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2 / 3)

(2)“進化的犯罪性”(evolutivecriminality),此類犯罪性是任何無法抵禦其周圍不良影響的人都可能導致的;此類型的犯罪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人,故又稱之為偶發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傾向者、習慣犯等三種。(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irresistibeforce)支配下實施的“激情犯”,此類型犯罪人無體質異常,精神飽滿,神經和情緒都靈敏,“其犯罪非出自機體的本性,而是基於憤怒、情愛或親情等這些通常是無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見,龍勃羅梭關於犯罪人分類的核心基礎是生理特征。根據他的調查,先天遺傳性犯罪人約占全體犯罪人的1/3,而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龍勃羅梭的理論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著重大的影響,至今仍有一些追隨者。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在他的研究基礎上,對犯罪的生理因素作了廣泛的探討,不斷豐富、發展和修正了龍勃羅梭的理論,形成了一些分支學說。例如,體型說、血型說、內分泌說、染色體變異說以及腦電波說等。“體型說”認為,人的體格類型可以影響其心理狀態,甚至會影響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國的精神病學家克瑞齊梅爾(KretschmerE.1888-1964)和美國的謝爾頓(SheldonW.1898-1977)是該學說的代表人物。克瑞齊梅爾在其《體型與性格》一書中,將人體體型分為瘦長型、矮胖型、鬥士型等三種。他認為犯罪人中一般是鬥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規律性,初犯多,容易改過自新而重返社會;而瘦長型人犯罪的主要類型是盜竊和詐騙;鬥士型人犯罪傾向較大,且物欲強,理性弱,自我控製能力差,容易產生暴力性的財產犯罪和性犯罪。“內分泌說”宣稱,由於內分泌腺對人體的新陳代謝、生長發育等生理功能起調節作用,因此內分泌的失調就會引起人的情緒、意誌以致理智的變化,進而產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狀腺亢進,會引起人的情感波動,易暴躁,甚至發生粗暴攻擊行為;性激素的過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進,增強有力攻擊性,削弱意誌控製和道德感,容易發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經期間由於性激素的變化,容易焦慮、煩躁,易怒,神經緊張、情緒的波動起伏很大,並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染色體變異說”主張,人的染色體數量異常是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原因。通常,人類的染色體正常的是46個,其中常染色體44個和性染色體2個。性染色體又分為X、Y兩種,X是女性染色體,Y是男性染色體,若性染色體的配合是XX,即為女性,性染色體的配合是XY,即為男性。該學說的代表人物傑可布(JacobA.)通過比較研究發現,有些男性的性染色體出現異常,即性染色體中多了一個X或Y而成為XYY或XXY時,就容易出現情緒躁動、理智難以控製、攻擊性強的心理特點,從而容易產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為,且初次犯罪的時間早。但有的研究者認為,雖然有些人的性染色體異常,但並沒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體異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體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

因此,在統計學上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與染色體異常有密切的關係。“腦電波說”表明,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腦電波的異常有關。人類的大腦皮層存在著連續不斷的電活動,如果將引導電極安放在頭皮上,可以記錄出大腦的電活動,所記錄到的大腦電活動的圖形稱為腦電圖;而通過腦電圖儀記錄在頭皮上兩點電極的電位變化,就叫腦電波。根據腦電圖波形的頻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將正常的腦電圖分為四種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靜狀態下出現,β波(beta)在大腦皮層處於活動狀態時出現,ξ波(theta)在情緒緊張或困倦時出現,δ波(deita)在睡眠、極度疲勞或麻醉狀態時出現。持腦電波學說的學者認為,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腦電波的異常有關,特別是δ波與犯罪關係密切。當行為人處於情緒過度緊張或極度困乏時,δ波出現,這時人會出現情緒波動,而此時的意識控製力很弱,會聽任衝動的發生,因而在δ波狀態下,容易導致衝動性、爆發性的犯罪行為發生。然而,有學者對此學說提出了異議,認為腦電波的異常不能作為判斷犯罪者的標準。因為一般檢查犯罪人的腦電波是在其犯罪以後進行的,怎能用事後的檢測來研究行為時的犯罪心理?這是不科學的。此外,人們還廣泛探討了遺傳、種族、生物化學以及神經生理等因素與犯罪的關係。綜上所述,犯罪的生物學派理論將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人的生理因素,認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於其生理因素異於常人。顯然,這種結論是極其片麵的。因為人不僅具有生物屬性,更具有社會屬性。人的心理的產生、行為的實施,雖然離不開作為物質前提和基礎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社會生活條件和人的主觀能動性。犯罪的生物學派理論把一些局部的、間接的生理作用誇大為整體的、直接的作用,忽視和否認社會因素對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影響,顯然是不夠科學的。不過,現代科學技術已經證明,人的生理因素與其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一定的關係,但並不是犯罪的決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動力”。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學派采用科學實證的方法研究犯罪現象和犯罪人,創立了刑事人類學派理論。該學派無論是在犯罪學、犯罪心理學上,還是在刑法學上都是功不可沒的。三、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社會學派理論的產生與發展該學派認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會因素,犯罪心理的產生和發展無不受社會因素的製約。德國的犯罪學家、刑法學家李斯特(LisztF.V.1851-1919)是犯罪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李斯特反對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他承認生理因素對人的心理、行為有重要的影響,但犯罪的產生是犯罪人受到外部社會環境影響的結果,大眾的貧窮是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因此,他認為犯罪行為的產生應包括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兩大部分,其中社會因素是產生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龍勃羅梭的學生、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學家、刑法學家菲利(FerriF.1856-1929)進一步指出,犯罪行為的產生是個人因素、社會因素和自然因素三方麵共同作用的結果(即“犯罪三原論”)。

