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示①口頭形式。指用語言進行意思表示,包括麵談和電話接洽;它的優點是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當麵清結;其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一旦發生爭議,則取證困難。②書麵形式。指用文字進行意思表示。它又可以分為:1一般書麵形式。即用文字的形式把當事人的意思表達出來,並由雙方當事人在文件上簽字蓋章。如訂立書麵合同。2特殊的書麵形式。如公證形式,即當事人將書麵的文件合同、遺囑等,依法向國家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取得公證文書的形式;簽證形式,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職權對於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予以簽證證明的形式;審核登記形式,即法律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如房屋、船舶,某些車輛的買賣等必須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登記的形式。書麵形式對穩定民事法律行為,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都起著積極的作用。
2默示指不是直接了當地明白表示,而是以作為或不作為的間接方式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默示又分為兩種:①推定行為。即當事人既不用語言,也不用書麵,而是以行動進行意思表示。如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仍然接受承租人繼續交付的租金,即可推定其同意繼續出租。②沉默。當事人不是通過積極的行為,而是通過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如付款方接到銀行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後,超過一定期限不向銀行表示拒付時,即視為承認付款。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以上條件說明,民事法律行為要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要真實、自願,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例如買賣法律行為的標的,應該是依法可以流轉的物,而不能是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槍支、毒品等。否則買賣合同的內容不合法。房屋出賣人隻能出賣自己的房屋,不得出賣承租他人的房屋而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等。
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雖然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但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它包括以下幾種:①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首先是指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無照經營或者超越其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而進行的民事行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無承包合同或者超越承包合同的生產、經營範圍而進行的民事行為;企業、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無法人資格或超越法人章程規定的權限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其次是指限製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他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它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與其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②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又包括以下幾種:1欺詐的民事行為。一方用歪曲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致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而與之進行的違背真實意誌的民事行為就是欺詐的民事行為。2脅迫的民事行為。脅迫的民事行為是指一方對對方施加現實的暴力、強製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它是指一方在對方處於危難之際,利用對方的急迫需要,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例如在對方家裏人病危、急需用錢的時機,壓低價格購買對方的縫紉機。《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③不合法的民事行為。主要包括: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2代理人與對方惡意通謀的民事行為。這是代理人利用其合法地位與對方通謀,從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這裏所說的他人既包括第三人,也包括被代理人。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它包括內容和形式兩方麵。在內容上,民事行為如果違背了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合同如果違反了國家指令性計劃;在形式上,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麵、公證、鑒證及其他特別形式而沒有采用的,都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它又稱作規避法律的行為。它用一個合法行為掩蓋了一個違法行為,前行為隻不過是一種形式,後行為才是其真實內容。例如為逃避國家稅收,死前將自己的財產全部遺贈給他人,其中被掩蓋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如果被掩蓋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就不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我們可以按當事人的真實意誌確認哪一行為有效,被確認有效的行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2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些民事行為雖已實施,但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這種民事行為就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兩種: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這種行為是一種違背行為人真實意思的行為。它包括對民事行為主體的誤解如錯把信譽差的某甲當作很守信用的某乙;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誤解如把借與行為當作贈與行為;對行為標的物的誤解如把甲產品當作乙產品,把複製品當原件買來等。而行為人的這種誤解與行為人進行的民事行為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產生了誤解,否則,他不會實施這種行為。②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公平,亦即經濟利益上的公正、合理,如按勞取酬、按質論價、價格合理等等。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就是行為的內容從根本上嚴重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明顯地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從而損害了一方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行為人尚未履行,就不再履行。如果已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則必須對它所引起的民事後果進行處理,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了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過錯大的責任就大,過錯小的責任就小;雙方惡意串通,其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3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違反合同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法律上的義務。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兩種情況,一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債務;二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侵權的行為。因此,民事責任也就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因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或因上級領導機關、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以及因直接責任者個人的過錯造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法律以經濟上對違反合同行為實施的製裁,這種製裁表現為強製違約行為人履行合同或承擔一定的經濟給付。經濟給付包括違約金、賠償金。違反合同的行為表現大致可分為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含不正確履行合同兩種。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原因有源於一方麵的,也有源於兩方麵的,還有源於一方或雙方上級機關的。《民法通則》根據各種情況對於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分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不正確履行,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是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和適當履行的原則。當事人一方能夠實際履行而故意拒絕履行的,強調首先應該實際履行,不能擅自變更。如果因不履行或者不符合履行條件而造成損失的,除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以外,還有權要求賠償。當事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2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違反合同後果的發生,可能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一方沒有按規定包裝,另一方則沒有按規定及時提貨,致使貨物受潮變質。在此情況下,應根據實際情況,使當事人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3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由於當事人的違約,原合同可能不再履行,也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也可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並不能免除責任方的責任,當事人仍然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行為造成公民和法人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致害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可以引起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法所調整的隻是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係。任何法律製裁都是有條件的,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要件,除行為人應具備行為能力之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也就是說,對損害責任的承擔隻有在造成了實際損害的前提下才能發生,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無損害的結果,則侵權的民事責任無從產生。損害事實,是指我國民法所保護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由於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客觀情況。民法上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如加害人直接毀損受害人的財物,或受害人因傷所支付的醫療費,因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等。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財產,即“可得利益”,如合法利潤,或因受傷而減少勞動收入等。2加害行為必須是違法行為。行為人隻應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就是說,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必須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果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否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的一個必要條件。3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這裏講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必然的聯係,這就是說,如無此違法行為,即無此損害結果,若有此違法行為,通常即發生此損害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錯。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致損害確有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是指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案例張某女用手推車在火車站賣煙酒食品,與他人發生爭吵時,李某在一旁插嘴說了些不文明的話,於是張某與李某發生口角,張某拿木棒朝李某頭部、左臀部猛擊兩棒,致使李某頭部流血不止,左臀變形,手表被打壞。經醫院診斷為“頭部皮膚裂傷,左恥骨骨折”。花醫療費1082元,病修72天,停發50天工資,計950元;外加副食補貼費150本和手表修理費10元,共計2192元。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全部損失。分析對本案構成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一般要件的分析:1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本案張某用木棒將李某打傷,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張某將李某的手表打壞,屬於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李某受傷後所花醫療費、副食補貼費、手表修理費計1242元,屬於直接損失。李某因負傷誤工,未得工資950元為間接損失。李某遭受財產損失共計2192元。因此給李某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事實是客現存在的。2損害行為的違法性。本案張某用木棒將李某打傷,屬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而且是作為的違法行為。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李某的人身損害是張某實施侵權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所以張某實施的違法行為與李某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4行為人有過錯。張某打人是出於故意,在主觀上有過錯。根據上述分析,本案張某的行為,已經具備構成損害賠償的四個要件,因此,張某必須對李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責任的劃分:張某持棒擊傷李某,肆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主觀過錯嚴重,應負主要責任。但李某在張某與他人急吵時,不僅不從中調解,反而說了些不文明的話,從而引起糾紛,被張打傷,自己也有一定過錯。本案雙方當事人各自都有過錯,屬於混合過錯。張某過錯大,李某過錯小,各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所以李某要求張某賠償全部損失不能支持。3處理意見:1張某賠償李某經濟損失的80%。2其他20%由李某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