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五章(2 / 2)

而殺人、傷害、放火、強奸、爆炸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潛逃地點一般集中在中小城市或鄉村、煤礦、林場、茶園等較為偏僻的地方。受經濟條件限製,他們有的務工、經商;有的承包土地;有的靠撿破爛、乞討等維持生活;有的長期在一個地方潛伏,給人以老實苦幹的表麵現象,一些畏罪潛逃者甚至能夠娶妻生子,“成家立業”;還有的因長期在外潛伏流浪,心理壓力大,導致性格變得十分偏執,會無緣無故或因瑣事遷怒於他人或社會,實施新的嚴重犯罪行為等。4.氣候環境、自然環境與犯罪的關係犯罪現象的發生與氣候也許有很大的相關性。氣候炎熱的地區犯罪率比較高,氣溫較高的月份犯罪率也會上升。據德國刑警局的一份調研報告指出,德國犯罪率3月開始上升,7、8月達到高峰,9月開始下降,氣溫每升高1攝氏度,犯罪率上升15%。美國聯邦警察局也早已發現,南方州的犯罪率比北方州高2~3倍,氣溫每升高1攝氏度,每百萬人中犯罪增加66起。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和恩裏科·菲利認為殺人的傾向隨著氣溫的升高而增加,凶殺案夏天比冬天多,所以南方的凶殺案比北方多。但是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在對自殺的係統研究中證實,並非氣溫而是晝長的變化和自殺人數的變化之間表現出某種關係,在歐洲的幾個主要國家裏,自殺嚴格地以同樣的方式發生在一年、一季或一月裏的不同時間裏。他認為龍勃羅梭和菲利的理論根本不能說明這種奇怪的一致性,因為歐洲不同地區的氣溫大不相同,而且變化也多種多樣。相反歐洲幾個主要國家的晝長卻明顯差不多。也就是說自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轉化為社會因素而與犯罪現象相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