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協助黨支部做好黨員管理工作(下)(2 / 3)

探索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有條件的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通過建立流動黨員信息庫等方式,及時掌握本地區外出和外來流動黨員的基本情況。

要妥善解決黨員流動中的爭議問題。關於人才流動,包括黨員流動的問題,黨和國家已有相應的規定。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中規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流動人員,必須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及其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出具的人事關係介紹信,方可正式辦理錄用、聘用手續,並接收其人事檔案。”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指出:“在黨員流動中,沒有轉來黨員組織關係或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單位的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國家人事部頒發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擅自離職的人員。”因此,黨員在人才流動中,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隨意改變,更不能無視這些規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黨員流動中,黨組織與黨員都必須認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事。在人員流動問題上,單位與單位或個人與單位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和互諒互讓的精神,通過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手續。

6.流動黨員要主動增強黨的組織觀念

黨員外出前必須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外出時間以及外出後與黨組織聯係的方式等。

國家人事部頒發的《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自離職。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原單位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在新形勢下,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黨和國家的利益、個人意願與工作需要、個人自由與組織紀律的關係,對每個黨員都是一個現實的考驗。有的黨員在人才流動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既不要行政關係,也不要工資關係,甚至連黨的組織關係和人事檔案也不要,就不辭而別,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是黨的組織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組織必須采取措施加以引導和製止。

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向所在黨支部報告。離開單位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如擅自離職,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別不同情況作必要的處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慎重對待。

7.加強對私營企業主黨員組織上的管理

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麵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幾年,隨著改革的發展,少數工人、農民、幹部黨員成為私營企業主,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對於這些黨員應當嚴格要求。一方麵,作為私營企業主,按政策規定,對他們的正當經營和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另一方麵,作為黨員、按照黨章,應時時處處以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令,依法經營,嚴格照章納稅;二是要堅持黨的理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格履行共產黨員的義務,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三是要在企業的收入分配方麵,領取作為經營管理者應得的收入,而把企業稅後利潤的絕大部分用作生產發展基金,增加社會財富,發展公共事業;四是要平等地對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支部做好黨員的黨籍管理

1.黨員的黨籍認定和黨齡計算

黨籍,指黨員的資格,它是黨員履行入黨手續以後,從組織上得到承認的一個依據。一個同誌被批準入黨,取得預備黨員的資格,就算有了黨籍。

黨齡是指成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的年齡,是黨員從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的年數。一個共產黨員的黨齡,是表示他在黨內生活和工作的實際經曆。由於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他在黨內的生活和工作就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製,隻有當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之後,他在黨內的生活和工作,才不受這些限製。因此,黨員的黨齡,應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隻有正式黨員才計算黨齡,預備黨員雖有黨籍,但不計算黨齡。

在我們黨的曆史上,有些時期有預備期,有些時期則沒有預備期;有些時期入黨時間從黨員大會通過之日算起,情況不盡相同。這樣,在不同的時期,黨齡的計算就有了不同的情況。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轉正之日等於入黨時間加預備期;勞動者預備期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農民、手工業者、店員、士兵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三個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農、貧農、城市貧民、士兵預備期六個月;中農、職員、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一年;其他人員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黨時間為黨員大會接收為預備黨員之日(須經上級黨委批準),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黨時間為上級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黨時間為黨員大會接收為預備黨員之日(須經上級黨委批準),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一年。

一些特殊情況黨員黨齡的計算,如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以後,其黨齡連續計算;錯被開除黨籍後恢複黨籍的黨員,黨齡應連續計算;自行脫黨、勸退出黨、要求退黨的人可以重新入黨,其黨齡從重新入黨後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黨齡,不能計算在內;被延長預備期的黨員,其黨齡從延長預備期滿後被批準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由於各種原因失掉一段時間黨籍的同誌的黨齡的計算,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凡經黨組織決定恢複這段時間黨籍的,其黨齡從原被批準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被批準重新入黨,有預備期的,其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按有關文件規定重新入黨,沒有預備期的,其黨齡應從上級黨委決定重新入黨之日算起,前段黨齡不能連續計算。

