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全球公民社會與公民身份(3)(1 / 3)

福克的樂觀主義構想賦予了全球公民社會在建構全球公民身份中的基礎性意義,但是這種觀點被吉登·貝克爾(Gideon Baker)批評為“忽略了仍需進一步討論理想與現實之間的關係問題”。按照貝克爾的研究,對權利的討論應與國家的討論相聯結,而不是公民社會,或者說,對權利與對國家的理解是相連的,因此,全球公民社會將我們帶到了(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關係的傳統解釋之中。他認為,作為一位“自下的全球化”的理論家,福克是明白這種道理的。福克曾提出正在出現的全球倫理要求國家的“再工具化”(reinstrumentalization),這將包括以全球公民社會為代表的社會力量驅使區域的和全球的政府機製不斷地增加規製(假設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市場力量、(去)軍事化和在全球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手段。福克認識到基於權利的全球治理就像世界主義一樣是接近於一種全球政體的,但他沒有很快地認識到這種政體的建立不僅依靠基於權利的全球公共領域,也依賴於全球層次的國家製度。貝克爾進一步指出,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麵把握權利與治理的國家主義形式相聯的原因:一,公民社會,即使是全球公民社會的行為,常常卷入從國家“贏回”權力的鬥爭,當鬥爭成功之時,就以權利的形式對國家權力做出限製。國家一直是權利鬥爭集中的場所。二,國家雖然不是權利及權利合法性的來源,它仍然是這樣一個機構,沒有它,權利不能得以維護。國家因此功能性地與權利議程相聯係。三,當權利概念發生衝突時,我們需要國家在不同的主張中做出判斷,因為國家是暴力的壟斷者。四,權利代表著倫理學習的具體化構成,完全與全球公民社會以批判現實為特征的流動的運動形式不同。如果沒有相伴的甚至是超前的治理的國家機構,我們就無法使權利跨.

越世界傳播。貝克爾懷疑一種全球公民身份形成的可能性,除非一種超越國家的全球政體先於或伴隨著全球公民社會出現。但是,從全球公民社會的“去國家中心化”的實質來看,它事實上是反對這樣一個全球政體存在的。因此,就貝克爾的理解來看,全球公民社會雖然構成了對傳統國家公民身份的極大衝擊,但是現實的條件遠沒有成熟到催生一種全球公民身份。

一些學者雖然同意貝克爾對國家作用的強調,但卻不完全讚同他的結論。比如卡爾多和艾利斯·馬瑞恩·楊(Iris Marion Young)。卡爾多認為超越國界的公民社會和公民身份直接源起於公民社會運動的跨邊界現象。她將公民社會定義為“文明的”,對她而言,公民社會的曆史就是爭取文明政治的運動史,它區別於種族民族主義和原教旨主義等“不文明的”政治。因而,跨國公民社會代表了民主、非暴力、多元文化和安全。像其他許多民主理論家一樣,卡爾多認為草根公民社會行為與公民身份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係。

她將國際人權的思想看作與她所定義的公民社會的理想是一致的。她指出,公民社會話語的長處正在於它的政治內容,它所包含的參與和公民身份的思想,當代世界政治轉變的可能性存在於在一個不文明的世界中追求文明的公民朝聖者的領域之中。對卡爾多來說,不是交往理性而是對倫理目標的政治承諾將會帶來進步,她還發現,全球公民社會自身不足夠保證全球公民身份的實現。全球公民社會必須被合法的全球政治權威所取代(be succeeded)。

她寫道:“1980年代的教訓是,公民社會必須通過跨越民族國家邊界共同行動的自組織的公民團體自下地建立。1990年代的教訓是,在地方和跨國水平上缺乏回應性的機構的情況下,這種團體在一個全球性的不文明世界中不能獲得成功。”卡爾多的觀點表明無論是在地方還是在全球層次的民主公民身份的建構中,公民社會都是一個必要但不充分的條件。在全球公民社會與全球公民身份的關係中,全球公民社會雖然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它蘊涵著政治承諾、參與和自決等美德,但是必須以一種全球的政治機構和權威來彌補公民社會運動的不足。與貝克爾一樣,卡爾多不忽視政治權威在現在和將來的重要作用,但是卡爾多對建構一種全球公民身份的樂觀心態卻是與福克更為接近的。

同卡爾多一樣,楊在民主理論中發現了跨越國界的公民身份的重要意義。楊將一種特殊的民主理論建立在個體的兩種核心價值的重要性上:自決和自我發展。自決指個體決定如何過自己生活的能力。對楊而言,這必然包含著輸入治理和控製社會所需依據的機製和原則。自我發展指個體完成他們的潛能和作為一個人而繁榮起來,這意味著需要滿足個體的物質、社會和文化需求。楊將這些價值中的每一種與相應的邪惡相聯結,一邊是“控製”,一邊是“壓製”。控製很大程度上與政治權力相關,它妨礙了個體自治;壓製在很大程度上,雖然是不完全地,與經濟權力相關,因其不能回應需求而妨礙了個體的自我發展。楊將公民社會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行為,以自願結社和交往而非工具或功能理性為特征。公民社會在實現個體自決以及聯結公民和國家關係上具有重要的價值。但是,對於個體自我發展的實現,公民社會卻具有兩麵性,公民社會中的政治結社和行為可能有助於自我發展,但是也有可能無助於此甚至起到破壞作用。而這緣於公民社會缺乏保證作為一個整體的公民需求能夠獲得滿足的能力,無論是獲得物質平等的需求還是獲得承認和尊重的需求。楊尤其強調一點,即公民社會無法抗衡經濟權力,部分由於它內在的分散性,也由於缺乏對公民運動的目標或成員資格的包容性保證。公民社會是特殊性和差異的領域,其中公民可以圍繞私人的、市民的和政治的行動和目標組織起來,但是也不乏可選擇甚至是矛盾的內容。因而,國家權力作為一種對抗經濟權力的不平等和反民主影響以及對抗公民社會中自願結社的潛在排斥性的力量是必要的。楊最後得出結論說,健康的公民社會和民主的民族國家都是擴大公民自決和自我發展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