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1 / 3)

有關知識這裏所說的民事官司是指由法院受理的各類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案件。民事官司的範圍非常廣泛,凡是涉及到財產和人身關係的均在其列。人們通常所遇到有關財產、經濟、知識產權、房地產、繼承和婚姻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大多可提起民事訴訟。隨著我國政治體製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將會有更多的財產和人身關係需要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要學會打民事官司除了應根據程序法的規定了解一般的訴訟程序以外,還必須掌握什麼是民事主體,各種民事主體有哪些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什麼樣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哪些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或者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應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等有關的知識和法律規範。才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分清糾紛的性質、劃分責任、明辨事理,判斷是非曲直。例如打合同官司,你就應明確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內容是否合法,合同雙方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合同是否有效,是誰違約,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等等。隻有這樣,打官司才能做到胸有成竹。贏得有理,輸得心服。

1民事主體

所謂民事主體,就是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比如買賣關係中的買方與賣方,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都是當事人,都是民事主體。這裏所說的民事主體,除公民外,還有法人和有關的社會組織。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的自然人。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民法意義上的公民,就是能以民事主體資格出現,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公民能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如住宅不受侵犯權,對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享有的所有權,私有財產繼承權,勞動報酬權和公共財產使用權等。還有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以及法律行為權和請求司法保護權等等。應該明確,在公民一般的權利能力中,結婚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和某些政治權利能力雖然有其特殊性到一定年齡才有,但在這裏由於它不屬於民事權利的範圍,故未涉及。《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這就是說,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終身享有與年齡大小沒有關係。因為人出生即意味著獨立生存的開始,他們即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如嬰兒一出生,就享有撫養權、繼承權和取得各種生活物資的權利。未出生的嬰兒,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是為了保護未來的民事主體假如不是死掉的利益,法律也必須作某些必要的規定,如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至於對胎兒出生的時間,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胎兒與母體完全分離,並有呼吸存在,是嬰兒出生的兩個基本條件。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同公民的民事主體資格是一致的,隻有在死亡時才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終止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在民法上的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凡呼吸停止、心髒停止跳動達到現代醫學上公認的死亡時就叫生理死亡,也叫生命的絕對終止。宣告死亡是對失蹤的公民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推定其死亡的一種法律製度。宣告死亡與生理死亡引起同樣的法律後果。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而公民的行為能力則是公民本身所具有而為法律所確認的。當公民具有了行為能力,就意味著他能通過自己的行為進行一切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公民的行為能力是以識別能力為基礎而劃分的。當公民具有了一定的識別能力、判斷能力,能獨立謹慎地處理日常事務時,法律即賦予其行為能力。我國公民的行為能力基本上是按公民的年齡為標準劃分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①完全行為能力。具有正常理智的成年人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例如有的公民年滿十六周歲就到工廠當了工人,有的從事個體工商業。他們的社會經驗、知識水平和獨立處理事務的能力,並不比一般成年人低。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進行各種民事活動。②限製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隻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已經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有一定認識和判斷自己行為的能力,能獨立地處理一些比較簡單的事務,但是他們還是未成年人,他們的智力發展不全麵,生活經驗不豐富,對於某些比較複雜的事務,還不能獨立地進行處理,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和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也為了便利日常生活,《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例如,可以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可以進行純獲法律上利益而不承擔義務的活動,可以處分法定代理人所允許處分的財產等等。至於其他民事活動,則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為民事法律行為和承擔民事責任的人,這種人尚處在幼年時期,他們年紀小,不懂事,沒有認識和判斷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進行有意識、有目的的民事活動,不能獨立地處理自己的事務。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和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民法通則》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在確定行為能力上,世界各國均以年齡作為劃分的標準,但具體劃分的辦法有所不同。如《羅馬法》便把人的行為能力劃分為四個階段,即:凡年滿25周歲的人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滿14周歲而未滿25周歲的為未成年人,原則上有行為能力,但應設立保佐人,此種未成年人如未經保佐人同意而為法律行為致自己蒙受損害,得主張撤銷;滿7歲而未滿14周歲的為童年人,隻允許他們為獲得利益的法律行為,如使之承擔義務,須經監護人同意;七歲以下的為幼孩,完全無行為能力。《羅馬法》的這種就人的行為能力的分階段製度為許多現代民法所接受,隻是年齡劃分的界限各有不同而已。如《日本民法》隻區分成年和未成年兩個階段,凡末滿20周歲的為未成年人,不論智力發達程度如何,皆為無行為能力人,他們要為法律行為,一般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未成年人結婚後,視為因此而已達成年。不過未滿20周歲的未成年人如為隻獲得利益或免除義務如接受贈與或達成減免借款償還義務的協議等的法律行為應為有效。

