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形態1.刑法學中的犯罪形態犯罪形態應當如何定義?
我國刑法學界的犯罪形態理論有一個發展演變過程。第一階段: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1985年我國刑法學界將“故意犯罪的階段”的提法改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這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第一次正式使用犯罪形態的概念。同時,這也是我國犯罪形態理論的形成階段。在這一階段,犯罪形態局限在“故意犯罪過程中”,還是一個範圍十分狹窄的概念。這表明,當時的刑法學界認為隻有在“故意犯罪過程中”才產生犯罪形態問題。第二階段:犯罪形態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的總稱。雖然我國刑法學界從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對共同犯罪和罪數問題進行研究,但對這兩個問題的研究並未提升到犯罪形態的層次,而是單獨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的。在我國刑法學體係中,一般都把罪數問題放在刑法論的“數罪並罰”中加以研究。近年來,有些學者把罪數問題作為犯罪形態專門加以研究,這就使我國目前的刑法學體係更趨完善、合理。共同犯罪和罪數問題進入犯罪形態的研究視野,使得犯罪形態的概念在內涵與外延上有了新的飛躍,從而從單薄趨於豐滿。杜永浩:《犯罪形態新論--以刑事被害人為視角》,載中國法製網,2003年7月1日。第三階段:犯罪形態的一般概念的形成。隨著刑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推進,刑法學界對犯罪形態的理解和認識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薑偉所著《犯罪形態通論》是這一階段的標誌性學術成果之一。該專著通過對犯罪形態的特征的揭示,以及對犯罪形態與犯罪概念、犯罪構成的關係的闡釋,提出“犯罪形態在刑法理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與犯罪概念、犯罪構成並稱為犯罪論的三大問題”,從而完成了對犯罪形態在刑法學犯罪論中的科學定位。此外,學者吳振興等也對犯罪形態問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他們同樣肯定了犯罪形態研究的重要性,但對薑偉教授的主張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他的觀點過於寬泛,因為若將犯罪形態與犯罪完全等同,犯罪形態這一範疇也就沒有任何特性,還不如直接采用“犯罪”。根據刑法學定罪量刑的基本任務,吳振興等人主張犯罪形態應與定罪量刑相關,必須以犯罪構成為中心,犯罪形態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犯罪構成特定特征的類型化,它既不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個罪,也不是類罪;而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具有特定共性的犯罪進行相應分類形成的形態。2.犯罪學中的犯罪形態在犯罪學視野裏,從微觀層麵看,犯罪是一種個體的反對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這時我們稱犯罪為個體犯罪行為;從宏觀層麵看,犯罪則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社會現象--這時我們稱犯罪為社會犯罪現象或犯罪現象。犯罪現象在本質上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關係的行為。從現實情況來看,犯罪所危害的社會秩序和社會關係主要包括政權統治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社會生活秩序、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公共安全關係、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關係、市場主體財產關係、國防利益關係和國家廉潔製度等社會關係。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形態”,即“事物的狀態或表現形式”。
英文為configration,意為構造、結構、配置、外形等。因此從字麵上理解,“犯罪形態”便是指犯罪現象這一特定事物的狀態或表現形式或其外形。具體地講,它是指在一定曆史發展階段上,一個社會中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類型、犯罪手段和方法等各方麵的基本狀態或基本表現形式。犯罪形態在一定時期主要表現為不同犯罪類型自身間的比較以及某類型犯罪之犯罪人的年齡分布、犯罪人的組織狀況、犯罪地域分布、犯罪手段使用狀況等。刑法理論中存在犯罪形態的概念,主要指犯罪的故意、過失形態和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形態。在犯罪學中提出犯罪形態的概念,顯然應與刑法中的不同,因為概念、範疇應為學科建設服務,而這兩門學科的目標與任務存在明顯的差異。刑法中的犯罪形態的劃分和界定是為確定犯罪主體的主觀過錯以及犯罪行為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務的,從而為定罪量刑提供依據。犯罪學中的犯罪形態的研究主要是為了揭示犯罪現象,研究犯罪原因,尋求有效的犯罪預防對策服務的。與犯罪的性質相對應,犯罪形態也可以從兩個方麵來劃分。從個體行為層麵上看,犯罪形態是指個體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即個體犯罪形態,如該個體的年齡、智力、學曆、職業以及犯罪實施的手段與方法、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等方麵狀況。從社會現象層麵上看,犯罪形態即社會犯罪現象的狀態,簡稱為社會犯罪形態。社會犯罪現象的形態由整個社會的個體犯罪行為的形態聚合而成,個體犯罪形態是目前社會犯罪形態的組成部分。社會犯罪形態關注社會整體的犯罪現象,反映出超越於個體犯罪行為的形態的整體性,其視界遠非個體犯罪行為的形態所具有。其形態主要表現為社會犯罪數量、犯罪率、犯罪類型結構、犯罪人的年齡分布、犯罪時空分布、組織狀況、犯罪實施手段等。基於犯罪學的學科目標,更多關注的是社會犯罪形態以及各種犯罪類型的變化形態。當然在研究社會犯罪形態時,不可避免地要以個體犯罪行為的形態為分析基礎,可以說,對個體犯罪行為的形態的分析僅是研究社會犯罪形態的一個中介、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對犯罪形態的研究,使犯罪的結構、手段、對象等狀況明了,能為製定犯罪預防對策指明犯罪防控的方向和重點。在發掘出形成犯罪形態的深層原因之後,我們就能以之為基礎提出針對該犯罪形態的具體調控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可見,犯罪形態的研究作為犯罪現象研究的一個新視角,對於揭示犯罪現象、製定犯罪預防策略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3.犯罪類型與犯罪形態如前所述,我們對犯罪及其分類作了必要的分析。犯罪學中的犯罪分類與刑法學中的犯罪分類有所不同,這與其自身的學科性質有關。因為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兼跨刑法學與社會學兩個領域,是個相對獨立的範疇,其犯罪概念並不與社會學中一般的越軌行為相混淆,又不僅限於刑法學中因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而成立的犯罪。犯罪學所界定的犯罪含義要比刑法學意義上的寬泛得多。犯罪學研究的目的是描述犯罪狀況、研究犯罪原因關係,進而提出預防措施,而要達到這種目的,必須在對廣泛的犯罪現象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犯罪形態的劃分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