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這樣四處冒煙、八方起火的危難之際,蔡京應運而生,成為解決朝廷財政危機的“救火隊長”。
陳均著《皇朝編年綱目備要》中記載有一個生動的事例:“蔡京初拜相”,就有六七個巨商,帶著一捆捆哲宗朝開給他們的“官鈔”(類似現在的白條),“投牒索債”,向朝廷要舊賬。這個說,這些是章相公章惇發兵打西夏時向我們借的;那個說,那些是曾相公曾布從西夏撤兵時向我們借的,累計有 370 萬緡之多。“時國用常匱”,370 萬緡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宋徽宗一籌莫展,緊皺眉頭,連連歎道:“辱國至此!且奈何?辱國至此!且奈何?”眾臣僚有些冷眼旁觀,把目光投向剛剛上位的蔡京:你沒有四方屁股,能坐得上太師椅?蔡京不急不慌,胸有成竹,當殿承諾:“臣請償之。”眾臣僚瞠目結舌,宋徽宗大喜過望,但還是有點疑惑地問:“卿果能為朕償之耶?”
蔡京的辦法是“命官剗刷諸司庫務故弊之物”,盤點皇城各種倉庫中的積壓物資,如“幕帟、漆器、牙劄、錦緞之屬,及細色香藥”等,打包作價,抵償欠鈔,稱“打套折鈔之法”,讓索債客商承包去市麵出售。起初客商不太願意以物抵債,後來一賣還真的有利可圖,於是高興地接受了這一償債辦法。不到半年時間,蔡京就把欠債全部償還了。
蔡京雖然從小受的是係統儒家教育,但他的經濟思想呈現出法家的特點:強調中央集權和宏觀調控,主張將社會經濟置於國家的控製之下,以此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管仲的“官山海”,到商鞅的“利出一孔”,再到桑弘羊的鹽鐵專賣,曆代的改革變法者走的都是一條大同小異之路。
蔡京很善於理財,他說:“天下之財,但如一州公使爾。善用之者,無不足而常有餘。”蔡京還曾說:“理財之源,當不取於民,國用自富。”蔡京很有經濟頭腦,他能將別人眼中的廢棄之物變成有用之寶。別人眼中的滿目沙石,他能沙裏淘金看到其中的含金量。
蔡京的生財有道,就是致力於完善國家的專利製度,其中主要是針對茶、鹽、酒等的專賣專利。
《玉海》卷一八一《乾德榷茶》有載:蔡京在 1102 年、1105 年和1112 年,3 次改變茶法,由官府壟斷收購的專賣製向以引榷茶製度轉變。茶引的印造和發賣統歸中央(即專賣證由國家統一頒發),太府寺印造,都茶務發賣。商人先購買茶引(獲得批文許可證),包裝有統一製造的盛茶“籠篰”,由官府管理部門稱量、點檢、封記,再到指定地方由官府啟封後才能發賣,最後形成了係統而嚴密的“以引榷茶”的合同場法。蔡京茶法改革轉變了官府在專賣上的管理機製,使官府從繁重、複雜的專賣經營中走出來,規避了生產和銷售中的經營風險,減少了管理費用,獲得了淨利,實現了專賣利益的最大化。蔡京的新茶法還規定,茶利由中央直接支配,不許地方截留,“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矣”。中央政府壟斷專賣收入,避免了地方機構的分利。這種壟斷下的獲利模式也有利於中央集權的鞏固,所以為後世的南宋、元明清曆代統治者所采用。
蔡京實施新茶法後,茶利顯著增加。王應麟《玉海》卷一八一《嘉祐馳茶禁》記載:“崇寧以後(茶利)歲入至二百萬緡,視嘉祐五倍矣,政和元年正月並習引法,置都茶場,歲收四百餘萬緡。”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四《總論東南茶法》也有佐證:“歲收息錢至四百餘萬緡。”這可謂北宋茶利最高的時期。
蔡京的新鹽法也給朝廷帶來滾滾利潤。
鹽是人們生活中須臾不可離的必需品,自管仲相齊以來的“官山海”,曆朝曆代政府都以壟斷專賣為財政收入。過去北宋政府實行的鹽鈔政策是叫商人交錢給地方政府,然後換取鹽鈔,憑鹽鈔買官鹽。在東南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專賣,鹽錢一分為二,一部分上交中央,一部分留給地方。據《宋史》卷一八二《食貨下四》記載:1102 年,蔡京改行鈔鹽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采用官府專賣、民自販運的方法。1112 年,蔡京再次大變鹽法,“罷官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宋史·食貨下三》),完全廢除官搬官賣製。1113 年,又“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鹽囊)官製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於場者管秤盤囊封,納於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商人販鹽也指定了買鹽和往賣地,“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並將“合同遞牒報所指處隨鹽引既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宋史·食貨下四》)。鹽售完後鹽引也回官銷落。蔡京要鹽商交錢給中央,然後換取鹽鈔到地方買鹽。這樣就把鹽利完全歸屬中央了。蔡京還改變了官府直接運鹽到各州府販賣的做法,改為商旅赴鹽場請販,一如新茶法的管理。既避免購銷皆由官府壟斷造成的巨大浪費和阻滯,大大方便和促進了鹽的生產、運輸和消費,又確保了政府獲得管理鹽產銷的巨大利益。
