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缺陷人格的產生有遺傳和生理因素的影響,但是,真正對人格塑造起主要作用或者說是決定性作用的還是社會因素。因為人畢竟是社會中的人,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離開了社會生活,人的社會心理(包括人格特征)就不可能形成,人就不是社會意義上的人,也就不可能成為刑法的評價對象。因此,無論是健全人格還是缺陷人格的生成,都必須具備相應的社會學基礎。1.家庭環境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個體出生後最早接觸的社會環境。家庭的各種因素,例如,家庭氣氛、家庭成員的人際關係、家庭結構是否健全、雙親的養育態度等對兒童心理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研究表明:如果家庭破裂,家庭氣氛不和諧、緊張,或者對子女的教育方法不科學,對子女的要求太苛刻或放任自流等,都可能使兒童產生強烈的挫折感或自暴自棄、悲觀失望,或任性、反抗、粗暴等。如果在兒童以後的生活中這些不良的品質未能及時矯正反而進一步發展,就可能成為缺陷人格。從小與父母之一分開,或從小失去了父母或其中之一,會對兒童的人格和行為有重大的影響。有研究比較過育嬰院的嬰兒和在自己家中的嬰兒,發現一歲時育嬰院的孩子與成人的關係有障礙,很少對成人依附,並且言語落後、情緒冷漠等。還有研究發現,棄兒有更多的心理疾病,較可能變得具有攻擊性、反叛和難以相處;孩子生活在殘缺家庭或寄養家庭中往往得不到父(母)愛,很可能對人格的早期發展產生許多負麵的影響;體貼、溫暖的家庭環境能促進兒童成熟、獨立、友好、自控和自主等特征的發展,而過度焦慮的孩子常有過度保護、對子女反應十分幼稚化的母親;隻要不惹麻煩父母便漠不關心的孩子,其成就動機和自我價值感都較低;受父母溺愛的孩子,常缺乏愛心、耐性和挫折容忍力;經常受到體罰,孩子會變得難以管教,而且會發生更多的攻擊行為。一項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溝通方式的研究結果表明,與正常家庭相比較,患者的家庭成員之間在交談方式上較少彼此感應並且缺乏人際感受性,成員之間不願意傾聽對方的話語,很少有信息交往。有人在分析曾經轟動全國的大學生馬加爵殺人案的犯罪原因時指出:“馬加爵的家庭是沉悶而缺少快樂的,……而對於馬加爵這樣聰明和敏感的孩子來說,這樣的家庭環境更為可怕。”“馬加爵殺人的動機是什麼?是不是變態殺人狂?”,2004年3月20日。由於缺乏與家庭成員的心理溝通,加之家境貧寒,使馬加爵形成了孤僻、自卑等人格缺陷,當其與同學因為小事發生衝突時,這些人格缺陷就促使其形成了強烈的仇恨報複心理,正是在這種罪過心理狀態的支配下,製造了係列殺人慘案。2.學校教育的影響學校教育是影響兒童心理發展的主導因素。如果學校教育的內容和教學方法不遵循兒童心理的特點和規律,過分壓製兒童的個性發展,那麼長期壓抑的結果就可能導致個性的畸形發展或變態。
例如,對學生的打罵和歧視,可能導致其反社會人格的形成;對青少年性教育的忽視,可能導致青少年對性問題的過分神秘,久而久之就可能逐漸形成性變態或性心理缺陷;片麵追求升學率,兒童的學習負擔過重,可能導致神經衰弱、精神分裂症等。學校德育使學生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智育使學生掌握係統的科學文化知識與技能,促進智力的發展。課堂教育是學校教學的主要環節,在傳授知識的過程中,訓練學生習慣於係統、有明確目的的學習,克服學習中的困難,可以培養堅定、頑強等性格特征。體育不僅使學生掌握運動技能,也能培養意誌力和勇敢精神。美育使學生掌握審美知識,形成一定的審美能力,通過對美的理解和欣賞,正確區分美與醜、真與假、高尚與低級、文明與野蠻,形成審美情操。勞動教育使學生形成正確的勞動觀點和勞動態度,建立良好的勞動習慣。校風也影響學生人格的形成。良好的校風、班風促使學生養成勤奮好學、追求上進和自覺遵守紀律等人格特征;不好的校風會使學生形成懶散、無組織、無紀律等特征。教師是學生的一麵鏡子,是學生經常學習的榜樣。學生往往以各種情感和猜測盯著教師。教師的言行對學生人格的形成會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有威信的教師,學生言聽計從,他的高尚的品格、淵博的知識、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富於同情心、謙虛樸素等,都會對學生產生深刻的影響。沒有威信、缺乏責任心的教師,學生不願接受其教育,但他的消極性格如粗暴、偏心、神經質等,可能對學生產生自暴自棄、不求上進等不良的影響。3.社會階層以及各種社會問題的影響差不多每個社會都存在社會階層(或社會階級)。較高階層的人比較低級層的人擁有更多的物質財富和個人聲譽,享受更多的教育並較能控製自己的命運。在當今中國社會,雖然不存在明顯的階層分化,但是在收入分配、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居民住房、安全生產、司法和社會治安等方麵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仍然較多,城鄉、區域社會發展仍然不平衡,低收入群眾的生活仍然比較困難,少數黨員幹部作風不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比較突出,奢侈浪費、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這些問題的存在對缺陷人格的形成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特別是弱勢群體問題和不少方麵客觀存在的差距問題應引起社會的重視。有關研究表明,弱勢群體中不斷發生的暴力犯罪現象,確實是困擾全社會的現實問題。對此,我們應持一種理性態度,不能認為弱勢群體比其他群體的個體更樂於犯罪,或者更具有反社會性,而是由於弱勢境遇給他們帶來的一係列生存與發展的障礙,限製了他們滿足基本需要的手段的選擇範圍,使他們不具備其他群體的生存空間,發生了一些犯罪行為。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治本之策,不是亂用重典就可以解決的,隻有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與分配機製,並積極創造條件使弱勢群體擺脫困境,解決他們生存與發展的現實需要,才有可能對該群體中突出的犯罪現象進行控製。否則,這種現象的蔓延不僅會使弱勢群體間相互效仿,而且還會使他們的罪責感弱化,其結果是犯罪合理化的偏執認識促使個體在作出犯罪選擇時失去應有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