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三章(2 / 3)

刑法學的犯罪分類標準的劃分和界定主要是從定罪量刑的需要出發的,而犯罪學則是以犯罪現象、原因、對犯罪進行預防的社會控製政策以及影響犯罪現象的解決方法的因素為其研究對象。因此在犯罪學中,犯罪分類應有利於我們揭示犯罪現象產生的社會原因的多樣性並有利於預防犯罪。所以在犯罪學中,一般是根據犯罪行為特征、行為對象特征、行為人特征、行為人動機特征等來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如前所述,那種以犯罪行為的性質為劃分依據的分類方法在犯罪學研究中被普遍采用,這種方法有利於統計各種犯罪現象,闡明各類犯罪的特征。但由於同一犯罪可能具有多種特征,所以我們在使用不同的標準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時,必然會出現同一犯罪可能歸入不同類型的情況。如在前述刑法學和犯罪學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下,傷害罪在第一種分類標準下是屬於侵犯公民生命的犯罪行為,而在第二種分類標準下則屬於暴力犯。事實上,每一種犯罪行為均具有多種特征,我們在進行分類時,隻能依據某一分類標準統一劃分,因此任何一種犯罪類型都是若幹具有相同特性的犯罪行為個體的集合。而這些犯罪行為個體之間又有不同的表征,使之相互區別,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態。在不同的曆史時期,由於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和社會發展,不但會產生新的犯罪類型(如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且同一犯罪的類型也會發生相應表現形式的變化,即在同一犯罪類型裏發生犯罪形態的變遷。例如同是恐怖主義犯罪,形態可能有所不同,其犯罪主體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犯罪集團;手段可以不同,如人體炸彈、汽車炸彈等;其所侵害的對象可以不同(可以是重要人物、流動人口或某個重要的場所、建築物等);危害程度也不一樣(如有的傷亡輕微,有的則十分嚴重,像2004年9月初發生在俄羅斯北奧塞梯共和國別斯蘭市第一學校的人質案件共造成包括172名兒童在內的331人死亡,其中26人經搶救無效死在醫院,還有76具屍體尚難以得到確認央視國際(2004年9月29日21:41)轉播新華社莫斯科9月29日電。)。犯罪現象總是與一定曆史時期的社會條件相聯係的,在不同曆史時期的社會裏,犯罪現象會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規律。即便是在同一曆史時期的社會裏,由於社會結構、社會製度以及經濟文化的差異性,也會影響犯罪現象的產生、發展以及預防。隨著社會各個方麵逐漸向高級化和複雜化階段發展,社會現象日益呈現出複雜多變的趨勢,犯罪現象作為社會現象的成員也不斷出現應接不暇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手段,新的犯罪形態有時會讓研究者們無所適從,不知道應該將這些新興的犯罪現象歸於何類,預防這些犯罪就更成為難題。根據這些新情況,對犯罪形態的研究目的是在原有的犯罪類型的框架基礎不變的情況下,將新興的犯罪行為按照原有犯罪類型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使具有同樣特征的犯罪同歸於一種犯罪類型之下,以有利於對此類犯罪的發展變化進行整體的研究和分析。)的變化所引起的犯罪趨勢和犯罪規律的變化情況。對於犯罪形態究竟如何進行界定,學術界並未達成一致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