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1 / 3)

隨著時代的變遷、經濟的變遷、生活方式的變遷以及人們觀念的變遷和各種環境的改變,犯罪現象不僅以傷害、殺人、強奸、詐騙、盜竊犯罪等傳統方式出現,而且還與高科技手段相聯係產生了網絡犯罪、環境犯罪、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等新類型犯罪。這些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呈現非常繁雜化和多因素化的勢態,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是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關於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在理論上有不少流派和觀點,歸納如下。第一節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各學派理論介紹一、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精神分析學派理論的產生與發展該學派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創始人弗洛伊德(SigmundFreud,1856-1939)在心理學領域開創的精神分析理論,在世界範圍內影響極廣。精神分析學派不僅擴大了心理學的研究領域,比如對無意識、夢、過失與錯誤等問題的研究,而且在研究人的深層次的心理上,不滿足於研究精神現象的“表麵價值”,而是追本求源、尋根問底,對人的心理現象進行深刻的剖析;同時,在研究方法上所采用的“自由聯想法”以及榮格的“詞的聯想法”等,都成為心理學廣泛采用的方法。許多名詞術語,如“無意識”、“文飾作用”、“自卑感”、“優越感”、“內傾”、“外傾”、“補償作用”、“投射作用”、“壓抑作用”等都經曆了實踐的檢驗,成為心理學的流行用語。由於精神分析學派的研究主題涉及以往沒有涉獵的關於人的心理深層結構、內在心理動力,以及對性問題的特殊注意,並把人的心理動力和能量最後都歸結為性的問題,這就使精神分析理論本身被披上了一層濃厚的神秘麵紗。該學派認為,人的許多行為都來源於無意識過程,是受性本能驅使的。人格的形成是生物欲望(即裏比多,libdo)發展的結果。人格結構分為本我、自我、超我三個部分,這三部分互相滲透、互相作用,充滿衝突,產生動力作用,支配人的行為。(1)本我或伊德(id):是一個人生來所具有的各種本能衝動的總和。它的特點是無方向性、無邏輯性、未分化性;它隻根據“快樂原則”活動,是人的一切特性的基礎。(2)自我(ego):是所謂“現實化了的本能”。當本我按照快樂原則進行活動時,由於本我隻是混沌的欲望,無法與現實相接觸,必然要通過與外部世界發生關係來實現自己的目的。在與外界相接觸、相交往的過程中,追求快樂的目的行為必然受到現實社會的約束,在現實的反複教育下,認識到環境的危險,變得懂道理了,它控製本能和欲望,在現實允許的合理的生活中實現快樂的目的,即既要獲得快樂,又要避免痛苦,因而從本我與現實矛盾衝突中就分化出了自我。自我按照“現實原則”進行活動,自我的作用就是要控製本我與外界現實相接觸,滿足生理衝動,避免痛苦,同時又要在超我的監督和約束下,調解本我與現實的衝突。(3)超我(superego):是以良心和批判能力為主體組合而成的,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是人格中最後形成的最文明的部分,可以說是人的一種理想。

它是在自我與現實的衝突中分化出來的,並在自我不能滿足現實環境的要求時,以滿足個體的要求。超我包括兩個部分:一方麵是所謂的“良心”,這是一種是非感,譴責和懲罰違反道德行為的標準;另一方麵是自我理想,這是確定道德行為的標準。因而,超我按照“道德原則”或“理性原則”進行活動,它的職責是指導自我去限製本我的活動,同時,根據社會道德規範確定道德行為標準,以及對違反社會道德標準的行為進行懲罰。精神分析學派認為,人格結構的三個部分互相衝突、互相滲透、互相作用而構成一個整體。當這三部分彼此和諧時,即為正常人;而當行為人的人格結構與需要層次不能達到彼此和諧,在“超我”又有缺陷時,其“本我”的盲目衝動就不會受到“超我”的約束、管製,因而就會產生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或犯罪行為。最先用該理論來解釋犯罪心理和行為的並不是弗洛伊德,而是德國犯罪學家艾其浩。他認為,本我的盲目衝動和性本能是促使一個人犯罪的原動力;犯罪人的自我不完善、不成熟,使自身對行為的控製出現弱點甚至裂痕,於是,犯罪人便可能以急躁的、緊迫狀態的衝動和焦慮釋放本我;犯罪人的超我不完善、有缺陷,不能控製衝動性的本我。此外,還有人用侵犯本能、利欲本能、性本能和權欲本能來解釋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侵犯本能說”認為,人之所以產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是由於人的侵犯本能突出發展所致。侵犯本能是動物在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進化過程中,賴以維持自己生存的一種本能。人是由動物演化而來的,雖然在長期的演化過程中這種野蠻的侵犯本能已逐漸消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在社會的約束和監督之下,人的侵犯本能處於隱蔽狀態,但在發怒和激烈爭鬥時,它就會不自覺地流露出來。“利欲本能說”宣稱,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動力。生存欲求即利欲心,這是人的一種內驅力。當一個人的利欲本能長期得不到滿足時,便可能謀求不正當的補償滿足,從而誘發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的產生。“性本能說”認為,性衝動是產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動力。甚至認為,“十個案子九個奸”,有些刑事案件雖然表麵上是詐騙、搶劫、盜竊等財產性質的犯罪,或者是殺人、傷害等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但是,隱藏在犯罪現象背後的真實動機卻是為了滿足性的衝動。“權欲說”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優越、崇尚權力的欲望。當這種欲望長期得不到滿足時,就會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為了克服自卑感而進行的過度補償的結果。與精神分析學派有關的“挫折攻擊理論”也有一定的影響。該理論代表人多拉德(DollardJ.)和米勒(MillerN.E.)等認為,犯罪是個體受挫折後所產生的一種攻擊反應行為。挫折是指個體在從事有目的活動過程中,遭到幹擾或障礙,致使其動機不能實現、欲求不能獲得滿足時的情緒狀態。該理論認為,當一個人的動機受到挫折時,為了減輕心理的緊張情緒,使內心保持平衡,必然要通過侵犯攻擊行為來宣泄內心的不滿,因而侵犯攻擊行為就成為最原始而普遍的一種反應。

