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八章(1 / 2)

人格結構五大要素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本論著在第一篇人格塑造論中提出了人格是一個人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機結合方式的特征的概念,並進一步指出個體之間的知、情、意、信、行的有機結合方式存在著不同的特征,這就構成了不同的人格差異。根據這種劃分可分為三種人格形態:第一,雙重人格;第二,病態人格;第三,健康人格。其中雙重人格是一個人的知與情、意、信有機結合的內隱狀態與其外部言行相背離的人格。經過對各種犯罪現象產生原因的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筆者認為,自然人犯罪產生犯罪的最具有決定性和說服力並且具有根源性質的主要原因就是個體人格的內隱狀態與其外部言行的背離狀態,就是人格結構五大要素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雖然雙重人格不必然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雙重人格更多地反映了某個曆史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的基本狀態,反映了健康人格塑造的曲折曆史過程,反映了人格的內隱狀態與理想社會對人的較高要求的衝突,反映了人的言行方麵對社會倫理道德要求甚至對法律要求的一般背離和違反等等;但是,正是這種人格結構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導致這種人格背離一旦落入了刑法保護的利益範圍並且符合某個犯罪構成要件時,這就形成了某種犯罪產生的原因。換句話說,雙重人格不必然構成犯罪,但是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必然具有雙重人格。例如,某單位的一位領導平時表現非常好,他不但具有領導應當具備的“知”,而且經常在會議上作報告宣傳“反腐倡廉”,但是,散會後回到家裏馬上就開始了索賄受賄的活動,這是典型的雙重人格。顯然這位領導的行為已不是一般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人格結構五大要素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是犯罪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這是因為:第一,人格的內部結構五大要素諸如知、情、意、信、行始終處於動態的變化之中,這種動態的變化隨時可能發生與社會穩定的正常要求,特別是與刑法的要求(該作為則作為,不該作為則不能為)相背離,因而這種人格結構五大要素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是犯罪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第二,每一個自然人都是一個自由行動的主體,幹什麼或不幹什麼,做或者不做什麼都是由某一個自然人自己決定的。雖然外部的很多因素製約著某人某個決定的做出,但歸根結底最終的決斷還要憑借某個人在知、情、意、信等方麵的綜合能力,也可以說是某個人在特定環境下的“自由心決”過程。法官審理案件並做出裁判的過程一般要經過一個“自由心證”的過程,這是說法官憑借其自身的知識經驗,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法官的職業道德和日常經驗法則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等通過法官內心的自由決斷和判斷過程而進行裁判案件的活動。借用“自由心證”的法律概念,一個人的行為的實施其實就是一個“自由心決”的過程。“自由心決”不否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影響力,從人格結構的五大要素來看,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基礎上,一個人的認知程度、情感狀態、意誌強弱、信念堅定與否,人格的這些內部結構的“自由心決”之結果必然導致產生不同的行為外觀,這種“自由心決”的過程正是一個人能否將“知”與“行”相統一的關鍵所在。

當“自由心決”過程中的某個要素失去控製而發生偏離一定時期社會的正常要求和刑法保護的利益要求時因而出現人格結構的非穩定性特征時,就可能產生越軌行為或者犯罪行為。例如,情感的失控可能導致傷害、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意誌的薄弱可能會使人“隨波逐流”而卷入共同犯罪的漩渦之中;堅持犯意的不良意誌形態則可能成為支持犯罪的力量等等。第三,由於社會生產方式的變革,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人類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變化,與之相伴的每個人的需求包括物質需求、心理需求、精神需求等各種需要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這種巨大變化必然使人格結構的五大要素的內容處於不斷更新的過程中,這種人格要素內容的更新在人格特征上表現為非穩定性質和易變性質,這在客觀上恰恰為犯罪現象的發生提供了“源泉”,這也許正是人類社會有犯罪概念以來犯罪現象難以根除的原因。第四,人格結構五大要素的發展變化過程既是一個主觀過程(“自由心決”過程),又是一個客觀過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教育等客觀因素影響之必然性),是這兩種過程的各自作用和交相複雜的作用過程產生了現實的人格存在形態。而這兩種過程不可能時時刻刻保持動態的和諧一致,因而還會出現一些非穩定性和易變性的時段,這是一個客觀事實,這段“非穩定性和易變性的時段”反映在自然人身上,就是易發犯罪的時間。因此,這兩種動態過程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是犯罪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總之,深入分析犯罪現象產生的深層次根源得出的結論就是:人格結構五大要素的非穩定性和易變性是一切犯罪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