2.對自行脫黨黨員黨籍的處理

對自行脫黨黨員的認定。自行脫黨,即黨員沒有正當理由而自行脫離黨組織。對如何認定自行脫黨,我們黨曆次全國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規定的條件也不盡相同。十五大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這就是說,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都應作自行脫黨論處。這是我黨現行的認定黨員自行脫黨的依據。

在處理自行脫黨問題時,要正確掌握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觀原因連續六個月沒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沒有交納黨費,或沒有做黨所分配工作的黨員,一律算作自行脫黨。同時,黨支部在工作中要經常注意,發現黨員有上述情況,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不要等六個月以後才去過問或處理。

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的手續。黨支部委員會對認為需要作自行脫黨處理的黨員,在提交黨支部大會討論之前,要認真調查研究,查清其原因,並可經該黨員所在的黨小組醞釀討論,提出意見。然後,如實向支部大會報告。支部大會討論時,應當通知本人參加並允許申辯。如本人長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本人後拒絕參加,支部大會也可以討論決定。支部大會經過討論,如認定確屬自行脫黨,應當決定予以除名,並將支部大會的決議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對自行脫黨的黨員予以除名的時間,應從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算起。

需向上級黨組織報送的材料和除名決定的主要內容。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一般應向上級黨組織報送下列材料:被除名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民族、文化程度、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曆、現所在單位及職務、獎懲情況等;被除名黨員的主要問題及黨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情況;本人對問題的認識和態度;處理意見。

3.對要求退黨黨員黨籍的處理

黨員如果向黨組織提出退黨的要求,黨支部一般應按下述原則處理:第一,黨章明確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如果要求退黨的黨員是因為改變了自己的信仰,不再承認黨的綱領和遵守黨的章程,或厭惡參加黨組織的活動,不願再受黨的紀律的約束,或喪失了革命意誌,不願再履行黨義務,對這樣的黨員,黨支部應同意其退黨。第二,對那些違法亂紀,犯有嚴重錯誤的黨員,因害怕黨紀處分而提出退黨的,不能采取同意退黨的辦法,而應嚴肅黨的紀律,作出恰當的處理。如處分後仍堅持退黨的(開除黨籍者除外),應準其退黨,另辦退黨手續。第三,如果黨員要求退黨是由於對一時一地某些問題有不同意見,或黨組織工作中有某些缺點,或對黨組織中個別人不滿,或本人遇到某些實際困難等引起,一時衝動提出退黨要求,經教育隨即悔悟,深刻認識錯誤,自願改正,請求留在黨內的,可以允許其繼續留在黨內。

黨員要求退黨,一般由本人寫出書麵申請,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後,宣布除名,報上級黨委備案,不必辦理審批手續。但須將本人申請報告存入本人檔案,並將支部意見在其入黨誌願書備考欄注明。

對要求退黨的黨員予以除名的時間,應從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除名之日算起。

4.對勸退出黨黨員黨籍的處理

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在確定是否勸退某個黨員出黨時,黨支部一定要采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其表現要進行全麵的曆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沒有轉變的可能和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決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傷感情。黨支部在作具體處理時,要注意把革命意誌衰退、長期不起作用的黨員,與政治水平低、工作能力差或因病不能堅持工作的黨員區別開來;把黨的觀念薄弱,長期不參加黨的活動,不做黨的工作的黨員,與過去一貫表現好,後因年老體弱而參加活動較少的老黨員,或者因為家庭負擔過重,一段時間難以積極參加黨的活動的黨員區別開來。

勸告黨員退黨,需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支部大會上,支部委員會要向全體黨員報告勸某退黨的理由,支部對他教育的情況及本人的態度,經過討論決定後,要形成書麵材料,由被勸退黨員本人簽署意見。如果本人堅持不退,並誠心表示願意改正的,支部大會可根據情況決定其限期改正,時限一般為一年。這一年中支部要製定具體的措施對其幫助教育。期滿後,再由支部大會討論,根據其表現,確定是否勸其退黨。對那些既不願退黨,又沒決心改正的黨員,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宣布將他除名。不能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期限。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勸告某黨員退黨時,應通知被勸退的黨員參加會議;表決時,應讓本人在場,而且本人有表決權。如果被勸退的黨員拒絕參加會議,支部大會有權在其拒絕到會的情況下,作出勸退的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果本人拒絕簽署意見,上報黨委時,應對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情況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