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全球公民社會:理論模式與研究框架(1)(1 / 3)

近年來英語界對全球公民社會的關注令人吃驚。從學術界到政界甚至商界,許多人談論這一概念以及從事相關研究,這反過來又使得全球公民社會作為一個包容性極強的新術語,很快就在全球範圍內流行起來了。從學術研究上看,世紀之交的全球公民社會研究已步入成熟,研究涉及國際關係、國際政治經濟、社會學、政治學以及政治哲學等多個學科,研究方法已經從實證考察延及規範性分析;相應的研究成果也頗為豐碩,尤其是新世紀以來,一些有影響力的著作和論文相繼問世,比如薩拉蒙等人出版的四部《全球公民社會年鑒》、卡爾多所著《全球公民社會:對戰爭的回答》以及基恩的著作《全球公民社會?》,這些著述不僅提供了全球公民社會的生動畫卷,更提出了對這一概念做出批判性思考的必要性。

近三五年,國內學術界開始關注西方的全球公民社會理論,部分學者對這一領域進行探索並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相對於西方十多年的研究積累,無論是在對現實的認識上還是在理論建樹上,我們都處於起步階段,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全球公民社會的研究和探討。本章擬從全球公民社會的概念、全球公民社會的產生和發展、全球公民社會的理論模式、全球公民社會的規範性分析框架以及我國的全球公民社會研究等五個方麵對這一領域的研究現狀作出述評,以作為深入研究的基礎。

一、什麼是全球公民社會

艾麗斯·勃丁於1988年在《建立一種全球公民文化》一書中使用了“全球公民文化”(global civil culture)一詞。雖然並非“全球公民社會”這一詞彙本身,但因前者準確地描繪了該領域的特征而被認為是最早論及“全球公民社會”的學者。1990年和1991年,奧各德(M.Ougaurd)和海登(R.Tandon)等人分別使用過“公民社會的國際化”(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ivil society)和“國際公民社會”的概念(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隨後,史蒂芬·吉爾首次使用了“全球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一詞。1992年,讓尼·利普舒茲嚐試著界定了這一概念。

目前在西方,全球公民社會一詞已被廣泛運用。許多學者和實踐工作者使用這一概念來描述或分析在較大範圍內影響全球事務和全球秩序的公民組織和公民活動領域……也有部分學者使用cosmopolitan civil society(CCS)、world civil society(WCS)、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TCS)和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ICS)等概念來表達基本相似的範疇。一些著作中存在較為普遍的不同概念替代使用的現象,比如,理查德·楊(Richard Youngs)就在同一本著作中交換使用CCS、TCS和GCS。而TCS和GCS的替代使用就更為常見。但有學者反對用“跨國的”、“世界的”等帶有國家中心主義色彩的詞語作為公民社會的前綴,認為隻有使用“全球的”才能最準確地表達全球公民社會的時代性和全球價值內涵。另有學者認為公民社會還沒有真正成為全球的,用ICS來描述現狀可能更為準確。奧那弗(Onuf)則指出,應該用Late modern civil society一詞來取代GCS的使用,因為前者更能描述和分析當前走向全球的公民社會的後現代主義特征。

在相應的中文譯著中,GCS一般被翻譯為“全球公民社會”,有時也被譯為“全球市民社會”而CCS、WCS、TCS和ICS對照的中譯名詞則分別為世界性的公民社會、世界公民社會、跨國公民社會和國際公民社會,或者將公民社會替換為市民社會。目前,國內已有學者對“全球公民社會”、“全球市民社會”、“全球民間社會”等概念之間的細微差別作了厘清,認為全球公民社會能較好的反映公民活動的“權利”性而非經濟性或民間性特征。

概念表達形式的多樣性間接反映了學界在“全球公民社會是什麼”這個基本問題上的理解差異。薩拉蒙在2002年出版的《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組織的視角》一書中,所討論的還是民族國家內部的非政府組織(NGOs),而非跨越國界活動的非政府組織(INGOs)。在該書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會實質上是“全球性”的公民社會,是各民族國家內部公民社會的集合。然而,在更多學者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會不僅是指活躍於各主權國家內部的公民社會組織及活動,它更是指跨國家邊界活動著的超國家性的公民行為。比如,基恩曾經說過:“全球公民社會和公民社會之間沒有界限。”當然,基恩在《全球公民社會》中所著力討論的仍是一種在當代發展起來的現象:快速增長的、極厚密的超國家網絡、非政府行為。其他學者,如卡爾多(Kaldor)、貝克爾(Baker)、安海爾(Anheier)、赫爾德(Held)、星野昭吉、泰勒(Taylor)、坎德勒(Chandler)、揚等也較少討論主權國家內部的公民社會之於全球公民社會的意義,他們的關注點集中於跨國性的或超越主權國家的公民社會,主要聚焦於跨國非政府組織、跨國倡議網絡、跨國社會論壇、跨國社會運動等組織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