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發生了一樁所謂的“外交”醜聞弊案,愈演愈烈。隨著案情發展,“掮客詐騙,政客分贓”的真相呼之欲出,幾個當事人都把責任往別人身上推。在真相大白之前,很難說清楚到底有哪些人拿了黑心錢,但掮客們從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清楚的,一是居間聯絡,二是收取傭金。由於並未達成“建交”的目的,致使台灣當局所支付的10億新台幣不知去向,輿論懷疑陳水扁借此“黑”錢。目前,已經有兩個外交掮客浮上了台麵,一個叫金紀玖,另一個叫吳思材。
掮客,古老的職業,做無本的生意。通常情況下,掮客溝通於交易者之間,“惟持口舌腰腳”,憑借著自己的人脈關係,把交易各方拉扯到一起,促成交易的完成,對交易的盈虧沒有責任,隻要成交便收取傭金,也可能獲取其他種類的報償。簡單地說,掮客就是指那些通過替人介紹買賣而從中賺取傭金的人。現在社會上有各種各樣的中間商、經紀人和介紹人,有時被人們稱作“牽線人”,或者叫“托兒”。凡是為了從交易中得到好處而撮合交易各方的人,都屬於掮客之列。
掮客存在的基礎在於人際溝通中存在著障礙,在於商業交易缺失中間環節。通常情況下,市場經濟越是不發達,往往就越需要借助掮客來實現交易。不過,即使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也難以做到人際溝通毫無障礙,難以避免交易過程受到交易各方複雜情感和利益需求的影響,在許多情況下也需要掮客從中斡旋。所以說,掮客的本質特征是撮合交易並從中獲利。迄今為止,還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社會生活中不存在掮客。
假如媒婆成全男女的婚姻,分文不取,那屬於行善,不屬於掮客。隻要媒婆收取回報,不管是錢財還是禮品,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利益,那她就屬於婚姻掮客。以此類推,有商業掮客,文化掮客,政治掮客,外交掮客等,五花八門,不一而足。目前,常見的是商業掮客,介於買賣雙方之間,牽線搭橋、撮合交易,一旦成交,即索傭金。有些谘詢公司、策劃公司、證券公司、代理公司或顧問公司等,實際上都具有掮客性質,隻不過納入了商業運行的軌道,因此堂而皇之,合法經營,追求利潤,無可厚非。
更多的商業掮客是以個人身份出現的,有專職的,也有兼職的,專事“幫忙”,收取“好處費”,或者叫拿“回扣”。他們的作用是現實需要的,對商業交易所施加的影響可能是直接的,但更多是間接的,而且是違法的,主要是因為他們所獲得的傭金是違法的,不僅需要通過非法途徑支付,而且沒有合法的支付標準,通常都是依據他們與雇傭者之間私下協議確定的。如果說在所有交易項目中都有掮客的參與,未免有些誇大其辭。不過,在很多領域都可以看到掮客的身影,這也是事實。
比如,多年前的建設領域,掮客十分活躍,許多商業運作環節都有掮客在發揮著作用。在投資商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在投資商與投招標管理機構之間,在投標單位與政府招標機構、招標代理公司、參與評標的專家之間,在施工單位與投資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之間,在施工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等等,需要掮客從中周旋的環節錯綜複雜、無處不在。說到底,都是在處理人際關係,隻要遇到各方關係協調困難的時候,就不得不雇用掮客。
在事關各方關係的問題上,有些問題屬於正常的程序問題,有些則因為當事人腐敗所致。掮客在其中能發揮影響力,疏通辦事渠道,或爭取變通處理,有時並不需要付出經濟成本,居間費用由掮客獨吞;有時他們則與腐敗分子沆瀣一氣,共同分贓。建設領域的掮客傭金,通常與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度、交易難度等相關聯,而且標準很高,因此也對掮客們充滿了誘惑力。針對建設領域存在的種種漏洞,政府相關部門陸續進行了很多次改革,也出台了很多監管製度和措施,但掮客依然大有人在,有時不惜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