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協助黨支部做好黨員管理工作(下)(3 / 3)

黨員被勸告退黨的起算時間為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

勸告黨員退黨的決定的主要內容和應向上級黨組織報送的材料。勸告黨員退黨的決定,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被勸退黨員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現在所在單位及職務、主要工作經曆、獎罰情況等;勸其退黨的主要理由,組織上對其教育情況;本人對問題的認識和態度;勸其退黨的意見。

勸告黨員退黨應向上級黨組織報送的材料主要有:支部黨員大會關於勸告某黨員退黨的決定;被勸退黨員的表現情況及證明材料;本人對問題的認識和對被勸退出黨的意見;黨支部對本人意見的說明。

5.對自殺和受刑事處罰黨員黨籍的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黨員自殺的原因比較複雜。黨組織對自殺黨員黨籍問題的處理,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根據問題的性質,實事求是地作出結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凡屬敵我矛盾性質問題,或嚴重觸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對抗組織的審查而畏罪自殺的,應開除黨籍。凡屬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因受到打擊迫害、個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殺的,則不應開除黨籍。作組織結論時,對受迫害被迫自殺的,可寫明被迫害致死。對因其他原因自殺的,應按非正常死亡處理。

黨章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對受刑事處罰黨員的黨籍處理,應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因經濟方麵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也一律開除黨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看分;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麵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過失犯罪,被判處三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上述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6.做好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工作  黨員組織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分為兩種:一種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通常又叫做黨員正式組織關係。黨員因調動工作、升學、招工及其他原因,需從一個地區或單位調到另一個地區或單位時,經黨組織批準,可為其開寫“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種是“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通常又叫做臨時組織關係。黨員臨時外出工作、學習、休養、考察等,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黨組織一般為其開寫“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介紹其在所到單位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其組織關係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黨費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  ×××,(性別),(身份),該同誌(同學)於×年×月×日成為中共預備黨員。  特此證明。  單位  ×年×月×日  同一基層黨委下屬的非獨立的黨支部間的黨員調動,不必轉移組織關係。黨員所到的黨支部接到上級黨組織工作通知後,即可將其編入支部參加組織生活。  黨小組與黨支部不能直接對外單位轉移黨員組織關係。黨員在轉移組織關係時,應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出證明,黨員本人親自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辦理轉移組織關係手續。黨支部開出的證明,必須加蓋支部印章或支部書記簽名蓋章。  黨支部對調出本單位的黨員,要教育其及時轉移組織關係,妥善保管組織關係介紹信,在組織介紹信規定的有效期內,到所去單位的組織部門辦理接轉組織關係手續。對調入本單位的黨員,黨支部在接到上級黨組織開來的組織關係介紹信後,應將其及時編入一個黨小組。  黨支部對於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轉移組織關係,不按指定單位去報到的黨員,應該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限期轉組織關係。對經過教育仍不轉移組織關係或仍把組織關係介紹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給轉往單位黨組織,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由原支部或所去單位黨支部視其情節,有的要給予黨紀處分,有的要按黨章規定以自行脫黨論處。  (五)協助支部做好黨費收繳工作  按時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黨員交納黨費,不僅是在經濟上資助黨,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  1.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  按期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也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黨員交納黨費,不僅是在經濟上資助黨,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因此,黨支部要教育黨員自覺地按時按標準交納黨費。對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交納或少交納黨費的黨員,支部應當及時批評教育。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應視為自行脫黨,由支部大會作出決定將其除名,並報請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員交納黨費,一是要自覺。黨員交納黨費必須做到自覺、主動、積極,同時,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或者親屬代為交納。黨組織不準采用從工資中扣除的形式代替黨員交納黨費,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強迫黨員交納黨費。二是要按時。黨員交納黨費要按照黨章的要求和黨組織的規定,按時交納,不能無故拖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三是要足額。黨員交納黨費必須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小交納基數少交。  黨小組對黨員交納黨費的要求:  黨員本人交納黨費。在一般情況下,黨員必須親自向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隻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出差在外或病重等,本人交納黨費確有困難時,黨小組報請支部批準,可以允許他委托其他同誌或家屬轉交。  黨員必須按期交納黨費。在一般情況下,黨員應按月交納黨費。如因長期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按月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小組報請支部批準,可以允許他提前交納黨費或回單位後補交黨費。對於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交納黨費的黨員,黨小組應該及時進行教育和批評,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黨小組應報請支部作出組織處理。  黨員必須按規定交納黨費。中央組織部關於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是根據黨員的實際經濟狀況決定的,黨員應按規定交納黨費,不可以少交。黨員如果有整票交納黨費,黨小組長應按交納標準,將多餘部分找給黨員。黨員交納黨費必須使用人民幣(包括硬幣),不能用單位食堂的飯菜票、浴票、理發券等有價證券交納黨費。黨員交納黨費是件嚴肅的事,如發現用有價證券交納黨費的情況,黨小組必須及時進行教育。  在黨員較多的支部,一般由黨小組長代收黨費,黨小組要建立黨費收繳登記冊,每月收繳一次,並認真進行登記、彙總,送交黨支部。黨小組長應定期公布黨費交納的情況。對黨費收繳、上繳的有關收據、回執要妥善保管,以備檢查。  2.黨員交納黨費基數和比例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實行年薪製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  黨組織和黨員在計算交納黨費基數時,必須嚴肅認真,嚴格執行規定,既要防止漏計,又要避免多計,做以準確無誤。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按以下比例交納黨費: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3.不同情況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  在鄉鎮機關和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外出務工的農民黨員,村幹部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中的黨員,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或補貼),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參照黨員交納黨費比例的有關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兩角。  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恤和救濟為生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兩角。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參照黨員交納黨費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收入不夠穩定,且相互之間也不平衡,作為黨員本人在交納黨費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申報收入數額,自覺做到按時足額交納。同時,黨組織要加強與工商、稅務部門的溝通,認真負責地做好從事個體經營黨員的黨費收繳工作。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有關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流動黨員必須增強組織觀念,自覺交納黨費,按照外出流動後的實際收入,根據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主動及時地將黨費上交黨組織。黨組織應根據流動黨員流動性大、活動範圍廣、工作地點以及工作崗位、收入等經常發生變化等特點,健全有關製度,規範收繳手續,加強對流動黨員交納黨費的監督與檢查。  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在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黨員本人在工資收入增加時,要及時向黨組織申報,具體說明增資的項目和金額。黨組織要及時與本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溝通,以便準確計算和及時收繳黨費。  黨員自願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鐵道部、民航總局政治部組織部,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4.加強對黨費的管理  收繳黨費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繳和管理製度。黨小組及時地將收繳上來的黨費上繳到黨支部,黨支部要指定專人收繳與管理。一般由黨小組長負責收繳黨費,支部組織委員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彙總後交給上級黨組織。要建立專賬管理。支部應按月將本支部的黨費收入、上繳金額登記入冊,便於檢查和公布。賬目應設有各黨小組分戶賬和支部總賬,收入和交出都要有原始憑證。年終可將賬冊歸檔備查。黨費要按月上繳,不應任意拖延,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占黨費,不準濫用黨費。對黨費的收繳情況,支部要每季度檢查一次,每年向支部大會作出報告,以接受黨員的審查和監督。同時,每年還要向上級黨組織作出書麵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