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學術界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將犯罪分為:舉動犯與結果犯,實質犯與形式犯、既成犯與繼續犯、身份犯與非身份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故意犯和過失犯。在國內,常見的分類標準有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犯罪動機、犯罪人狀況等。以下列舉幾種通常分類方法:(1)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體(即社會關係)進行分類。我國現行《刑法》就是采用這一標準將複雜多樣的犯罪行為劃分為以下十種類型: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由此可見,我國《刑法》比較注重對犯罪行為的分析。(2)按犯罪行為的性質進行分類。可以把犯罪分為下列五種類型:財產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風俗犯罪(即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犯罪)和破壞犯罪(即爆炸、投毒、放火、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犯罪)。(3)按犯罪人的年齡來分類。可以將犯罪分為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其中犯罪人年齡在14~25歲的稱為青少年犯罪。(4)按犯罪人的性別來分類。可以將犯罪分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5)以犯罪的人數為標準。可以將犯罪分為個體犯罪、團夥犯罪、集團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犯罪。(6)依犯罪動機來分類。可以依據其動機的目標所在將犯罪分為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感型犯罪和信仰型犯罪。(7)依情緒狀態為標準。可以將犯罪分為激情犯罪與預謀犯罪。(8)以犯罪人實施犯罪的次數為標準,可以將犯罪分為偶然犯罪與習慣犯罪、初次犯罪與累犯。由於犯罪分類的學者在犯罪原因與屬性方麵的觀點的分歧,或出於學者研究的需要,有些學者僅從犯罪乃個體自然行為的角度劃分犯罪類型(如龍勃羅梭對犯罪人的分類),有些學者僅從犯罪乃個體社會行為的角度來進行犯罪分類,有些學者則從犯罪乃社會現象的角度劃分犯罪。筆者認為,概述而言,對犯罪類型的劃分應當遵循有助於探究犯罪原因的目標性原則,這是以研究犯罪原因為核心內容的犯罪學的學科性質所決定的。隻要是對探究犯罪原因有較大裨益的犯罪分類方法,就應當認為這種分類標準及由此而形成的犯罪類型是具有犯罪學的學科意義的。在某一劃分標準下,則同一類型的犯罪具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犯罪原因,不同類型的犯罪之間在犯罪原因上存在較為顯著的差別,否則,這種對犯罪類型的劃分方法就喪失了犯罪學的學科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說,多元的犯罪分類標準對於犯罪學研究起著重要的作用,它促成了犯罪現象和犯罪原因研究的多維度視角,有利於更全麵、更有效地解析犯罪現象和探究犯罪原因。綜觀各種對犯罪類型的界定方法,它們大多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循該原則,隻是在為達到有助於探究犯罪原因的目標的遠近上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然而,對犯罪的原因與屬性的已有研究揭示了犯罪主要是一種社會現象,與之相適應,犯罪學的犯罪分類研究則應側重於犯罪的社會現象視角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