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斷的一罪,即實質上是數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機關作為一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1.連續犯(1)連續犯的概念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數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例如,甲將乙強奸後,又連續幾天分別多次實施了強奸行為,這種情況就叫連續犯,應當按一個強奸罪,根據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因為連續犯法無明文規定,隻是在刑法第89條追訴時效中涉及犯罪有連續的情況,因此,連續犯稱為裁判上的一罪。(2)連續犯的構成刑法理論認為,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②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並非以時間的間隔長短為標準。③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即使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也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④連續犯實施的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理論界一般認為,在單一式罪名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在選擇式罪名條文中,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或選擇性對象的犯罪構成,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方式或不同犯罪對象的行為,可以成立連續犯。②(3)連續犯的處理連續犯是裁判上的一罪,不適用數罪並罰。根據我國審判實踐的經驗,參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解決:一般的連續犯,可以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危害嚴重的連續犯,可以按照情節加重處罰,以便做到罪刑均衡。2.牽連犯(1)牽連犯的概念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該詐騙行為構成了詐騙罪,其方法行為則構成了偽造公文罪。又如,盜竊一支手槍後又把它私藏起來,在構成盜竊槍支罪的同時,其結果行為又構成了私藏槍支罪。(2)牽連犯的構成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其前提條件。如果隻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了一個軍人的手提包,打開後發現手提包裏有一支手槍。這就不是牽連犯,因為隻有一個行為,不存在牽連的可能。②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內在關係。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並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③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是事實上的關聯;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隻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3)牽連犯的處理在刑法理論上,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即在該罪所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實行並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3.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僅成立吸收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論罪的情況。兩種行為之間之所以具有吸收關係,是因為它們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係,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2)吸收犯的形式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①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製造槍支,後又將其所製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製造槍支來論罪,而把私藏槍支的行為予以吸收。②主行為吸收從行為。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