蔡京實施新鹽法之後,鹽利的急增令人難以置信。“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1116 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絡”,“禦須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陳均在《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十六中記載了這樣一個細節:有一天管理鹽業的官員報告,鹽商已繳納鹽鈔 300 萬緡,徽宗大吃一驚說,真有如此多嗎?(“直有爾許耶”)副相張商英不以為然,說這是個虛報的數字!蔡京爭辯,我是據有關部門報告,既然現在宰輔認為是虛數,那就由你我各指定一個官員去核實吧!核實結果是,雙方都承認這些錢已入庫。張商英隻好自我檢討說:“我是被人誤導了。”新鹽法施行之前,每天收不到鹽鈔 2 萬緡,立法後每日已有四五萬緡。新法實施才 2 年已收 4000萬貫,提舉榷貸務魏伯芻在奏折中也有言:“朝廷歲用沛然有餘者,唯榷鹽之入厚也。”
蔡京在茶、鹽、酒等專賣領域的經濟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它走出了官府寓稅於價的經營模式,改變了財政收入取決於收購和銷售的壟斷差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蔡京注重對商品銷售、流通和分配領域各環節的管理,隻有讓商品在全國範圍內流通起來,才能實現其價值,而生產者、經營者才能從中牟利。蔡京當政時,國家的財政收入創下了中國封建社會的空前紀錄,雄踞於當時世界經濟的首位。1077 年,財政收入 7070 萬貫,是宋仁宗慶曆年間 1975 萬貫的 3.6 倍。南宋著名學者葉適曾說:“宋財賦之入比唐增倍,熙豐以後又增數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倍矣。”
在這些主要的改革措施以外,蔡京還廣開取利途徑。《文獻通考》卷十九《征榷六》記載:“自崇寧來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過沿汴州縣創增鎖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賣二十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然而,有火就有灰,有利也有弊。
新茶法的實施中,由於政府對官吏的政績考核,事事時時“比較殿最”的做法,導致各級官吏疲於應付檢查評比,一些希求升官的庸碌之輩為了追求政績,不顧商人、園戶、消費者的利益,層層盤剝,《宋史·食貨誌》載:“掊克之吏,爭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法,州縣樂賞畏刑,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
朱彧在《萍洲可談》中言:“自崇寧複榷茶,法製日嚴,私販者因以抵罪,而商賈官券,請納有限,道路有程,纖悉不如令,則被係斷罪,或沒貨出告緡,愚者往往不免。其儕乃目茶籠為‘茶大蟲’,言其傷人如虎也。”
楊時《龜山集》卷三《論時事茶法》記載:“引息茶稅外,茶租輸之如故,而榷法愈密,是榷之又榷也。官吏以配買引數多為功,苟冒恩賞,計口授之,以充歲額,上戶有敷及十數引者。一引賠費無慮十數千。以至時人目茶籠為‘茶大蟲’,言其傷人如虎也。”人的本性是欲壑難填,為了攫取高額引息,還令商人重複買引,如商人在陝西販茶,除京師買引外,販茶又買引,一路雁過拔毛,一頭牛恨不能剝出幾層皮。
《文獻通考》卷十六《征榷三》記載:蔡京不斷更換鹽鈔以收取貼納錢,常常“已積鈔未授鹽,複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始獲一直之貨”,以致使人“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而且“重抑配者眾,計口敷及嬰孩”。官府鹽鈔經常更換,舊鈔沒用完,新鈔又發出,隻有貼上錢才可以舊換新,往往花 3 倍的錢才能得到一份貨。不交錢換新鹽票的,舊鹽票一律作廢,成為一堆廢紙,這使得許多持有幾十萬緡鹽票的富商早晨還家財萬貫,日落已成窮光蛋。有跳水的、上吊的、呼天喊地的,還有拋兒棄女客死他鄉的。