侵犯攻擊行為的形式,往往受到欲求的程度、個體的人格特征以及挫折的突然性等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發生攻擊行為之前,必定先有挫折;受挫折的強度越大,其攻擊行為的強度相應亦大,反之,挫折強度越小,攻擊行為的強度也就微弱。一個人產生挫折,可以由多方麵因素造成,而相應的攻擊行為則可以從三個方麵表現出來:一是內罰性反應,即是把受到挫折的原因歸咎於個體自身,對自己自責、損傷,甚至作出極端的自殘行為;二是外罰性反應,即是把受挫折的憤怒情緒和攻擊行為指向社會、團體和他人;三是不罰性反應,即不把攻擊行為指向任何一方,將其局限在最小的限度,或予以忽視。該理論認為,在這三種情況中,外罰性反應最容易導致暴力犯罪行為的產生。當一個人的欲求得不到滿足時,個體即將這種激怒的情緒通過向社會或他人實施攻擊行為或報複行為來得到補償,從而求得心理的平衡。因該理論將挫折與產生攻擊行為的關係絕對化了,且忽視法律、道德對人的影響,忽視個體自身的意誌對欲求的控製和調節作用,因而受到了一些學者的批判。犯罪的精神分析學派理論將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的產生歸結為人的本能衝動,並認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動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動力,這顯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的。該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嚴格的科學性,並帶有主觀主義色彩;研究對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這就決定了其結論是荒謬的,它忽略了社會環境對犯罪心理和行為的決定作用,沒有真正揭示出犯罪心理產生的實質。從客觀效果上看,它實際上是在為犯罪人開脫罪責。因為按照該學派的觀點,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是無法抗拒的本能衝動,而不是犯罪人的有目的、有意識的心理活動和行為表現。顯然,用精神分析的觀點來解釋犯罪心理和行為是極其牽強附會的。然而,該理論在治理和預防變態心理者犯罪方麵還是有一定的實踐價值的。二、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生物學派理論的產生與發展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犯罪心理學家龍勃羅梭(1836-1909)是該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在當監獄醫生期間,以犯罪人為研究對象,他曾對監獄收押的幾千名犯罪人進行過人體測量和外貌考察,並運用生物學、遺傳學、心理學等理論對犯罪人進行研究,發現許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應上都顯著地與常人有別。例如,在生理特征方麵,天生犯罪人具有異常大或異常小的頭骨,狹窄的額頭,大小不對稱的耳、眼睛、顏麵以及突出的齶骨等;在心理反應方麵,天生犯罪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心理上的冷漠和精神上的無知覺狀態,並由此導致其同情和憐憫的道德意識衰退以及缺乏顧及和自我良心譴責等。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類在進化過程前期野蠻人所具有的特征,這些特性通過隔世遺傳表現在現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犯罪心理活動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決定的。1876年,龍勃羅梭的名著--《犯罪人論》問世,其理論基礎是犯罪的生理遺傳決定論。在該書中他將犯罪人分為三大類共七種:(1)“遺傳的犯罪性”(atavislutivecriminality),這類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類型又複分為天生隔代遺傳犯罪人、癲癇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