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七章(2 / 2)

但在各自的多元性罪因理論中,由於認識的角度不同,對導致犯罪形成的多種因素及其相互關係的闡述也有一定的差異。林紀東認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三方麵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他指出,關於犯罪原因的研究,可分為一般研究和特別研究。一般研究著眼於犯罪的外部原因,即研究季節、人口密度、教育文化狀況等因素對犯罪的促成;特別研究著眼於犯罪人的家庭環境、經濟情形、職業環境等因素對犯罪的促成。林紀東還認為,要徹底研究促成犯罪的原因,一般研究和特別研究同等重要。基於此種認識,林紀東將犯罪原因的研究分為由犯罪現象看犯罪原因、由犯罪人看犯罪原因、由性別、年齡看犯罪原因以及一般經濟環境與犯罪原因的關係等四個部分。其中,在“由犯罪人看犯罪原因”中,他指出,先天原因、出生原因、家庭環境、學校生活等,對於一個人人格品性的形成具有極大的影響;家庭、學校、社會以及文化環境中的缺陷也對人的不良人格的形成及其外化為犯罪行為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作用。然而,從總體上看,在導致個體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種因素中,社會環境因素是最為重要的。正如他所主張的:“蓋由根本處言之,犯罪本身就是一個社會概念,是社會生活失調的現象,犯罪的結構,侵害了社會安寧秩序,犯罪的發生,也由於社會的原因,怎能偏重素質的因素,忽視社會環境的因素,亦近舍本而逐末?張甘妹認為,犯罪人陷於犯罪的原因,可大致分為內在的原因與外在的原因兩大方麵。內在的原因又可稱為個人的原因或素質的原因,例如,個人身體、體質的特征,精神、心理特性,遺傳關係,性別,年齡等因素,凡因個人內部的特質足以影響犯罪行為者均屬之。外在的原因又可稱為社會的原因或環境的原因,例如,季節、時日、地域、經濟狀況、家庭環境、學校教育、婚姻關係、職業關係、文化環境等,凡社會上之各環境條件足以影響犯罪人犯罪性之形成及犯罪行為者均屬之。林山田指出:“就犯罪原因之觀點言,犯罪乃由內在與外在的因素,即遺傳與環境的因素,交錯影響而成的人類行為。此種內在與外在的因素是如何地交互影響?其在犯罪行為中各占多少的分量?我們迄今還是無法客觀而精確地加以測定,因為人類行為並非單純的自然科學上的因果關係,而是心理學上的或人文科學上的因果關係,才能加以解釋者。他認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組合而成的一種“情況聚合”(konstellation)。這種情況聚合可分為“促進犯罪的情況聚合”與“阻止犯罪的情況聚合”。蔡墩銘教授從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角度出發,認為“個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這個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異。人格是非常複雜的,犯罪人的人格則更複雜。。這些觀點說明我國台灣地區學者比較全麵地挖掘和分析了各種促成或者與犯罪相關的因素,幾乎囊括了社會、個體以及自然方麵的一切因素。由於個人的研究重點不同,因此,不同學者強調的因素也有差異。另外,我國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學者們也對犯罪原因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們都傾向於認為,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由家庭的不良影響、學校教育的缺陷以及不良的社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不良的社會因素主要指不良的書刊、電視、電影、錄像等亞文化,結交不良朋友、加入不良幫派等社會交往以及藥物濫用與藥物成癮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