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二章(1 / 3)

第二章犯罪類型劃分與犯罪形態第一節犯罪類型的劃分除刑法學對犯罪有關問題進行理論探討外,自犯罪學作為一門學科創立以來,犯罪學學者還分別從自己的犯罪觀點出發提出了種種犯罪分類方法。在西方犯罪學史上,最早對犯罪人進行分類的古希臘學者克勞德斯·蓋侖(ClaudiusGalen)將犯罪人分為四類:(1)易怒犯罪人(cholericcriminal);(2)遲鈍犯罪人(phlegmaticcriminal);(3)殘忍犯罪人(sanguinecriminal);(4)憂鬱犯罪人(melancholiccriminal)。眾所周知,早期最著名的犯罪人分類是由意大利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實證主義犯罪學學派的創始人切薩雷·龍勃羅梭(CesareLombrosr,1836-1909)在其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論》一書中提出來的。龍勃羅梭將犯罪人分為以下幾種:(1)生來犯罪人(delinguentenato,borncriminal)。由此而形成的生來犯罪人說,是龍勃羅梭最重要、最有影響的犯罪學理論。龍勃羅梭通過對犯人顱骨的解剖發現,大部分犯人都具有他所發現的異常特征。由此,他認為有五種或更多的異常特征可以表明該犯罪人是一個“生來犯罪人”。同時,龍勃羅梭指出,生來犯罪人與悖德狂者(moralimbecile)和癲癇病人(epileptic)相似。悖德狂者最突出的特征是完全缺乏或幾乎完全缺乏道德感或道德觀念,很容易成為犯罪人。每個生來犯罪人都是悖德狂者,但並不是每個悖德狂者都是生來犯罪人。同樣,所有生來犯罪人都是癲癇病人,但是並非所有癲癇病人都是犯罪人。(2)激情犯罪人(criminalbypassion)。這類犯罪人是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實施犯罪的“情感犯”(或曰激情犯)。他們被認為具有殘忍、魯莽、犯罪行為突發等特點。他們的暴力傾向較為強烈,都是在激情的作用下從事犯罪行為。“其犯罪非出自機體的本性,而是基於憤怒、情愛或親情等這些通常是無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龍勃羅梭指出的所謂的“激情”,“並不是像貪婪、野心那樣在肌體中逐漸產生的激情,而是突然爆發的那些激情。”其中,政治犯罪人(politicalcriminal)則是激情犯罪人的一種特殊類型,他們是社會傳統的反抗者。(3)精神病犯罪人(insanecriminal)。這類犯罪人在生理上與生來犯罪人具有很多相似的特征,但他們對刑罰沒有恐懼感,也不會隱匿自己的犯罪行為,反而會承認犯罪,甚至會炫耀和誇大其罪行。精神病犯罪人主要包括偷竊狂者(kleptomania)、間發性嗜酒狂者(dipsomania)、殺人狂者(homicidalmonomania)、女性色情狂者和戀童癖者,以及歇斯底裏犯罪人(hystericcriminal)、犯罪狂者(criminalmattoid)。(4)偶然犯罪人(occaionalcriminal)。

偶然犯罪人是“那些並不尋找犯罪機會,但總是遇到犯罪機會,或者由於極其輕微的原因而犯罪的人。。偶然犯罪人可以分為四類:①虛假犯罪人或準犯罪人,即那些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迫於非常情況,為了保衛個人、名譽和家庭而偶然地實施犯罪的人;②傾向犯罪人,指那些既無特殊的生理特征,也沒有可以識別的精神疾病,但其精神和情緒特質在某些情況下會有特殊表現,從而使他們容易進行凶惡犯罪行為的人,環境的誘惑或犯罪的機會在他們的犯罪原因中具有重要地位;③習慣性犯罪人,即已養成了犯罪生活方式的犯罪人;④癲癇性犯罪人,即具有在任何時候都會表現出來的潛在癲癇的犯罪人。龍勃羅梭認為,癲癇性犯罪人是生來犯罪人和悖德狂者之間的一種退化類型。此外,龍勃羅梭還對女性犯罪予以關注,並對女性犯罪人作了深入係統的研究。龍氏的學生恩裏科·菲利(EnricoFerri)對他的分類進行了修正後將犯罪人分為五類:(1)生來犯罪人或“本能性犯罪人”(instinctivecriminal)。由於從他們的祖先(犯罪人、酒鬼、梅毒患者、精神病人、低能者、精神病人等)中獲得了不幸的遺傳特征,因而生來就缺乏對犯罪性刺激的抵抗力,因此也具有明顯而早發的犯罪傾向,使得這類犯罪人在年齡很小的時候就從事反社會行為。菲利指出,這類犯罪人“最容易表現出犯罪人類學家所確定的器官和心理特征。。(2)精神病犯罪人。“患有某種精神病的臨床形態,甚至連我們的現行刑法也予以承認的人。(3)偶然犯罪人(或“機會犯罪人”)(chancecriminals)。經受不住個人現實狀況以及自然和社會環境的誘惑而走向犯罪的人。這類犯罪人沒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後天獲得的犯罪傾向,他們的犯罪完全是受到誘惑的結果。“如果沒有這些誘惑,他們就不會犯罪或不會再次犯罪。(4)激情犯罪人。由於強烈的感情衝動而犯罪的人。這類犯罪人一般都是過去表現良好、有正常的道德品質、多血質並且容易激動和過分敏感的人,他們通常都具有神經過敏或類癲癇性格。他們的犯罪可能就是這種性格無意識地導致的結果。(5)習慣性犯罪人(habitualcriminal)。由於在惡劣的社會環境中養成難以更改的習慣而犯罪的人。菲利認為,這類犯罪人沒有或者很少表現出生來犯罪人所具有的那些人類學特征。在菲利看來,習慣性犯罪人的犯罪主要是由於汙濁的環境引起道德感薄弱造成的,而不是他們的先天傾向引起的。習慣性犯罪人大多是社會環境的產物,這些社會環境因素包括被家庭遺棄、缺乏教育、貧窮、在城市中的不良交往,這些因素使個人在兒童時代就已經成為一個偶然犯罪人。龍氏的另一個學生加羅法洛不同意龍勃羅梭和菲利對犯罪人的分類,認為他們的犯罪人分類“沒有科學基礎,缺乏同一性和準確性”。為了與“法定犯罪”相區別,加羅法洛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自然犯罪是那些文明社會都認為是犯罪並用刑罰手段進行鎮壓的行為。加羅法洛據此將犯罪人分成了兩大類,一類是自然犯罪人,另一類是法定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