個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社會因素包括政治、經濟狀態、傳統、宗教、風俗習慣、家庭結構、教育製度等因素;自然因素包括氣候、季節、地形、物產、自然災害等。菲利認為:犯罪的產生,除了行為人人格上的因素外,自然、社會因素對犯罪也有影響,有時社會因素對犯罪起主要作用,有時又可能側重於個人因素或自然因素,不能過分強調某一方麵因素的作用。他同時還提出了“犯罪飽和定律”,即影響犯罪形成的各個因素都有一定的限度,當這種影響因素達到一定量時,犯罪就會發生,且出現對等的關係;當上升到一定量後,犯罪也就飽和了。例如,當社會因素發生變化,犯罪也就隨之產生,但一旦社會因素得到改善,犯罪也就達到飽和狀態,犯罪率即停留在一定的量上,不再變化。20世紀30年代後,犯罪的社會學派理論得到了蓬勃發展,出現了一些分支學說。例如,社會環境論、模仿論、文化衝突論、社會異常論、標簽理論、學習理論等等。“社會環境論”認為,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環境影響的。社會環境是犯罪的培養基,犯罪人則是細菌,當細菌進入培養基後就會產生犯罪。因此,社會環境在某種意義上是犯罪產生的主要因素。該理論完全否認生理因素,也忽視人的心理因素對行為的作用,把人的犯罪行為完全歸結為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顯然是有局限性的。“模仿論”是由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塔爾德(TardeJ.G.1843-1904)提出來的。塔爾德認為,犯罪行為的產生不是先天遺傳的,而是在社會生活中受社會因素的影響而模仿出來的。人類的社會生活過程就是一個模仿的過程,由於人與人之間互相模仿,社會才得以發展並保持穩定,因而模仿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行為源泉。他於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規律是:人們之間接觸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層人物模仿上層人物;農民模仿貴族;小城鎮和農村模仿城市。當兩種互相排斥的東西同時流行,其中一種將取代另一種。他認為“模仿”反映了人與人之間心理上的聯係,犯罪也遵從一般的行為模仿規律,犯罪是社會造成的,社會因素是犯罪產生的根源,模仿則是傳播犯罪的基本途徑。正是人們在社會生活的互相聯係、互相接觸中,通過模仿學會犯罪進而傳播開來的。後來的研究者認為,塔爾德用心理學的模仿規律來解釋犯罪現象,是把複雜的犯罪現象過於簡單化了。不過,塔爾德的理論批判了犯罪生理學派理論的缺陷,對後世的影響較大,同時,對犯罪社會學派理論的形成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不同接觸論”也譯為“差異結交論”、“異化交往論”、“不同聯係論”等,是由美國著名的犯罪學家薩瑟蘭(SutherLandE.H.)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學原理》中提出來的。該理論認為,個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在與他人的交往中,向與自己關係密切的人學來的。他認為,人們學習犯罪行為就如同學習其他正常行為一樣,是在社會生活中學會的。因而,接觸犯罪行為的機會越多,學習犯罪行為的機會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