法行為的關鍵性因素;三是作為調節功能的守法行為素養,這實質上是個體的一種抗誘惑能力、對行為的自控能力和良好的行為習慣,其完善與否,表明個體社會化的成熟程度,也是防止違法犯罪的重要關口。因此,犯罪就是對這種主流意識即法律意識的極端蔑視行為,而刑罰則是保障和維護法律意識的法律武器。(2)個體與社會環境的交互作用機製個體的社會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個體形成各種社會態度的過程。個體從自然人變成為社會人的過程中,逐漸對周圍世界形成了種種態度,有了一套固定的看法,當態度一旦形成,便成為人格的一部分,影響個體行為,使個體的行為發生傾向性的作用。
如果個體形成了正確的社會態度,就會促使個體與周圍世界取得平衡和協調發展;反之,如果個體形成了錯誤的社會態度,則會阻礙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的適應,使個體與社會的關係緊張。個體與社會環境的交互作用機製表現為:社會意識首先作用於個體,使個體經過模仿、服從、同化、內化等過程,將社會意識轉變為個體意識,使個體形成某種社會態度和人格特征;然後,當個體形成了某種社會態度,他(她)就會以相應的態度對待他人、對待自己、對待社會生活中的其他事物,吸收或者拒絕外界的影響,又形成新的態度或者改變已有的態度。當然,態度的形成過程不同於一般的認知活動,因為它不僅具有情感和意誌等因素,而且比較持久和穩定,是個體人格特征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實,家庭、學校、社會階層、社會文化等影響,都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而實現的。正是通過人際交往,社會規範才能夠在社會生活中傳播。詹森(JohnsonR.E.)在分析少年犯罪問題時,曾用下圖說明家庭、學校、同輩群體等社會環境因素在犯罪少年人格發展中的作用。父母對子女的關心與愛,與子女對父母的安全依戀以及子女的勤奮好學有關。依戀父母的孩子,入學後也依戀學校。他們很少與不良少年往來。相反,自幼得不到父母關愛而不能形成安全依戀的孩子,入學後也不會以學校為依戀對象,而要受家庭以外同輩的較多影響,與不良少年來往頻繁,逐漸形成反道德價值觀,形成人格缺陷,最終有可能釀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