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七章(1 / 2)

有的學者在論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觀模式時指出,目前,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和曆程同樣具有中國現階段的特點。在探討該問題時要把握三個基本方麵:一是宏觀社會係統。它與自然係統和思維係統相獨立,是各個係統心理反應的決定環境,包括社會發展的客觀條件、不良社會意識的作用機製等方麵內容。二是文化環境係統。群體和環境都從屬於文化環境係統,犯罪心理的產生正是個體在高級整合機構的調整下,通過社會輸入的不良意識進行心理操作的結果;在文化環境係統中,與個體產生犯罪心理有關的首先是作用空間與有害環境,其次是體現各種意識形態內容的媒介或媒體,最後是以人際交往工具為表征的符號係統。三是個體因素係統。主要指個體不良心理結構,它經常表現為主體的不良需要結構和各種反社會化的學習方式。四、多因素論該理論認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時,要顧及社會因素和主體因素及其關係。包括社會學因素與生物學因素、先天因素和後天因素、外因和內因以及它們自身的基礎與發展趨向。五、“聚合效應”論該觀點認為,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發展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可分為外部因素和主體因素兩部分,原因與因素概念要有區別地應用。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們與個體犯罪之間存在著一種因果關係,二者之間具有必然性;而影響犯罪心理產生的因素則是指它們有可能在特定的條件下成為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因,而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一定導致犯罪心理的出現。六、綜合動力論該理論是在設立指標進行大規模的問卷調查基礎上提出的。該理論認為,人們的犯罪意識歸根到底是由其所在的社會環境決定的,各種製約人們成長的客觀條件並不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而必須通過個體內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轉移作用才能對其行為發生影響。個體的內在因素大體可以分為內驅力係統和自控力係統,如果內在自控力體係出現缺陷,不足以正常發揮其遏製不良社會誘因並不足以控製朝著正確行為導向的功能,個體就會經受不住內外誘因的衝動的壓力而產生犯罪意識,出現犯罪行為。七、綜合動因論該理論認為,個體犯罪原因是一個整體係統(母係統),這個整體係統是由若幹相互聯係和相互作用著的主體內外因素(子係統)所構成的,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原因網格結構。作為整體係統的個體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體內外因素沒有的特有屬性。由於各組成因素間的交互作用,個體犯罪原因處於一種動態變化之中。犯罪主體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行為的產生,正是多種主體內外因素綜合的互為動力作用的結果。犯罪綜合動因論注意個體犯罪原因的整體性、層次性、結構性和動態性,將影響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為主體因素和主體外因素兩大類。“主體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賴以形成的生理狀況、心理和行為發展水平等因素。

生理因素是個體心理發展的物質基礎,它使犯罪心理帶上個體特定的年齡、性別、神經類型以及異常的生物學因素的色彩。心理因素是指主體原有的心理結構中存在的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關係的不良因素,主要包括個性傾向和性格結構中的不良因素;犯罪人通過這些不良的心理因素,積極地吸收主體外的不良因素,從而內化為犯罪心理。行為因素是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為特點;根據反饋原理,不良行為如果得逞,會反作用於不良心理結構,使不良心理結構得到強化和發展;惡性發展的趨勢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結構。“主體外因素”是指與犯罪心理形成有關的存在於主體外的客觀因素,包括社會環境因素、自然環境因素和情景因素等,以及家庭、學校、工作、居住、交往、職業等小環境因素;自然環境因素包括地域、季節、時間、自然災害等因素;情景因素包括侵害對象、現場其他人、現場條件和氣氛等。綜上所述,生物學派和社會學派理論探討的問題實際上是影響犯罪心理形成與轉化的因素,而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它們回答的問題是: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受哪些因素影響的。精神分析學派理論探討的是犯罪動機,它回答的問題是人為什麼犯罪,或者說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為了什麼。至於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的,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轉化與人性有何關係等問題,則沒有涉及。八、犯罪是一種永恒的社會現象這是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多數人的觀點。例如,林紀東認為:“犯罪為與社會俱來之病象。蔡墩明教授指出:“有社會就有犯罪,犯罪對社會而言,實無法避免,然而犯罪之趨勢不因社會進步而改善,反而隨社會進步而惡化。林山田教授更進一步分析說:“犯罪乃社會共同生活中必然的一種社會現象,因為在任何形態的社會中,均存在著犯罪的事實,沒有任何例外的情況,社會結構的改變,隻有影響犯罪的質與量而已,犯罪依然長久地存在。因此,犯罪雖為社會的病態表征,但就社會的結構與功能的相關性觀之,實為社會的一種規則現象。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在回答犯罪為什麼是一種永恒的社會現象時,由於各人所持的依據不同,又有“社會文化結構決定說”與“生存競爭失範說”之分。“社會文化結構決定說”認為,犯罪是一種嚴重違反社會倫理規範的行為,它是由一定的社會文化結構所決定的必然現象;犯罪的內容與一時一地的文化曆史因素密切相關,而且常因人類生活方式及價值觀念發生變異而隨之俱變。“生存競爭失範說”主張,犯罪是隨著社會生活所發生的必然現象,它是在個人生存競爭中,超越某一適當程度之範圍,而由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刑罰是調節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協調而不衝突的工具,使個人行為與社會生活理想走向一致。該理論進一步指出,社會越開化發達,生存競爭越激烈,犯罪也必然相對增加。九、犯罪原因的多元性理論另外一些台灣學者則認為,犯罪現象的存在並不是某一個體或者某種社會因素所導致,也不是某一學科或某種理論能夠闡釋,而是由多種個體因素和社會因素綜合而成,隻能由多種學科和理論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