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3 / 3)

薩瑟蘭將其理論歸納為九條主要內容:犯罪行為是學習的;犯罪行為是在與人的交往過程中,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影響而學到的;犯罪行為的學習,主要產生在與之關係密切的社會集團中;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方法、犯罪動機、犯罪技巧、態度、理由等;對於特定動機和衝動的學習,主要通過法律規範讚同或不讚同的確定性而學得的;犯罪行為的產生,是因為行為人違反法律的想法戰勝了遵守法律的想法;人與人之間由於相互影響的頻率、持續時間、順序和強度的不同而影響到犯罪的學習;犯罪行為的學習過程與一般行為的學習過程是一樣的;人類一般欲求和價值觀念的理論不能用於解釋犯罪,雖然犯罪行為也是一種欲求和價值觀念的體現,但非犯罪行為也同樣是一般欲求和價值的體現。該理論無疑可以用來解釋一部分犯罪原因,但其缺陷也是明顯的,因為它忽視了人的主觀能動性,無法解釋為什麼在相同的環境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卻並不犯罪。“文化衝突理論”指出,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的社會團體由於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風俗習慣等方麵的差異,導致了文化規範的不同。犯罪即是不同社會集團的不同文化規範之間衝突的結果。該理論的代表人物是美國犯罪學家塞林(ThorsteinSellin,1896-1994),他在1938年發表的著作《文化衝突與犯罪》中指出,在社會群體用來維護其成員一致性的各種各樣的手段中,刑法占據著重要地位,而刑法是主流文化行為規範的表現,犯罪則是與主流文化相衝突的下層階級和少數民族群體文化的產物;由於下層階級和少數民族群體的文化與主流文化相衝突,所以,遵從下層階級和少數民族群體的文化,就必然會產生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塞林認為,除了不同民族之間存在文化衝突外,不同階層、不同團體、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文化都存在著衝突,所有這些衝突都可能導致犯罪。美國的另一位犯罪學家米勒(WalterMiller)也認為,犯罪是低階層文化的正常反應;低階層文化的核心包括諸如鬥毆、酗酒、盜竊、不當性行為、愛耍小聰明、追求生活中的刺激、欣賞勇猛和堅強,等等。“社會異常論”(又稱壓力論、緊張狀態論、激發論等)認為,犯罪是行為人由於不能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社會地位和社會財富而產生的沮喪和氣憤的產物。美國社會學家默頓(RobertMerton)在《社會結構和反常狀態》一書中指出,美國社會是過分重視實現目標結果的社會,成就和名利是這種目標結果的標準;美國的社會、學校、家庭和大眾傳播媒介都大肆宣揚競爭、個人奮鬥和出人頭地,把物質財富和社會地位作為實現文化目標的主要象征。但是,由於社會歧視性的階級結構和種族等級的存在,所以不是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實現這些文化目標的機會和常規手段,那些處於下層社會的階級由於無法取得同中上層階級競爭的優勢,便會產生一種緊張狀態,並導致破壞法律的行為發生。“標簽理論”則主張,行為人變成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會給其貼上了越軌者的標簽。所謂“貼標簽”,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會輿論把某些個體定義為“越軌者”的過程。

該理論的代表人物貝克(H.Becker)和利莫特(EdninLemert)認為,社會對確有一定越軌行為的人貼標簽,反而會刺激、加強或者促成了被貼標簽者的惡性轉化,從而進行更多的犯罪活動。此外,副文化群論、社會生態學理論等都重視和強調社會客觀環境對犯罪心理和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到了20世紀50年代,美國心理學家班度拉(BanduraA.)將此學派進一步發展。他認為,犯罪行為(特別是攻擊行為)不是與生俱有的,而是後天習得的,犯罪心理的產生主要有三方麵來源:①觀察學習。包括家庭成員的影響和強化、人們所屬亞文化的影響、廣泛使用的宣傳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範例等。②憑直接經驗學習:行為人通過自己犯罪或錯誤行為結果的直接經驗而形成。③生物學因素:適當的環境刺激激活了犯罪的神經生理機製,神經生理機製要限定攻擊性反應的類型、決定感知和受影響的速度,因而它要影響犯罪心理和行為的模式。班度拉認為,觀察學習是最重要的,特別是家庭成員的示範和犯罪鼓勵、父母的攻擊和言語表情、亞文化的犯罪率、符號示範(如宣傳暴力、色情的電影及電視書刊等)對人們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會產生直接影響。犯罪的社會學派理論著眼於社會生活環境,強調犯罪行為的發生主要是受社會因素製約的,反對“天生犯罪人論”和“遺傳決定論”的觀點,具有積極的意義,是有關犯罪研究的一大進步;有的理論在一定範圍還具有一定的說服力,能解釋部分犯罪原因。但這些理論由於過分強調社會因素的作用,忽視了主體生理和心理因素對犯罪行為的影響,加之資產階級世界觀的缺陷,使得這些理論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麵性和局限性。

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我國學者觀點綜述一、內外因素論內外因素論認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從外在因素與內在因素兩方麵去歸納。外在因素主要指主體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客觀存在,包括與犯罪有關的社會問題、家庭不良環境、學校教育中的不利因素等;內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內因,指主體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點,包括特殊的認識結構、不良的個性品質等。有的學者提出,外在條件隻起到外因作用,它必須通過犯罪者的內在因素即內因起作用,導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在於主體心理的特殊性;還有學者提出,內因與外因不是均等與平行的,它們之間存在著錯綜複雜的關係,將其分為內外兩大因素論述完全是便於敘述與分析,在具體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過程中,內外因素所具有的地位與作用也是不同的。二、動力因素論該觀點以內外因素論為基礎,提出外因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內因為心理現象的內在矛盾。它們在發生作用、影響個體犯罪心理形成時,具有一種動力性質。動力因素主要有:潛在的動力因素、轉向的動力因素、激發的動力因素、發展的動力因素、定型的動力因素等。潛在的動力因素是個體在早期的生活經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養和家庭中的不良氣氛影響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產生的潛在因素;轉向的動力因素是指在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與主體消極的主觀因素相互作用時,會發生心理和活動方式的轉向,例如各種不良興趣的轉向、交往轉向、活動方式轉向等;激發的動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動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認知因素、環境因素、情景因素等,同夥的教唆、獎勵、威脅,挫折情景因素,量刑不當及打擊不力的因素等;定型的動力因素是導致犯罪心理趨於定型化的各類動力因素。

該觀點還認為,幾方麵的動力因素層次,既有先後次序,又相互聯係、相互製約;即有發展的連續性,又有發展的階段性。在個體犯罪心理形成與發展的不同階段,總會有占有優勢的主要矛盾,其往往成為相應階段中的主要動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