3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種人喪失了意思表示的能力,不能辨認和判斷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不能獨立地處理自己的事務。為了維護他們的利益和社會正常經濟秩序,《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另一種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種人在這方麵或那方麵的確是“精神病患者”,但是在某些民事活動中,他卻能理解他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和社會意義。如果認為這種人一概無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未免剝奪了這種人的權利。因此《民法通則》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例如接受他人的贈與等等,其他民事活動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為了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要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必要時,應當為該公民指定代理人,並且應當詢問本人,本人健康情況允許的,應傳喚到庭。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的健康恢複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撤銷對他的監護。

法人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以外的另一類民事主體。它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法律規定把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

1企業法人在我國,企業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在《民法通則》第41條中列舉了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均可取得法人資格。1988年6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則除上述幾種企業外,還規定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均可依照該條例登記為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為法人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③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④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⑤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包括: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等。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或在其職務範圍內進行的經營活動以及他們的經營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企業法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2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按《民法通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在性質上是與企業法人完全不同的,它們是以實現國家職能或社會公益為目的的,因而其取得法人資格的程序和條件也與企業法人不完全相同。如就機關而言,隻要有獨立的經費,它們從成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這是因為,國家既決定成立某一機關,已有相應的法律或行政命令作了規定,其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也均已決定,因而隻要撥給獨立的經費,它們一旦成立,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就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而言,如係國家通過法律或行政命令而設立,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也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而在其他情況下成立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取得法人資格,則需要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經核準。依據1988年《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科技性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核準並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應由該單位提出申請登記,經核準並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3聯營聯營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在生產過程、流通過程中就資金、技術、銷售或運輸等方麵實行聯合經營,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後成為法人。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組織依法核準登記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個人合夥組織,也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它們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主體,既不同於法人,因為不具備法人條件,也不同於公民個人,因它是一個組織生產經營的社會單位。它們的正當經營與合法收益,依法受國家的保護。它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有權向當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起訴。

2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有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基於意思表示,為了設定、變更和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進行的合法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相互之間的各種合同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借貸、租賃等各種合同行為以及公民中設立遺囑、放棄繼承、拋棄債權、委托代理等行為,都能產生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民事法律行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從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是否需要雙方意思表示為標準,可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其他任何人同意就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如遺囑的設立、繼承權的放棄、債權的拋棄、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都是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是指由雙方或多方當事入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極為廣泛,通常總是以各種合同的形式表示出來,故又稱它為合同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2從取得權益是否給付代價為準,可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無償法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轉移給對方某種權益時,對方不承擔報償義務的法律行為又稱無代價的法律行為,如贈與、無息借款、借用等。有償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為對方轉移某種權益時,對方需要給付相應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在租賃合同中,一方提供租賃物,供他方使用,他方應支付相應的租金;在承攬合同中,一方交付他方定作成果,他方支付相應報酬。有償法律行為在民事活動中占絕大多數,適用範圍最廣。3以是否正式交付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凡是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即一方的意思表示經他方承諾,法律行為即告成立,權利義務隨之產生的,就是諾成法律行為。如買賣、承攬、財產租賃、基建承包等。凡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法律行為才算成立的,就是實踐法律行為也叫要物的法律行為。如贈與、借貸、借用、保管、非計劃運輸等。4從法律行為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可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嚴格規定一定的形式的法律行為。如公民間的房屋買賣,除了規定要用書麵形式外,還需經房管部門登記過戶才能有效。不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采取什麼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法律不作硬性要求。一般能即時清結的法律行為均屬此類。5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條件,並把條件的成熟與否作為行為人是否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依據。所附的條件是指某種特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這種法律事實可以是一定的自然現象,也可以是人的行為。例如,甲、乙兩村簽訂旱季聯合灌水合同,是以出現幹旱為條件的,這是一種自然現象。如果出現了幹旱,所附的條件成就,甲、乙兩村則應按合同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又如張、李兩人達成協議,如果張的兒子不要這套家具,張就將家具賣給李。這一合同所附的條件就是人的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成立後,條件成熟與否當事人一方可以為了對方利益,善意地促其發展,或聽其自然發展,法律禁止任何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手段去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凡當事人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應視為條件不成就;凡惡意阻礙條件成就的,應視為條件已成就。任何一方當事人,如因惡意促成或阻礙條件成就而使對方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為人內在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形式。這種形式因法律行為本身的不同而又有所區別,概括起來,可分為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