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全球公民社會:理論模式與研究框架(1)(2 / 3)

具體地,修爾待從實質性要件上來討論什麼是全球公民社會。他認為,全球公民社會的存在以跨國議題、跨國交流、跨國組織和跨國團結為條件,但並不需要四個條件同時具備,隻需具備1個或1個以上的條件就可以認為全球公民社會是存在的。卡爾多將全球公民社會看作個體得以影響國家內外決策的過程,其活動主體是全球政治中的非國家行為者:全球社會運動、國際非政府組織、超國家的倡議網絡、公民社會組織、全球的公共政策網絡。《全球公民社會年鑒2003》則修正年鑒2001年中對全球公民社會所作的“一種正在出現的全球的公民行為和聯係的現實”的定義,將其修正為“一個思想、價值、組織、網絡和個體的領域,它首先外在於家庭、市場和國家的製度化複合體,還超越了民族社會、政治和經濟的界限……全球公民社會是關於人民、組織及他們所代表的價值和思想,但首要的區別是,他們至少部分地是置於一些超越國家的地區,而非被民族國家或地方社會所局限或限製。”星野昭吉從世界政治的角度理解全球公民社會,認為“它是世界範圍內為人類共同幸福而展開的活動,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種相互關係與鬥爭的舞台;它是為以實現處於沉默之中的人們以及集團基本人權為宗旨的社會;它是把個別的民主主義鬥爭於更高的普遍人權誌向相結合的過程……無論怎麼看,全球公民社會都是一種與國際體係權力建構的支配相對抗的、反權力的自主權力建構。也就是說,今天在一個國家領土範圍內維護市民社會是很困難的,這就需要在市民社會之間結成的廣泛關係基礎上建立有法的保證的國際支配。”全球公民社會是由超國家社會運動、非政府組織和市民組成的,它們與其他主體一起構成了世界政治的行為體。由此,全球公民社會獲得了與國家和國際體係權力相對立的屬性,它旨在繞過國家權力實現自主治理。

修爾待、卡爾多、安海爾、星野昭吉等人初步界定了全球公民社會的本質特征,即它的全球性或跨國性、非政府性和非市場性,這代表了西方大部分學者的意見,可被視作這一概念的主導性的定義。

但是仍然存在有較大影響的不同認識。比如,韋普納反對將市場排除在全球公民社會之外。韋普納(wapner)將全球市民社會定義為“處於國家之下、個人之上,但又自發地組織起來跨越國家邊界的領域”。非政府組織是全球公民社會的主要構成部分,以不受國家疆界的限製為劃分標準,它包括幾乎所有跨國運作的組織,從國際科學團體到跨國公司到所有其他跨越邊界活動的自願性協會;其中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全球市場是全球公民社會運作的重要經濟基礎。基恩也持與韋普納相同的意見,認為“社會—經濟權力的混戰和衝突在全球公民社會內部有規則地進行著。”對全球公民社會作統一界定是困難的。有學者認為,事實上並沒有必要探討全球公民社會的確切概念。對許多評論人員來說,定義並不是最重要的,因為全球公民社會吸引人的地方不是因為它的經驗力量,它對現存國際關係的影響,而是因為它的規範和道德含義。即使是爭辯全球公民社會並不存在的人也不反對用這一詞彙來強調一個積極的規範的目標或理想。因此,對我們而言,更重要的是理解全球公民社會的主要方麵,比如它對政治共同體的影響,對人的行為的強調以及對民主的影響。全球公民社會的產生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